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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未遂犯二审辩护词(实例)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1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43
【前言】: 辩护词是被告以及其辩护律师在起诉全过程中依据真相和法规所明确提出有益于被告的材质和建议,一部分地或所有地对控告的具体内容开展申诉、辩驳、辩驳控告,以证实被告没罪、罪轻,或是明确提出理应缓解、乃至免去刑事处罚的公文,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诈骗罪未遂犯二审辩护词(实例)”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辩护词是被告以及其辩护律师在起诉全过程中依据真相和法规所明确提出有益于被告的材质和建议,一部分地或所有地对控告的具体内容开展申诉、辩驳、辩驳控告,以证实被告没罪、罪轻,或是明确提出理应缓解、乃至免去刑事处罚的公文,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诈骗罪未遂犯二审辩护词(实例)”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诈骗罪未遂犯二审辩护词(实例)

  尊重的法官、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接纳上诉人王某某家属的授权委托,分派xxx刑事辩护律师出任上诉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查看了有关案件材料原材料,见面了上诉人;辩护律师觉得一审判决对王某某定刑太重,现辩护律师依据此案的真相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以下辩护意见,请仲裁庭给予采取。

  一、一审判决书评定的案件与客观事实不符合

  一审判决书觉得上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捏造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别人金钱;及其在全部诈骗全过程中,与同案犯田某紧密配合,都各有职责分工,沒有层次之分,不符合事实,都没有对应的直接证据进行证实。

  上诉人王某某沒有与受害者许某某某经历一切联络,既沒有见面,都没有过电话联系,其压根就不认识许某某某;王某某都没有执行一切一次骗领许某某某金钱的个人行为,更沒有立即从许某某某也许某手上拿过一切钱;王某某都没有为王某君交易火药的事找过一切关联,仅仅追随田某,在过后从田某手上拿了沒有耗费出门的64万元;上诉人王某某在该案中归属于依附、輔助的功效,归属于从犯。田某,绰号“大胖子”(见陕西省太原初级人民检察院2007并刑初字90号刑事判决书)是骗领许某某某160万元的首犯。

  (一)、根据许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其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对许某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许某以多种原因出朝向许某某某索取金钱,许某取得金钱后所有立即给了田某。田某承诺许某某某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案子,而且数次立即与许某某某电话联系。

  2005年9月14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2万11000元主题活动经费预算;

  2005年9月17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60万元,原因是放人;

  2005年9月28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十万元,原因是度假旅游经费预算;

  2005年9月16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一万元;

  2005年9月29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一万元,原因赌钱;

  2005年10月11日,许某向许某某某索取1十万元,许某某某给了许某五十万元;

  2005年10月11日,许某某某给了许某四十万元。

  之上七次,许某共骗领许某某某现钱164一千元。

  (二)、许某在其证词中说明其将160万元所有立即给了田某

  许某在其好几份证词上都证实:其在2003年就了解田某,与田某的老公马小猪佩奇了解,常常在田某个打牌。许某授权委托田某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案子,数次与田某联络,而且因此到田某太原市的居所,而且将钱都给了田某,其在与田某的诸数次联络中,自始至终确定是田某在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案子一事,且亲自与田某在太原市五一大厦将钱给一中年男性,而全部事宜并沒有王某某的参加。

  2005年9月份,受害者许某某某根据许某找田某(大胖子)申请办理相关的事宜,田某允许;接着许某某某给许某60万元,许某将60万元取得田某个;许某某某给许某的十万元也是取得田某个的;田某与许某到五一大厦给一中年男性;夜里许某在田某个打牌输掉400零元,向许某某某需要钱,许某某某第二天给许某一万元。

  2005年,过去了国庆假期的一天,许某收到田某的电话号码要1十万元,许某联络许某某某;许某某某将五十万元送至许某住的电力工程商务大厦的屋子,许某电话联系田某,田某与别人到许某屋子,许某将钱交到田某,田某核对后说差几千块钱。许某给田某钱时,小红书,小涛到场。过一天后,许某在电力工程大门口取得许某某某给的四十万元后,将钱给了田某。许某一共从许某某某处拿16一万元,一共给田某160万元。

  (三)、史某某某2007年7月11日的证词证实田某要申请办理王某君一事

  2005年夏季的一天,一个姓田的山西临汾女性(之后了解大名字叫做田某,这人为小孩户籍的事经他人详细介绍找过我)说一个亲朋好友在太原市出大事了,听她讲是私制火药的事就拒绝了。这人因小孩户籍的事还通电话找过我几回,对于王某某(王某某)我压根不认识。

  (四)、陕西省太原初级人民检察院2007并刑初字90号刑事判决书,受害者许某某某,及其所有证据都可以证实,田某扣除了许某某某的160万元RMB,而不是王某某。

  之上充分证明,许某从许某某某处拿16一万元,一共给田某160万元。换句话说虚构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许某某某信赖并取得钱的是田某。许某某某自始至终是评定田某有实力协助做事,许某从许某某某处拿的钱沒有立即给过上诉人王某某一分钱,每一次许某全是将钱立即给了田某。

  上诉人王某某沒有执行一切编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受害者许某某某的个人行为;都没有一切扣除金钱的个人行为,更沒有为王某君交易火药的事找过一切关联;许某从许某某某处拿的钱所有给了田某,王某某并不是行骗许某某某的首犯。

  田某取得160万块钱,行骗个人行为早已所有执行结束;王某某仅仅在田某早已骗领了许某某某的财产后,追随田某跑腿服务,在过后分的了金钱。

  因而王某某不可以被评定为主导犯,一审人民法院评定王某某是首犯沒有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

  二、一审判决评定上诉人王某某与同案犯田某紧密配合,都各有职责分工,沒有层次之分,证据不充分。

  一审判决评定王某某与田某沒有层次之分的关键直接证据是田某的口供,辩护律师觉得田某的口供不可以做为确定的根据。

  (一)、田某是骗案的关键被告方,案子的事件处理与其说有立即的利益关系,其为了更好地逃避责任将罪刑归入别人的可能巨大,因此 其证词不可以采纳。

  (二)、田某的证词为孤证,沒有别的一切直接证据给予证明,不可以采纳。

  (三)、田某的证词与别的证据相分歧,不可以采纳。许某某某证实数次与田某电话联系,许某证实其将160万元给了田某,并亲自与田某在太原市五一大厦将钱给一中年男性,史某某某证实田某为王某君交易火药的事找过他。

  辩护律师从案子的来历,行骗方式的执行,金钱的扣除、金钱的付款,为王某君交易火药事情的请托等层面论述如下所示:

  1.田某申请办理王某君案件并不是源于王某某的详细介绍;即便王某某详细介绍许某了解田某,与诈骗罪的创立沒有必定的逻辑关系。

  许某在其证词中说明其在2003年就了解田某,并了解田某的爱巨魔小猪佩奇。田某说成在2005年王某某详细介绍其与许某了解沒有直接证据证实。

  2006年12月12日许某的证词证实:…我还在“大胖子”家与他人闲谈,有些人跟我说是何处的,我告诉她们我是马二村的,她们便说,她们在报刊上,电视上看见过马二村的王某君由于火药的事出大事了,在聊天中,我询问她们哪里有关联帮助了断王某君的事,那时候“大胖子”说,问一问状况再讲,别的的再没说些什么。

  2006年12月13日许某的证词证实:我与“大胖子”在一起谈起王某君案件时,“大胖子”说上面有人,因此.我找“大胖子”。2003年王某某到我村选煤厂上煤,随后我到山西临汾常常做事,就常常和王某某打牌,在麻将游戏座上结识了“大胖子”。…“大胖子”说的情形和我和许某某某掌握的基本上一样因此 就坚信了“大胖子”。

  2.与许某某某、许某数次商讨申请办理王某君一事的主人公是田某,并非王某某

  许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其证词证实其与田某语音通话四、五次,商讨王某君一事;读取的许某语音通话及其短消息纪录证实许某是认同“大胖子”(田某)与“老刘”(马小猪佩奇,田某的恋人)在申请办理王某君一事;许某的数次证词证实其是授权委托田某申请办理王某君一事,压根沒有片言只语提及王某某。

  2007年二月13日左晨晨的证词(田某个的家庭保姆)证实:(其)了解许某,因许某在田某个打牌就了解了。我见过许某给田某用来2次钱,金额都比较多;给田某送钱是许某让田某给许某的一个盆友跑火药的事。

  3.金钱的扣除与付款主要是田某执行的

  田某称其沒有见过160万元,其跟随王某某,王某某只给其2万余元与客观事实不符,特别是在与许某的证词相分歧。

  最先,许某证实其将160万余元交到了田某;

  次之,有关索取10万余元旅游费的剧情证实田某沒有坦白说。

  田某称:9月底,王某某(王某某)告许某说办案人说要度假旅游,许某用来10万余元后,自身留5万余元,给王某某5万余元,王某某给了我2万余元。

  此证词与许某的证词显著分歧,许某在其2007年7月12日证词中说明:(王某某)除开点钱外,沒有干过别的事。10万余元的旅游费是田某向其提的。2007年1月26日许某的口供称:那时候拿这十万元时,在“大胖子”家,“大胖子”告诉我:“别人要去旅行要十万元钱”…。所需的十万元,许某证实与田某拿上钱后到太原市五一大厦给了一中年男性。

  第三,有关核对金额的剧情证实田某是首犯。

  2007年4月27日谢玉杰的证词证实:…许某提了一个灰黑色包装袋回了屋子,田某就和许某说:“之前的钱不足,此次关键点一点。” …点完后差几千元四十万RMB。田某和许某说:“2次不上九十万,还差二十万,与此同时并让许某打过一个二十万的借条,许某就给田某打过一个二十万元的借条。”

  审理案件工作人员了解谢玉杰:“你了解她们在其中哪一个人帮别人办火药的事?” 谢玉杰回应:“是田某”。

  4.有关为王某君交易火药一事的详细申请办理都和王某某没有关系

  许某早已证实田某说其堂弟石水红有实力申请办理王某君一事,与王某某沒有任何的关联;许某亲自与田某将十万旅游费在太原市五一大厦给一中年男性,与王某某沒有任何的关系;史某某某证实田某为王某君交易火药的事找过他,史某某某压根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

  (四)、田某的证词不符情与理与逻辑性,不可以采纳。

  田某称霸某某某在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案子一事,其是跟随王某某与客观事实不符,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

  田某与许某某某语音通话四、五次,有时候是用自身的手机上,有时候是采用其山西临汾的固话,王某某不太可能每次都是在面前具体指导田某;田某从许某点数次拿钱全是田某自身亲自而为,尤其是2005年,过去了国庆假期的一天向许某某某索取110万余元,田某规定亲自核对金钱的方式及其许某给其打过二十万元的借条不太可能都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是王某某教唆的;田某与许某到太原市五一大厦将钱给一中年男性,及其田某想请史某某某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的方式显著证实田某是骗案的首犯。

  此案中涉及到多位见证人,准确地说没有一个见证人说王某某在申请办理王某君的事,全是指控田某在申请办理王某君交易火药的事。尤其是此案的重要见证人许某证实:(王某某)除开点钱外,沒有干过别的事。

  因而,辩护律师觉得: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田某的证词违反了邢事证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用一切案子)的要求,辩护律师觉得,田某系此案的被告方,案子事件处理与其说有立即利益关系,其证词为孤证,与其余直接证据不可以互相证实,不可以采纳。

  根据邢事证据规定,对被告判罪量刑标准的客观事实都是有直接证据证实,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中间,直接证据与案子客观事实中间不会有分歧或分歧得到有效清除,依据直接证据判定案子客观事实的全过程合乎逻辑工作经验标准,由直接证据得到的依据为唯一结果。辩护律师觉得:一审人民法院沒有直接证据评定王某某是行骗许某某某的首犯。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定刑太重,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规重判。

  上诉人王某某在该案中起主次和輔助功效,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过主要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要求及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定刑标准建议,理应对其缓解惩罚。

  1. 上诉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沒有案底,主观性恶变小,社会发展危害并不大,理应从轻处理惩罚。辩护律师觉得: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这种剧情彻底不予以考虑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服务宗旨。

  2.上诉人王某某自行投案自首,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要求:针对复庭志愿投案自首的,能够减小基准刑的10%下列。辩护律师觉得,对王某某的自行投案自首个人行为理应降低基准刑的10%下列。而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自行投案自首沒有一切定刑反映,不符法律法规。

  3.上诉人归属于从犯,且在过后分到的金钱远远地小于田某骗领的金钱;根据陕西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的要求:针对从犯,能够减小基准刑的20%-50%;辩护律师觉得理应对王某某降低基准刑的20%-50%。一审民事判决王某某与田某承担同样的罪刑不符罪行非常的标准。

  王某某仅仅核对金钱,及其在过后分到64万余元,田某拿了96万余元,王某某所得的的金钱远远地小于田某所得的,因此 王某某的个人行为都不理应与田某一样判定为主导犯。

  一审中全部的证据都说明,与许某某某联络并获得160万金钱的人是许某,田某服务承诺许某某某而且频繁与许某某某语音通话联络。许某将160万余元所有给了田某,出钱的地区各自是在田某的家中及其电力工程商务大厦的屋子;且许某仍在接到许某某某10万余元钱后与田某一起打的到五一大厦将10万余元给了一中年男性。许某在给田某50万余元及其40万余元时,田某明确提出核对钱,并说少几千块;因为许某某某沒有达到田某明确提出的要110万余元的规定,许某归还田某打过20万余元的借条;史某某某的证词说明,田某曾找过他。而所有的这种个人行为,王某某沒有一切参加。

  王某某往往取放64万余元,也是在了解有关人判刑判缓后的个人行为,认为是田某为许某某某做事完成后多余的钱才取放的。

  辩护律师觉得,一审人民法院评定王某某系首犯沒有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单纯性就王某某获得的金钱上讲,王某某与田某担负同样的罪刑既不符罪刑相一致的基本准则,也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的定刑实施意见。

  4.从旧兼从轻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准则,2011年4月8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融合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必须对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了改动,提升 了评定行骗违法犯罪金额较大、极大和尤其很大的金额。

  田某在2007年被判12年,那时候法律法规:本人行骗公与私钱财20多万元的,归属于行骗金额非常极大;田某行骗96万余元,远远地超出行骗金额非常很大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提升了评定行骗违法犯罪金额非常很大的起始点为五十万元,王某某的得到的金钱归属于刚超出尤其很大的金额,可是王某某却与田某承担同样的义务,辩护律师觉得对王某某的惩罚归属于司法部门的后退。

  由于王某某在案子中的方式及其其所得到的金钱比田某少30多万元,辩护律师觉得其有期徒刑理应最少比田某少三分之一,也就是不超过8年。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沒有执行一切编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受害者许某某某的个人行为,沒有与许某某某经历一切联络,也从沒有从许某某某也许某点拿过一切钱,许某从许某某某处拿的钱所有给了田某。王某某都没有为许某某某的事找过所有人,仅仅追随田某,在过后分到了金钱,且分的金钱远远地小于田某所得的。用许某得话便是:陈了点钱,沒有干一干过别的事。王某某在全部行骗个人行为执行的环节中,执行上失灵,由于王某某在过后分到了钱,及其王某某的认罪态度与悔过主要表现,辩护律师觉得解决王某某依照从犯缓解惩罚,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定刑太重,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规重判。

  之上辩护意见请核查采取,感谢法院。

  辩护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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