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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指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1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49
 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指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听从管理方法,违背管理制度,或是强制职工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因此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是导致其它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  
  特点:

  1、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信息安全。

  2、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不听从管理方法,违背管理制度,或是强制职工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因此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是导致其它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

  3、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独特行为主体,即仅有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才可以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4、本罪在客观层面是过错。

  界线:

  1、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与一般事故责任的界线。差别是违背管理制度的手段所产生的意外是导致了重特大事故或是其它严重危害。即身亡1人之上或是受伤3人之上,立即财产损失5多万元,或使生产制造、工作中受巨大损失的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不然不组成本罪。

  2、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与当然安全事故、技术性安全事故、科研不成功的界线。差别主观性上是不是具有过错、侵权人是不是有违背管理制度的个人行为。
 
  3、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与重特大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罪、工程项目重特大安全性罪安全事故罪、文化教育设备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罪的界线。差别:犯罪主体的需求不一样、客观性层面的呈现不一样。

  4、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与纵火罪、过错爆炸罪、过错决水罪及过错推广风险化学物质罪的界线。差别: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是独特行为主体,后四种是一般行为主体、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是在生产制造、工作流程中,因交通违章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四种在一般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忽略安全性、个人行为不小心产生的。

  差别比照:
  (1)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取决于产生安全事故的场所不一样;
  (2)与纵火罪等的差异取决于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独特行为主体,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行为主体是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纵火罪行为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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