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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可用规范;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宽严相济

发布时间:2021-08-27 01:29:2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49

  关键字:死刑缓期;可用规范;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宽严相济

  内容摘要:死刑缓期的建立在邢事司法部门实际中起到了充分的功效,但在司法部门可用中也展示出可用规范不一致,应用领域不合理扩大等难题,乃至变成缺陷案子的折中刑和维护保养审理实际效果的方式。理应融合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对死刑缓期可用存在的不足及缘由做好了深入分析,塑造当代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从法律上进一步标准死罪可用标准,恰当落实有法必依的邢事现行政策,的确遏制外部不合理影响。

  死刑缓期规章制度是在我国独创性的一种执行死刑规章制度,它既具备死罪独有的震撼力,又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刑法的教育功能和更新改造作用,对贯彻落实“少杀慎杀”的死罪现行政策,变小死罪立即执行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充分功效。可是,毫无疑问,在当今司法部门实际中,尤其是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的环节中,死刑缓期的可用①还存有着司法部门可用规范不一,随机性大,不合理扩大等难题。小编作为一名与死罪案子零距离接触的邢事大法官,得到形象化地科学研究死刑缓期的可用,在这里试就死刑缓期可用存在的不足与策略实现讨论。

  一、死刑缓期可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近些年,伴随着司法部门实际中对死罪可用的严控,死刑缓期可用的区域逐渐扩张,死刑缓期的适合也显现出很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下面一些层面。

  (一)死判缓的可用规范不尽一致

  死判缓的可用规范不统一,是司法部门实际中体现更为明显的现象之一。伴随着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邢事现行政策的贯彻落实,大法官在死罪案件评查的时候会更为谨慎,但什么状况下以“并不是务必马上死刑执行”,各个人民法院,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每个大法官,乃至同一大法官不一样時期的见解也不一致。三级人民法院所把握的死判缓规范有一定差别,在其中,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把握的规范较一致,而与魏都区法院矛盾很大。因为死刑缓期可用情况的不具体性,在具体实行中也非常容易异化理论为司法人员操弄的司法部门专用工具,为司法腐败造就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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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死刑缓期可用的范畴不合理扩大

  伴随着死刑复核权交由最高法院,及其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的贯彻执行,死罪操纵幅度增加,死刑缓期的应用范围也不断发展。2007年全国各地被判死刑缓期的总数,很多年来第一次超出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总数[1]。这不仅仅是在我国谨慎使用死罪的反映,也表明死刑复核权上扣除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审理实践活动中,也出現了二种错误思想:一是把死罪总数的涨跌做为是不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和“少杀慎杀”的硬指标,为追求完美死罪总数的降低而对一些罪恶滔天,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被判死刑缓期;二是把死刑缓期做为处于死罪和有期徒刑中间的刑种,为了更好地惩处犯罪嫌疑人,或为了更好地驱使其在二审中赔付附加民事案件原告人的损害,对具备法律规定从轻理由且阻却死罪可用的被告被判死判缓。这如同有的专家所提出的:“结合实际尤其是死罪可用日趋严苛、谨慎的情况下,死刑缓期的主要可用却偏差了起初的安装目地,被作为仅次死罪的最严格的酷刑而获得了普遍的可用,并促使酷刑案件评查的不平衡更加突显。”[2]

  (三)死刑缓期变成缺陷案子的折中刑

  司法部门实际中有一些直接证据存有缺陷的疑罪案子,因为人民法院退查权废止,公安机关、检察系统迫不得已外部的工作压力,最后把这种案子都移交到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在解决这类案子时通常会陷入左右为难处境:假如宣告无罪,便会导致各界人士的提出质疑,也有可能会引起遇害方的私力报仇、缠诉上访者等主要矛盾;假如轻率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大法官便会独自一人承担冤假错案追责乃至被刑事处分的工作压力。人民法院既沒有自信心判处死刑,也没有什么勇气做出无罪判决,只能将案子降格解决,被判死判缓。“在这类心态具体指导下,一些死刑缓期裁定早已分离了刑诉法明文规定的本意而变为一种含糊不清的折中式裁定”[3]。事实上,这类折中式裁定通常会导致冤错案子,如近些年出现的李化伟冤冤假错案,一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就发觉此案有十大疑问,二审人民法院也觉得不可以清除他人犯案的很有可能,但或是“凑合”被判了李化伟死判缓,直至警察在破获另一起案子时抓捕幕后黑手,李化伟才从屈蹲了14年的大牢中被释放出来[4]。

  (四)死刑缓期沦落维护保养社会发展作用的专用工具

  司法部门实际中有那样一类案子,依据被告的犯案剧情、主观性恶变和人身安全危险因素,本应该在有期徒刑下列定刑,但因为遭受来源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网络舆论和受害人以及家属的工作压力,人民法院通常在法律法规作用和时代实际效果中间很难选择:对被告判处死刑或是死刑缓期,不容置疑能够慰藉民意众怒,消除受害人的冤恨,但却有悖法律法规及邢事现行政策;假如依规在有期徒刑下列定刑,受害人以及亲属的内心起伏可能非常大,从而将会造成 主要矛盾,不利社会稳定。无可奈何下,一审人民法院通常对被告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将“足球”踢给上级法院处理。小编就亲身经历了那样一个案子:被告明某系在校学生,因谈恋爱纠纷案件,在受害人惹恼下执行行凶个人行为,接着自首。经伤情鉴定,明某在犯案时具备限制刑事处罚工作能力。针对那样一个具备好几个法律规定和先行判决从轻处理惩罚剧情的案子,因为地方各级党委的干预和受害人家属的持续施加压力,一审人民法院被判明某死罪,二审人民法院在多重负担下重判明某死刑缓期。裁定宣布后,受害人家属仍不罢手,四处上访者,并持续纠缠不清筹办大法官。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司法部门自然环境下,死刑缓期有时候并不是根据罪行平衡标准裁判员的結果,只是变成了息诉的方式,维护保养司法机关的时代作用的专用工具。

  出自于各种原因,“在实际运行之中,死刑缓期规章制度的神代相貌日渐模糊不清,犹如普洛透斯的脸,一会儿主要表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力及公民权利的重视,一会儿又变成突显严厉查处违法犯罪的神器,时只是阻却或减少死罪可用的高效专用工具,一会儿又变成抚慰遇害方的便捷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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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成 死刑缓期可用难题的根本原因

  造成 死刑缓期可用难题的因素是各个方面的,不仅有法律的缺点,司法人员主观性上的要素,也是有必然的事实危害,具体表现在下列四个层面。

  (一)死刑缓期可用标准不是很确立

  在我国刑诉法第48条要求:“死罪只适用罪刑非常明显的犯罪嫌疑人。针对理应判处死刑,要不是务必立即执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与此同时宣布缓期执行2年实行。”最先,“罪刑非常比较严重”这一死刑缓期可用的必要条件,其自身描述较为抽象性,而且相当程度上具备重侵权人的客观性伤害,轻侵权人主观性恶变和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的裁判员导向性,对死罪的限定可用无法充分发挥强大的指引功效[6]。次之,“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这一可用死刑缓期的实质性标准,选用否认式、不周延的立法技术多方面要求,不但抽象性、模糊不清,并且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授予了大法官很大的行政执法程序,促使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在可用时文过饰非,乃至造成 同一案子由不一样法院案件审理发生迥然不同的裁定。再度,对违法犯罪剧情的掌握实践活动中存有疑惑。例如理应怎样了解和掌握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的存有范畴和表达形式;被告有投案自首剧情的,在什么状况下能够被判死刑缓期,什么状况下不可以从轻处理,全是实践活动中尚需确立的难题。除此之外,在我国《刑法》对一些危害定刑尤其是危害判处死刑的关键剧情沒有法定化,如比较严重暴力行为中的受害者的过失、毒品犯罪和其它有安排违法犯罪中的“违法犯罪诱惑”等,因为欠缺刚度的要求,司法人员对死罪和死刑缓期的界线无法分辨。

  (二)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老旧落伍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当代司法部门核心理念尽管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获得建立,但咱们必须面临的事实是,严刑现实主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处理”等传统式习惯性思维模式和落伍的司法部门意识仍比较严重地危害司法人员的审理案件。这在死刑缓期的适合上主要表现为2个层面。

  1.严刑现实主义观念不可动摇。在对魏都区法院死罪案审状况的调研中,大家看到针对只需有受害人身亡的案子,中级法院一般都考虑到判处死刑,注重三打击一整治的一面,而对被告从轻处理惩罚剧情则较少考虑到,一般未作从轻处理惩罚。特别是在一些有重要危害的血案中,因关心于惩处犯罪分子而忽略了对投案自首、防卫过当等剧情的评定。由此可见在一部分司法人员中已建立了严刑现实主义的思维定式和审理案件方式,她们青睐酷刑的震慑作用,寄托了酷刑尤其是严刑犯罪预防过高的期待值。“在严刑现实主义者来看,违法犯罪提升的缘故,要不是酷刑还不够严格,要不是杀的还不够多。因而,在违法犯罪操纵实践活动中十分重视严刑和死罪的应用,期待能接到‘以杀止杀’的实际效果”[7]。司法部门者本身的严刑观念与社会发展中的死罪恶报感情一融合,因在意“众怒”和外在局势必须 ,针对理应在有期徒刑下列定刑的非死罪案子“该宽不宽”,結果不合理扩大了死刑缓期的可用。

  2.“有罪推定”意识并未彻底消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62条要求:“证据不充分,不可以评定犯法的,理应做出证据不充分、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建立的无罪判决。”但为什么极少数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涉及到生死一线间的重特大悬案时,本来了解证据不充分或是疑窦重重,依然会“留余地”地对被告被判死刑缓期呢?除开规章制度的缺点和外部的工作压力等各种因素危害外,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理念是主观原因。恰好是因为极少数司法人员心里相信被告犯法,担忧“疑罪从无”会放肆违法犯罪,还会继续遭受相关部门的指责,对本应宣告无罪的案子做出“留余地”的死刑缓期裁定,进而酿出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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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邢事现行政策的问题讲解

  近些年,死刑缓期可用的不合理扩大,其主要缘故之一便是极少数司法人员对邢事现行政策的曲解。她们简易地觉得宽严相济是对“严查”的否认,是酷刑节奏轻快化的代称;而把“少杀、慎杀”现行政策了解为必定造成 死罪总数减少,一些司法部门乃至把死罪总数的涨跌做为是不是落实“少杀、慎杀”的硬指标,这种片面性的思想观念和作法,立即致使了死刑缓期的过多可用,放肆了罪恶滔天的犯罪嫌疑人。

  (四)外部不合理的负担和危害

  在我国现阶段法纪还不够完善,中国公民法制素质广泛不高,杀人偿命等报仇、恶报观念还十分明显。“‘报仇’在中华传统法律法规中,已并不是一个简洁的法律问题,只是一个事关社会发展伦常道德与法律本质精神实质和外在树立一系列纠缠不休的社会问题”[8]。再加上认为少杀慎杀的人还仅限法学界和一部分司法人员,多数百姓和地区高官或是认为严刑,借此来保一方平安,造成 很多本应在有期徒刑下列定刑的案子被可用死刑缓期。之言有专家提出的那般:“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实际中,针对能够判处死刑,还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子,因为遇害方的看法而危害死罪裁判员的案子,并并不是个别现象”[9]。

  在申请办理一些大案要案,尤其是备受关心的血案时,司法部门通常会遭受各界人士的很大工作压力。这种工作压力或来自于受害人家属、企业,或来自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或来自于人事考试网站。在“从速、着重法办凶犯”的社会发展呼吁下,在“众怒巨大”的直接影响下,在相关部门或人事考试网站的高宽比关心下,司法机关针对一些有疑问案子和有干扰的案子通常不可以、害怕、不肯作出无罪判决,通常分歧上缴,依靠地方各级党委融洽。即便 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也害怕宣告无罪,只是降格被判死刑缓期,以防担负严厉打击不到位的指责。

  三、处理死刑缓期可用难题的途径探讨

  要处理死刑缓期可用中普遍存在的明显难题,不但要从法律下手,确立死刑缓期的适合标准;也需要从司法部门者下手,不断创新司法部门核心理念,提升司法部门工作能力。

  (一)法律标准死刑缓期可用标准

  1997年刑诉法修定全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提议将“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细化,便于于实践活动统一可用,避免全国各地稽查不一[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部分委员会明确提出“务必立即执行”的规范不确立,对在什么情况可用死罪务必立即执行理应作实际要求,以降低稽查的随机性,可是,立法机构根据“留意维持法律法规的连贯性和可靠性“的指导方针最终或是完好无损地未作优化改动[11]。因为当今司法部门实际中死刑缓期可用精准定位禁止、随机性大、不平衡、不统一的状况比较突显,有专家明确提出解决在我国死刑缓期规章制度开展转型,根据明确的例举式因而是限制式要求死罪“务必立即执行”的情况,尽量使死罪的实行变成除外,而使死刑缓期变成通例[12]。有的专家明确提出理应再次搭建死刑缓期规章制度,将死罪立即执行的应用领域在法律上多方面限定,只是限于严重威胁国防安全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信息安全的暴力行为和比较严重损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13]。除此之外,也有较多的专家学者认为,刑诉法应明文规定将死刑缓期做为全部判处死刑案子的必走程序流程[14]。这种看法都有着一定的合理化,可是,运行法律法规改动程序流程并非易事,更何况运行法律法规改动程序流程后能不能对死刑缓期规章制度实现变革和健全也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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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觉得,目前需从下面2个层面标准死刑缓期的适合标准。

  1.明文规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在目前法律法规架构下,由立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方式或是最大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条文的方式,尽可能例举多个“并不是务必马上死刑执行”的情况,并选用兜底条款的形式给予要求,以利于统一死刑缓期可用情况和操纵大法官的不科学裁量权。根据对司法部门实际中上级法院重判死罪为死刑缓期的原因开展归纳总结,对以下情况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受害人在案子原因上或是对激化矛盾承担一定义务,与此同时被告认罪态度好,具备悔过主要表现等酌情考虑从宽惩罚剧情的;第二,案子因婚姻生活、谈恋爱、家庭矛盾造成,与此同时有着别的酌情考虑从宽惩罚剧情的;第三,违法犯罪是因为一个村邻近等老百姓矛盾激化所造成,再加上相关部门疏忽大意,进而久拖不决,造成 刑事犯罪产生的;第四,犯罪嫌疑人出自于激愤杀掉多的人的;第五,被告有投案自首或是有功剧情;第六,被告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积极主动赔付,获得受害人直系亲属原谅的;第七,共犯有多位首犯,在其中的首要分子或是罪刑最明显的首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别的首犯不具备最比较严重罪刑的;第八,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智商发育不良的;第九,依据在我国少数名族、宗教信仰、侨民现行政策,不适合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的。

  2.明文规定对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经济犯罪理应确立以可用死刑缓期为通例,可用死罪为充分必要条件。由于经济犯罪属非暴力违法犯罪,“非暴力违法犯罪不但在违法犯罪基本上组成特点中不包含暴力行为要素,并且不因别人人身安全为犯罪对象,其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显而易见不同于杀人罪等暴力行为,尚无法被觉得罪刑非常比较严重”[15]。假如对非暴力违法犯罪判处死刑,便会有悖刑诉法公正司法的观点,进而毁坏各死刑罪名中间在掌握“罪刑非常比较严重”上的横着均衡。除开制订法律条文,最高法院还能够根据制订行政规章、召开大会统一司法部门现行政策,辫发经典案例等方法,标准和统一死刑缓期的可用。

  (二)塑造当代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

  观念是实际行动的手册,司法部门核心理念立即危害着对实际案子的解决。由于“意识一旦产生,便会难除地操纵大家的大脑,操纵大家观查事情的角度、价值观念和行为表现方法”[16].

  1.加强和睦司法部门核心理念。加强以公民权利确保和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的和睦司法部门核心理念,摆脱严刑现实主义错误观念,是恰当可用死刑缓期的认知基本。要理智地了解死罪的震慑作用,不断加强严苛限定死罪可用的主动性。“在一个机构优质的社会发展里,死罪是不是确实有利和公平”[17],这也是贝卡里亚在200很多年前就给大家提到的难题,迄今依然非常值得大家思索。在贝卡里亚来看,“对违法犯罪最强而有力的制约能量,并不是酷刑的严酷性,只是酷刑的必然性”。列宁也觉得:“处罚的防御功效决不会是处罚的严格是否,只是看有没有人出水孔。关键的并不是惩处罪刑,只是使全部的要案都水落石出。”[18]这表明,酷刑的时效性、可预测性比酷刑的严酷性更为关键。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和当代犯罪学科学研究结果也早已充分说明,提升死罪的可用率并不能抑止高发案率,也不能抵制重特大暴力行为恶变犯罪案的升高。处理违法犯罪难题的重点在于清除和抑止造成违法犯罪的社会发展缘故,而不是指望死罪等酷刑方式。因而,重视三打击一整治和公民权利确保中间的稳定平衡,最大限度地追求完美酷刑可用的公平公正,才算是当代邢事司法部门核心理念的核心价值观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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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树牢“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部门核心理念。“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国家法律的理智挑选,也是司法部门昌明的必定规定。因为案例的多元性,侦察方式的制约性,受害人或见证人指认不正确等状况都是也许使可怜的中国公民深陷刑事诉讼法中。因而,所有人在尚未确认和宣判有罪以前,应视其没罪;如审理中不可以说明其犯法,应确定其没罪。司法人员不可以将面前的嫌疑人或被告视作犯罪分子;也不可以紧紧围绕其犯法而进行侦察和审理。对哪些有一定社会影响,环境压力大,影响多的案子特别是在理应这般。司法部门实际中经常会碰到那样一种状况:当直接证据证实到十分的水平,会发生嫌疑人犯案的概率超过沒有犯案、超过没罪的状况,这就规定大法官细心鉴别,仅有在直接证据做到的确、充足,且清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情形下才可以下判;不然,务必秉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当代司法部门核心理念,英勇地做出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分辨,而不可以“留余地”地做出死刑缓期裁定,把义务和成本转嫁到被告的身上。这类作法从案例上讲,有可能放肆了犯罪分子,但从总体司法部门自然环境看,则展现了法制对公民权利的极度重视。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

  在邢事司法部门中,邢事现行政策对邢事法律及实际司法部门操作给予宏观经济的、规范性的战略方针、标准和导向性。“刑诉法之制订与应用,罪行之明确与实行,都应由邢事现行政策的见解考虑,以是不是合于邢事现行政策的规定为偏向,不符合于邢事现行政策的刑事案件法律,是不好的法律,离去邢事现行政策的裁定与实行,也必然是不好的裁定与实行”[19].死刑缓期是酷刑可用的关键內容之一,也是一项刑罚执行规章制度,在搭建法治社会的今日,要恰当可用死刑缓期,务必将其环顾于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和“少杀慎杀”死罪现行政策的视线下。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在一定水平上展现了酷刑两极分化的发展趋势趋向:即“比较宽松的邢事现行政策”和“严格的邢事现行政策”2个不一样方位、并行不悖地发展趋势,又称为“轻轻地重重的”的两极分化邢事现行政策[20].在司法部门实际中落实有法必依的邢事现行政策,一方面,对罪刑非常比较严重,特性极为极端,社会发展危害巨大的违法犯罪分子结构,理应依规可用死罪,不可以为了更好地减少死罪总数而“当严不紧”,被判死刑缓期,进而放肆犯罪分子;另一方面,着眼于在我国严控死罪尤其是死罪立即执行的邢事现行政策及其刑诉法中国经济问题和司法部门操作实务界较为认可的恶报与功利性相统一的酷刑目地,对个人行为的客观性伤害相对性比较轻,或是个人行为的客观性伤害很重,但侵权人的客观恶变和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相对性较小的情况,均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1]。如同马克昌老先生常说:“落实有法必依的邢事现行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备从轻剧情的,依规不适用死刑是对该现行政策的贯彻执行,依规可用死罪亦同样。”[22]

  除此之外,要留意撇清“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和“不可可用死罪”的界线。但凡犯罪嫌疑人具备“不可可用死罪”的情况,不属“罪刑非常明显的”,就无法可用死罪(包含死刑缓期),而不可以只是把这一情况做为可用死刑缓期的定刑要素来考虑到,不然便是歪曲了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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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恰当遏制外部不合理影响

  虽然在实际情况下,司法部门者在死罪操纵领域所承担的时代工作压力仍旧很大,但忠实于法规和客观事实,进一步维护保养个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支配权给予应该有的关心和确保,是司法部门者不可以都不应当推脱的四大会计。司法部门要主动听从党委会的领导干部,接纳舆论导向,十分重视社情民意调查,维护保养好社会和谐平稳,但更要了解并负责起法律法规授予的岗位职责,勇于和擅于坚持不懈依规单独审理案件。不必随便对案例中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评定难题及其实体线法律适用难题采用敷衍了事的心态,为了更好地惩处犯罪嫌疑人、抚慰受害人、或是促进被告赔付附加民事案件原告人损害等缘故,对本不符“罪刑非常比较严重”这一死刑缓期可用必要条件的被告被判死刑缓期,将分歧“踢”给上级法院。

  司法部门者应客观看待民声,不可一味地去顺从、达到群众源于本能反应、情绪性的恶报规定而提升死刑缓期的可用,而应根据客观和精神文明的行政执法主题活动恰当地正确引导涉案人员人民群众。与此同时,司法部门者在依法办案的条件下,也应清醒认识到违法犯罪给受害人一方所产生的极大心身损害和物质财富的损害,并在现行标准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畴内,积极地给予抚慰和赔偿,解决违法犯罪方和遇害方中间的成见,使其切身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和时代的包容。

  注解:

  ①在刑事法一体化的视线中,死刑缓期的可用不但包含客观事实体可用,并且包含邢事程序流程可用。仅限于篇数,文仅对邢事实体线可用开展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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