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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别人被恶意透支怎么办(信用卡透支)

发布时间:2022-02-23 10:16:3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60

  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信用卡是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随着手机等快捷支付工具的普及,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由于信用卡使用者对信用卡相关知识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错误的以为透支信用卡只是一种民事行为,殊不知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咨询】宋女士咨询:我是甲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主要是跟欧洲的一些客户合作,我这个人喜欢参加活动,也认识了很多朋友,王女士就是我朋友中的一位。王女士主要从事古玩字画方面的业务,自己还开着一家茶馆,我经常去他那里喝茶聊天。我去王女士的茶馆喝茶时,王女士跟我聊起业务时,提到由于最近市场低迷,古玩字画的价值缩水很大,现金很紧张。

  我见王女士说的是实情,打算帮她一下,但又不想动用公司的钱,王女士跟我说,想借我某个银行信用卡用一下,透支一些款项用于经营使用,王女士见我有些犹豫,还给我写了承诺书,承诺会按时还款,不会给我留下任何不良记录。我见王女士很诚恳,加上我这个人面子薄,就答应了她的要求。

  我把信用卡借给王女士,王女士对我表示了感谢。之后我接到某银行电话,跟我说我透支的22万元已经两个月没还,要求我尽快归还,我很惊讶,慌忙联系王女士,王女士一开始说会尽快归还,之后就开始推脱,我听朋友说王女士在外面借了很多钱,由于不能按时归还,前段时间她的古玩店还被人抢了。由于信用卡是以我的名义开具的,我担心我也会被牵连。想咨询一下,我是否也构成犯罪?

  【律师意见】你好,宋女士,你不构成犯罪,但王女士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理论学习】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借给别人被恶意透支怎么办(信用卡透支)

  【律师分析】信用卡(英语:Credit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信用卡是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随着手机等快捷支付工具的普及,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由于信用卡使用者对信用卡相关知识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错误的以为透支信用卡只是一种民事行为,殊不知已经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人等急用款,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

  第二,恶意透支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

  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第四,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持卡人分为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合法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实际持卡人是指实际持有信用卡并使用的人。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有时基于特殊原因可能不是一个人,如果合法持卡人作为信用卡的所有人,对实际持卡人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有放任的故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

  结合本案例来看,宋女士作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不得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仍出借给王女士,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王女士借用你的信用卡后,肆意挥霍透支的费用,数额达到22万元,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王女士承担,你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王女士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在法院判决前王女士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宋女士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信用卡申请时有签字,与银行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宋女士不履行合同义务,宋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银行的信用卡损失。

  【律师提醒】“透支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今朝有酒今朝醉”,成为当下消费的一种口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也满足了这种快速消费的需求,提前消费带来的虚荣心,使很多人沉溺在诱惑里无法自拔,终成为卡奴。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由于银行贷款难度大,也会选择利用信用卡透支方便的便利条件,选择透支,但如果透支额度过大,很可能就转化为信用卡诈骗罪。

  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肯定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要还的,因此持卡人应该量力而行。尤其是那些还款能力有限的人,更应该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后,还款突发变故,也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构成刑事犯罪。

  生活当中,由于信用卡使用便利,存在着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在亲戚和朋友之间格外明显,出于亲情、人情、面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很少去约束借用信用卡的人的使用行为。一旦产生恶意透支,往往损失已经难以弥补,对于合法持卡者和实际持卡者,虽然责任主体为实际持卡者,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合法持卡者具有放任使用的主观过错,很可能被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建议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者身份证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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