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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2-01-06 10:57: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就要生效了。这部法律与老百姓的个人信息保护息息相关。那么,我们作为普通公民,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又有哪些个人信息权益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详解)

  一、知情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二、同意权

  只有符合“取得个人的同意”的,以及本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只有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的,才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三、撤回权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四、拒绝权:当然,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个人信息,拒绝了就真的无法得到有关的服务,如拒绝提供位置信息无法提供导航服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五、个人信息不被过度收集:理由同上。

  六、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权

  何谓“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七、不被“大数据杀熟”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八、投诉权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及实施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本法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也终究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违法违规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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