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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期判缓仍留原企业工作中的被告缓刑期间是不是计算工龄?

发布时间:2021-08-27 01:43:0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10

  被判刑期判缓仍留原企业工作中的被告缓刑期间是不是计算工龄?

  最高法院及我国工作质监总局曾于1978年协同下发文档,批准文号为:(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薪字第20号。

  文件夹名称为: 有关被判刑期判缓仍留原企业工作中的被告缓刑期间是不是计算工龄难题的审批

  內容为:

  福建高级法院:

  你院闽法(1978)21号有关被判刑期其缓刑期间能否计算工龄难题给最高法院的汇报函复。经大家科学研究,回应以下:

  依照中国相关的新政法案的要求和司法部门工作中实践活动,刑期判缓只适用广大群众中犯一般邢事罪、剧情并不大比较严重、认罪态度不错、处决比较轻、宣布判缓后放到当今社会上没什么风险、人民群众又沒有建议的被告。判缓自身并不是一种酷刑,只是对被判处人的一种磨练限期;假如被判处人到判缓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判缓满期,原判的刑期就不会再实行。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审批一书中要求:“被宣布判缓的被告,假如未被夺走民事权利,是能够叙职的”,由此,大家建议,广大群众中一般违法犯罪、被判刑刑期判缓、沒有夺走民事权利、仍在原所在单位征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能够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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