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县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单位各单位: 现将山东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发送给你们,请阅签。 日照市人力资源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人事厅文档 鲁人发[2005]20号 有关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被判刑刑期或刑期宣布判缓后 相关生活待遇难题的通告 各市区人力资源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有关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被判刑刑期或刑期宣布判缓后,其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难题,经科学研究,现通告以下: 一、退休职工被判刑刑期宣布判缓的,在判缓实行期内,停收基本上退休金、公开增发退休金与生活褔利补助,改发生活费用。其生活费用依照自己刑虐前基本上退休金和公开增发退休金之和的60%发送给。若按此规范下发的生活费用小于本地域最少生话保障线规范的,按本地域最少生话保障线规范派发。 退休职工在缓刑期间不提升退休金。 二、退休职工被判刑刑期判缓满期后,应再次明确基本上退休金和公开增发退休金,计算方式为:在受酷刑前自己基本上退休金和公开增发退休金的根基上,各自扣除20%。 其日常生活褔利补助按相关要求实行。 三、退休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无期徒刑之上酷刑的,自裁定起效之日起撤销其基本上生活费用、公开增发退休金与生活褔利补助,改为按本地最少日常生活保障机制的相关規定解决。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期或刑期宣布判缓后的生活待遇,参考退休职工方法实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
日照市人力资源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人事厅
发布时间:2021-08-27 01:43: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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