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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31 10:51: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07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面)

  死亡赔偿金:37868元×20年=757360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0年1月18日统计数据显示】

  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

  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866元;

  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6元;

  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1376元,

  201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82114元(2020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2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2、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以2019年陕西省统计局关于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为例(2020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预计在2021年6月公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即误工费为:31325÷365天=85.82元/天。其他行业的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计算。即误工费为:43477÷365天=119.12元/天。

  3、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或司法鉴定意见,对其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一般我省实践中,护理费的确定较多集中在100元-150元/天区间。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短期护理以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每天标准为37522元÷365天=102.8元。需要长期护理的根据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交通费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伙食、住宿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

  一般参考标准为本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30元/日;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60元/日;本市以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100元/日。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受害人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的,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出院以后营养费的,应当提供医嘱证明。一般定为30元/日。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年龄因素】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因素】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见下文备注3。

  【下面以60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举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7868元×20年=757360元;

  二级伤残为757360元×90%=681624元;

  三级伤残为757360元×80%=605888元;

  四级伤残为757360元×70%=530152元;

  五级伤残为757360元×60%=454416元;

  六级伤残为757360元×50%=378680元;

  七级伤残为757360元×40%=302944元;

  八级伤残为757360元×30%=227208元;

  九级伤残为757360元×20%=151472元;

  十级伤残为757360元×10%=7573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3316元×20年=266320元;

  二级伤残为266320元×90%=239688元;

  三级伤残为266320元×80%=213056元;

  四级伤残为266320元×70%=186424元;

  五级伤残为266320元×60%=159792元;

  六级伤残为266320元×50%=133160元;

  七级伤残为266320元×40%=106528元;

  八级伤残为266320元×30%=79896元;

  九级伤残为266320元×20%=53264元;

  十级伤残为266320元× 10%=26632元。

  备注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2019)239号),残疾赔偿金陕西省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我省尚未开展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试点。

  备注2:在确定被侵权人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时,可以参照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被侵权人的残疾赔偿金:

  (一)被侵权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提供了在城镇购买、租赁房屋等相关证明的;

  (二)被侵权人在城镇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业满一年,且提供在城镇工作、收入证明的;

  (三)被侵权人在农村居住,但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四)被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在城镇接受教育且为接受教育寄宿学校或居住在城镇满一年的;

  (五)其他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的情形。

  备注3: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

  单一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2114元(2020年数据尚未公布,公布前以2019年数据计算)÷12个月×6个月=41057元

  10、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37868元×20年=7573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3786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37868元×5年=189340 元。

  【农村居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13316元×20年=2663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1331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13316元×5年=66580 元。

  备注4: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2019)239号),陕西省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我省尚未开展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试点。

  但《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1、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2019)239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866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我省尚未开展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试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酌情予以认定。

  13、其他赔偿项目

  此外还有类似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以及附带的财产损失。

  交强险分项理赔中,不同的赔偿金项目会归于不同的保险分项下:

  交强险18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对应: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交强险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

  交强险0.2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应: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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