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医院曾审理一起检察系统以危险品肇事罪向法庭立案侦查的案子。在仲裁庭开展评定时,针对此案的真相和直接证据一部分仲裁庭组员均情况属实,但针对到底是以危险品肇事罪或是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对此案被告开展判罪,仲裁庭组员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后经审理联合会探讨决策,最终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对被告开展判罪。因为“危险品肇事罪”是以1979年刑诉法中的“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中优化出來的新罪行,因此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在诸多方面存有共同之处,这也导致了在审理实践活动中针对2个罪行经常无法区别。小编试图根据这起案子的分析,找到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不同之处所属,以求在以后的审理工作上碰到这类情况时有所裨益。 此案被告付秀花于2003年7月1日涉嫌犯危险品肇事罪被拘捕。长春市铁路货运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付秀花在沒有申请办理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矿产资源采掘许可证书、工程爆破工作人员入岗许可证书的情形下,于2003年6月3日17时40分许,指引其雇佣工人张国生、张玉忠、谭久春在长春市铁路分局大屯采石厂业内,不法开采爆破工程,致三雇佣工人被炸不幸身亡。 这也是一起医院在案件审理期内更改检察系统控告罪行的案子,因为96年新《刑法》在修定时对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沒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新的法律条文,因此当今司法部门在申请办理生产安全安全事故类案例时常常会碰到很多疑惑。尽管对于近些年中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趋势,国务院办公厅等单位接连颁布了好多个要求和规章,但做为司法部门在具体审判历程中能够引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下列好多个: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36条和第一34条;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③最高检有关《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⑤《矿山安全法》;⑥《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⑦国务院关于超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部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 因为危险品肇事罪是以1979年刑诉法第一14条“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中优化出來的新罪行,因此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在许多领域有共同之处,这也造成 此案应如何确定罪行,在仲裁庭造成了很大的矛盾。有些人觉得应当定危险品肇事罪,有些人觉得应当定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小编允许第二种见解,原因如下所示: 危险品肇事罪就是指违背可燃性、易燃性性、放射性物质、有害性、腐蚀物件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制造、存储、运送、应用中,因为过错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 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就是指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气管理方法、违背管理制度,或是强制职工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因此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是导致其它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 虽然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从张明楷专家教授对这两个罪行的描述中人们依然能看得出两者的区别。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里将危险品肇事者和重特大事故责任都列在过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伤害信息安全违法犯罪这一章节目录中,他将前面一种列入“危险品管理方法事故责任罪”,将后面一种列入“交通违章工作事故责任罪”。[1]从对这两个罪行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得出,危险品肇事罪突显的是危险品的管理方法义务;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突显的是交通违章工作产生安全事故的义务。 下边,我将从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主观性、客观性等四个层面对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差别开展详细的论述: 一、从行为主体要素看 危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从司法部门实际中案子状况看,主要是从业生产制造、存储、运送、应用可燃性、易燃性性、放射性物质、有害性、腐蚀物件的员工。但不清除别人也有可能组成本罪。 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为独特行为主体。1979年刑诉法明文规定的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是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这种企业既包含我国的,又包含团体的。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个体经营户生产制造因其交通违章产生安全事故的案子逐渐提升,以上行为主体范畴已无法融入现实状况,因而,1986年6月2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人民群众联合经营机构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者也包含在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行为主体中。针对人民群众联合经营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负责人责任人,在管理方面中渎职,导致产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也应按刑诉法第一14条的要求,追责刑事处罚。[2]此外1988年3月18日最高检《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强调,“无证照工程施工经营人在工程施工流程中强制从业者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能够 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依据上面的法律条文,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除开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之外,还包含人民群众联合经营机构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者及其无证照工程施工经营人。 二、从犯罪客体要素看 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客体全是信息安全,这儿所指的信息安全既包含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性命、身心健康和重特大公与私财物的安全性,也包含别的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或是公与私财物的安全性。危险品肇事罪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产生影响的情形很有可能出现在危险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送、应用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任何时刻;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违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的手段只有出现在生产制造、工作主题活动中。 三、从主观性要素看 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在客观层面都体现为过错。即侵权人对产生的不良影响因为麻痹大意沒有预料,或是听信能够 防止。而对个人行为自身,既可能是抢先一步违背,也可能是知法犯法,但均不危害罪行的创立,仅仅在定刑时能够 做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假如侵权人对损害結果出自于有意的心态,则有可能组成别的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据1986年7月4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做的解释,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和人民群众联合经营机构、个体经营户从业者,沒有通过培训,都没有历经专业技术培训,沒有遭受必需的安全知识教育,不了解管理制度,因此造成重特大事故责任,侵权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产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运营机构、经营者有立即责任人的负法律责任。[3][page] 四、从客观性要素看 危险品肇事罪规定:①具备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的个人行为。为了更好地保证生产安全、储存、运送、应用危险品,国家相关单位相继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各种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违背这种要求是组成危险品肇事罪的必要条件。②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的个人行为,须在生产制造、储存、运送、应用的阶段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才组成危险品肇事罪。在不一样的阶段,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个人行为的主要表达形式也各有不同。在应用层面,具体表现为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量、范畴、方式应用,或是不采用必需的防护措施等。[4] 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规定:①侵权人务必具备违背管理制度的个人行为。评定别人是不是造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最先应确认其能否具备违背管理制度的个人行为,沒有违规行为不涉嫌犯罪,具备违规行为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②侵权人违背管理制度的方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制造有可以直接联络。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与纵火罪、过错决水罪、过错爆炸罪、过错造成中毒了罪等过错伤害信息安全违法犯罪的关键差别,就取决于违规行为产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制造有可以直接联络。仅有在生产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事故责任。员工尽管在生产过程中具备违规行为,造成明显的损害結果,但假如同其生产制造主题活动并没有可以直接联络,依然归属于伤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别的过失犯罪,而不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③侵权人违背管理制度的方式导致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导致严重危害。尽管有违规行为,但并未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不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从导致的結果看,此条明文规定了“重特大死伤”和“严重危害”2个规范,具有其一便涉嫌犯罪。依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这两个规范作了量化分析要求。重特大死伤,就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之上,或是致人受伤三人之上的;严重危害,就是指导致立即财产损失五万元之上的,及其财产损失虽不够要求数,但情节恶劣,使生产制造、工作中遭受巨大损失的。 从上述剖析人们可以看出,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尽管同为过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他们的客观层面都为过错,都以产生严重危害为涉嫌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他们是类型不一样的2个罪:①危险品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是生产制造、储存、运送、应用可燃性、易燃性性、放射性物质、有害性、腐蚀物件的工作人员;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②危险品肇事罪是一种独特类型的事故责任罪,就其本质来讲也是一种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在生产加工中违背相关的危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产生安全事故的,与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存有竞合关联,危险品肇事罪是尤其违法犯罪,重特大事故责任罪是一般违法犯罪,依照法律原则好于普通法的标准,应定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③危险品肇事罪违背的是危险品管理规定,违背危险品管理规定产生影响的情形很有可能出现在危险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送、应用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任何时刻;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违背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违规行为只有出现在生产制造、工作主题活动中。[5] 此案中,被告付秀花因为未办一切证件办理手续,归属于无证照工程施工业务范围,应可用最高检《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评定其为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付秀花指引雇佣工人不法开采发生爆炸工作的个人行为伤害了包含被炸不幸身亡的三名雇佣工人以内的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公与私财物的安全性,合乎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客体;因为付秀花并不期待安全事故的产生,对损害結果沒有有意,因此 其主观性应该评定为过错;付秀花指引三名雇佣工人不法开采爆破工程的方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制造有可以直接联络,这一个人行为触犯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导致了三名雇佣工人被炸不幸身亡的严重危害,其情形合乎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事实要素。总的来说,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被告付秀花定重特大事故责任罪。 【注解】 [1]《刑法学》(下) 张明楷,第586-589页, 法律出版社。 [2]《刑法学(教学参考书)》张明楷,第406页,法律出版社。 [3]《新刑法条文释义》 李家琛小编,第546页 ,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 [4]《新刑法案例释解》 李家琛小编,第470页,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 [5]《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陈兴良 |
危险品肇事罪和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差别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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