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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在组成标准上普遍存在着区别

发布时间:2021-09-07 02:16: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97

一、从犯的定义

从犯,就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结束或是特赦之后,在法定时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要求了一般累犯,第66条要求了伤害国防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二种从犯在组成标准上普遍存在着区别。

二、从犯的组成标准

1、一般累犯的组成标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要求,一般累犯,就是指被判刑无期徒刑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刑罚执行结束或是特赦之后,在5年之内再次发生理应被判无期徒刑之上酷刑之罪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累犯的组成标准是:

(1)前罪与后罪全是过失犯罪,此为组成从犯的客观标准。假如前后左右两罪全是过失犯罪,或是前后左右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组成从犯。

(2)前罪被判刑无期徒刑之上酷刑,后罪理应被判刑无期徒刑之上酷刑,这也是组成从犯的刑度标准。换句话说,组成从犯的前罪被被判的酷刑和后罪应被判的酷刑全是刑期之上酷刑,假如前后左右各罪所判刑的酷刑都小于刑期,或是有一罪小于刑期的,也不组成从犯。

(3)后罪产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结束或是特赦之后5年以内,这也是组成从犯的時间标准。

2、特别累犯的组成标准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要求,伤害国防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就是指因涉嫌伤害国防安全罪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执行结束或是饶恕后,在任何时刻再次发生伤害国防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

特别累犯的组成标准是:

(1)前罪和后罪务必均为伤害国防安全罪。

(2)前罪被被判的酷刑和后罪应被判的刑罚的种类以及轻和重不受到限制。

(3)后罪能够产生在前罪刑罚执行结束或是饶恕后的一切时倏,不会受到两罪间隔時间长度的限定。

三、从犯的惩罚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要求,对从犯理应从重处罚。由此,对从犯案件评查酷刑,明确其理应担负的刑事处罚时,应留意掌握下面一些领域的难题:

1、针对从犯务必依据一定的规范从重处罚。即不管具有一般累犯的组成条件者,或是具有特别累犯的组成条件者,都需要对其在法定刑的程度之内,被判相对性偏重的酷刑,即可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有期徒刑。

2、对从犯“理应”从重处罚,而不是“能够”从重处罚。

3、针对从犯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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