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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的标准明细是什么?(车祸的赔偿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31 10:30:2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30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以医院收款凭证(医院开具的发票)并结合病历等资料予以证明。

  二、营养费

  一是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

  二是如果达到伤残鉴定等级,按照三期鉴定中营养费的期限计算;

  按照不同的地域标准不一致,一般是一天1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

  标准等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实践中,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介于几十元到一百元之间。

  四、护理费

  一是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

  二是如果达到伤残鉴定等级,按照三期鉴定中护理期的期限计算;

  按照不同的地域标准不一致,一般是一按照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误工费

  一是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

  二是如果达到伤残鉴定等级,按照三期鉴定中误工期的期限计算;

  标准: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受害人因治疗、康复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标准按被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考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残疾,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鉴定的等级进行确定。共有十个级别。按照不同的地域标准不一致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的需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子女、年迈的父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如下:

  (2)被抚养人满18岁但不满60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八、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当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受害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含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九、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

  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0×伤残系数。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事故残疾需要配制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器具的,按配制机构的意见计算。

  十二、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十三、住宿费

  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酌定考虑。

  十四、评估费、鉴定费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发票确定。

  十五、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属于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够提供律师费票据的,由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十六、其他财产损失赔偿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物损失、施救费、重置费、停运损失、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均以实际票据或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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