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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2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56
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就是指侵权人因麻痹大意或是因固执己见的过错致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遭到毁坏,损害的是`不特殊人的生命和身心健康及公与私财物的可靠的个人行为。

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就是指:一、天然气,如液化气、燃气、沼液等安全性产生、存储、运输、应用的机器设备;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化工原材料的生产设备、存储机器设备、输送设备。

本罪的侵权人因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致易燃易爆物品物件造成泄露、点燃、发生爆炸,严重危害不指定工作人员的生命力和身心健康,严重危害公与私财产的安全性,损害的行为主体是信息安全。

组成本罪应符合2个必要条件:一、侵权人的主要表现是具备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的个人行为,如过错毁坏液化气、燃气的运输管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制造、存储、运送、应用的机器设备;二、侵权人的过错毁坏个人行为导致了易燃易爆物品物件足够产生或早已发生了风险。

评定本罪应明确侵权人是不是是由于麻痹大意或是固执己见的过错导致的,如果是因过错导致,还需要看个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因过错毁坏了易燃的生产制造、存储、运送、应用的机器设备,要不是机器设备,只是易燃易爆物品品,则不组成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

组成本罪,侵权人客观上不会有有意,这也是区别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和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的重要,侵权人能够 是一般行为主体,还可以是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或是执行技术专业实际操作的工作人员,即凡法定年龄十六周岁的,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均可组成本罪行为主体。

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剧情比较轻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导致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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