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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金额)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9:2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188

  据相关统计,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刑事案件。数据显示,公司有70%的刑事风险,其次是财务、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从类型上看,85%的案件发生在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融资、工程、贸易五个环节。从近年来违反挪用资金的案件来看,不少知名企业家未能幸免。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由于很多管理层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考虑风险防火墙,刑事案件频发。一旦管理层涉及刑事案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公司也将陷入停滞和混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金额)

  【法律咨询】夏先生咨询:我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在几个省份都有业务销售工作。前几天,我公司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地的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钱先生的业务有问题。钱先生是我们公司某个地方的销售人员。公司允许销售人员直接向客户收取款项,收到款项后由销售人员统一返还给公司。审计发现,钱先生负责的业务中,有120万元客户已经交给钱先生,但钱先生没有及时上交公司。我联系了钱先生,问了钱的问题。钱先生一开始逃避说客户又要回去了。拿出客户证据后,钱先生向我坦白,钱让他挪用了。他的对象在一个网站上开了一家服装网店,需要资金运营,所以他把客户的钱搬到了店里。他想等到赚钱了再补钱。没想到公司会审计这个业务。因为现在店不景气,资金一时拿不回来。钱先生接到我的电话后,主动归还了30万元,但剩下的90万元因各种原因被拒绝偿还。钱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意见】您好,夏先生、钱先生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分析】挪用资金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属于个人或者他人的犯罪行为。实践中,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有职务上的便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更好的了解,有一定的资金使用和调动权。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特殊主体,主要是非国有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二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挪用,一般准备后期返还;第三,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资金的形式包括货币、股票、证券等。;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或者他人使用。

  结合这种情况,钱先生作为公司的推销员,挪用资金的主观意图非常明确,他应该意识到资金只是暂时转移到网上商店,永远不能归还,从他的行为来看,他应该想用公司的钱作为营运资金做生意,赚钱后及时归还给公司,但他没想到公司会突然审计,商店业务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所以想不到。钱先生主观上想归还钱,但客观上不能归还,不符合非法占有的定性,因此钱先生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合适。

  【律师提醒】挪用资金罪是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贪婪是人性。遏制贪婪的最好方法是制度设计。建议公司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建立定期审计的核查机制,防止比后期禁止更有效;二是资金管理审批制度。资金回流出借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防止公司员工擅自挪用资金的可能;三是控制印章风险,特别是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的管理,从风险源头上切断资金风险。

  【理论学习】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者借用本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可分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将本单位资金挪用给个人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点是行为人利用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或者借给他人,但不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大额。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营利、犯罪行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不受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三个月以上是否返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者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大额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挪用资金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至3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

  (一)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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