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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和处罚(真实案例讲解酒后开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30 10:35:4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855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和处罚(真实案例讲解酒后开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刑事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刑事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酒后开车轻则行政处罚(酒驾),重则刑事处罚(醉驾),影响自己一生,因此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广场内地面公共停车场倒车时与被害人卜某1停放在该处小型汽车发生碰擦,后郑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并改由郑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继续驾驶该车辆欲挪至他处,期间又与停在车位内的另一小型汽车发生碰擦;被告人郑某甲离开现场后随即至附近超市购买并饮用一瓶劲酒后返回现场,被害人卜某1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郑某乙向民警谎称系其本人开车,郑某甲在旁未予否认,经卜某1指认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mg/100ml。

  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卜某1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谅解,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行政处罚:郑某甲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郑某乙罚款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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