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偷盗交通安全设施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2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87
2001年1至3月份,被告樊某、林某在浙江某滨海县县区的乡镇和农村,数次趁夜深人静时之时偷盗已经运用的道路交通警示标志、禁令标志、半岛花园环状不可逆性标示标等交通标志牌30余块,使用价值RMB21000汪义,在其中足够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偷盗金额为RMB15000汪义。因发觉立即,两被告的偷窃个人行为并未给道路运输导致严重危害。

  解决:对此案的处置有下列二种不一样建议:1.此案两被告的方式组成诈骗罪和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应推行数罪。原因是,以偷盗交通安全设施的方式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两者都时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密秘盗取钱财的个人行为。但前面一种偷盗的是已经运用中的联系到道路运输安全性的交通安全设施,不但侵害了资产关联,并且严重威胁了交通运输业的安全性。而诈骗罪所盗取的仅仅一般的公与私钱财,包含并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交通设施和虽已交付使用,但这种设备的损坏不太可能足够使代步工具产生坍塌、损坏的风险,这类偷盗个人行为并不危害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它所侵害的行为主体仅仅公与私资产关联。此案两被告偷盗的为已经运用中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和不可逆性标示标。针对两被告偷盗地知名品牌和停车牌的个人行为,因其个人行为不能伤害道路交通安全,应以诈骗罪惩罚。对偷盗位于半岛花园滨海县地域道路上已经运用的禁令标志、环状不可逆性标示标等交通标志牌的个人行为,足够导致车子产生坍塌、损坏,其个人行为不但侵害了资产关联,更明显的是伤害了道路运输安全性,应以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论罪。两被告的方式既组成诈骗罪,又组成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应依规推行数罪。2.对两被告的情形应以诈骗罪惩罚。两被告偷盗不能伤害道路交通安全一部分交通标志牌的情形应以诈骗罪惩罚。但针对两被告偷盗足够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标示牌的个人行为,既组成诈骗罪,又组成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属想象竞合犯,不实施数罪,应择一大罪惩罚。此案两被告偷盗该一部分标示牌使用价值RMB15000汪义,金额极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要求,应处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并罚款。而以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判罪,并未引起不良影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要求,处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以上两罪惩罚的主刑同样,但诈骗罪还应处以附加刑罚款,因而,诈骗罪属于偏重一罪,理应以诈骗罪对两被告判罪,并酌情处理两被告个人行为中毁坏信息安全的社會不良影响适度定刑。

  小编趋向第二种建议。说白了想象竞合犯,就是指以一个有意或是过错,执行一个刑事犯罪,与此同时侵害了多个行为主体,违犯了多个罪行的违法犯罪。在我国刑诉法对想象竞合犯沒有明文规定,但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觉得,这类违法犯罪不适合数罪标准,应择一大罪惩罚,也就是按在其中法定刑最重要的一个罪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要求:“偷盗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使用价值金额并不大,但组成伤害信息安全违法犯罪的,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規定判罪惩罚;偷盗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与此同时组成诈骗罪和毁坏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罪的,择一大罪惩罚。”此条第(二)项要求:“偷盗应用中的电气设备,与此同时组成诈骗罪和毁坏电气设备罪的,择一大罪惩罚。”从以上要求看来,侵权人与此同时违犯了2个不一样罪行,不实施数罪,只是择一大罪惩罚。尽管该法律条文沒有明文规定该类违法犯罪为想象竞合犯,但从表述描述的信息看来,合乎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并展现了对想象竞合犯择一大罪惩罚的标准。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与毁坏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罪、毁坏电气设备罪所侵害的类似行为主体全是信息安全,仅仅执行的目标不一样,三罪所侵害的立即行为主体不一样,且刑诉法对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和毁坏电气设备罪都要求了同样的法定刑。因而,尽管以上法律条文对偷盗交通安全设施的方式一起组成诈骗罪和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怎样判罪惩罚沒有做出要求,但依据类似行为主体和法定刑的要求和想象竞合犯的判罪标准,也理应按择一大罪标准惩罚。依照这一标准惩罚,既合乎刑诉法基础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又有利于司法部门实际中的实际运用。此案中,对两被告偷盗不能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部分交通标志牌的个人行为,应以诈骗罪惩罚。针对两被告偷盗足够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标示牌的个人行为,与此同时违犯了诈骗罪和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大罪惩罚。两被告偷盗足够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标识的使用价值为RMB15000汪义,金额极大,组成诈骗罪,应被判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并罚款;与此同时其又组成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但并未引起严重危害,应被判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两罪要求的法定刑中的主刑同样,但诈骗罪还应并罚款,显而易见,诈骗罪的法定刑比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法定刑重,属大罪。因而,对两被告个人行为均应按诈骗罪惩罚,对于两被告个人行为中有伤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剧情,在盗窃罪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从重处罚
TAG标签: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