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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03-29 10:28:5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0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至11月,A(自然人)向B公司汇款1400多万元;其中,成为B公司股东的投资资金400万元,占股20%,余款1000多万元为A向B公司提供的贷款。

  2014年1月,A与C(自然人)、B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A将B公司20%的股权与B公司1000多万元的债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C在协议生效后3天内向A支付500万元,其余2000万元在B公司一期项目开盘后3个月内支付,利息自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

  2014年2月,B公司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同意将a股权转让给C,同日修改公司章程,确认C为公司股东。

借贷关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条件)

  2015年5月,C向A发布了一份关于欠A剩余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已到期的书面材料,并于2015年5月底前支付。如果不支付,利息将继续承担。

  2015年11月,A与C、D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主要约定截至2015年11月,C仍欠A本金2000万元,利息684万元;D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列出了贷款本息计算表。由于C没有完全履行支付义务,A起诉C及其配偶E偿还,D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C、E向A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E、D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C、E、D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股东的出资额不一定等于股权的价值,股权交易价格不仅可以用股东的出资额来衡量;《资产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结合本案涉及的其他书面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前A具有股东资格,履行全案协议。本案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股权转让,不是私人借贷。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融资或项目合作的需要,公司、股东、第三人经常产生内外股权转让、相互借贷、项目合作等交易行为。在连续交易过程中,往往可能形成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合资合作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并存。当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相互混合时,会形成多种或多种意义表达,双方协议内容的语义表达不准确,反应事实不完善。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只认定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进行上述相关交易时,风险控制仍然很重要,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造成损失。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A在与C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多种一致、连贯的书面材料,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准确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的真实含义,但从协议本身不足以确定其真实性,代理人证明和法院主动查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反映事实的全貌,准确确定双方的真实含义至关重要。本案代理人通过证明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证明在资产转让协议前是B公司股东,享有股权和转让权,促使法院结合股权价值和出资不一定处于等值状态,对A做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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