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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做了诈骗网站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给诈骗网站做网站构成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3-28 10:21:2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640

  在虚拟期货、赌场等网络犯罪案件中,我们总能找到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站。熟悉网络技术的程序员或相应的网络技术人员是网站建设不可或缺的。作为一名程序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帮助建立网站,网站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一定。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程序员与上游犯罪有共谋关系,有无罪合理解释的,属于无罪。

  程序员胡主动在QQ群中发布低价模仿站信息,吸引业务。吴租了一台美国服务器,多IP地址,从206.108.50.2到206.108.50.6。吴通过QQ群找到胡,让胡模仿一些网页,做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工行网上银行界面网页、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博狗网站赌博网站。

  作为程序员,胡某知道吴某在实施诈骗,那么胡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呢?

程序员做了诈骗网站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给诈骗网站做网站构成什么罪)

  程序员胡利用信息网络建立实施欺诈犯罪活动的网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实施欺诈、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作为帮助吴某的程序员,胡某为何不是诈骗罪的共犯,而是被认定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

  吴某帮助诈骗租赁设备,建立和维护虚假网站。他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处于帮助犯的地位,起到帮助诈骗的作用。胡某是吴某的助手,帮助他维护和建立网站。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定罪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作为帮助犯处理。这样,程序员胡某就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二是作为预备犯处理。程序员胡某利用信息网络帮助诈骗建立网站。

  吴斌律师承认,预备犯处理程序员胡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序员胡某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原因是网络犯罪的侵权对象是广大网络用户或一对多侵权。这种侵权针对的是多元化的法律利益。设立网站、通讯群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如果以诈骗罪认定,与主犯或既遂犯相比,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可能统一犯罪责刑。

  如果胡设立了几个不同的非法犯罪网站或通讯小组,也不需要依靠下游犯罪的定性来判断上游预备行为的性质,而是统一认定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犯罪预备行为和独立定罪处罚,可以统一犯罪,降低控方取证的难度。

  此外,由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是准备行为,如果胡在发布欺诈信息后,继续实施欺诈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送欺诈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欺诈信息。欺诈金额无法核实的,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前后两条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属于前瞻性规定,属于刑法的普通条款,欺诈司法解释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的特殊条款,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除非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处罚一致或更严重,考虑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

  为什么本案是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列在同一条款中。犯罪本质上是帮助犯罪的正犯罪,以帮助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是准备行为的正犯罪。从犯罪形式上看,不需要考虑下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犯罪范围更广,设立网站必要步骤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仍然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客观行为。

  本案程序员胡的行为属于犯罪准备,因为程序员胡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准备;最后,程序员胡被认定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被判处两年监禁,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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