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实际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以上诉人李某没能依照国家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要求实行,交通违章用火不小心造成火灾事故,评定李某解决该火灾事故负首要义务。上诉人对被告的职责评定不服气。 原告知称: 上诉人沒有在库房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于1998年3月10日评定着火缘由是上诉人用火不小心而致,上诉人不服气,规定再次评定,但被告在都没有对着火缘故再次确认的情形下,于1998年9月26日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评定上诉人对该火灾事故需承担首要义务,上诉人对该火灾事故义务评定不服气。而漳州市消防大队一直不予以回应,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 被告编造谎言: 本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要求的受案范畴。即便对安全事故义务评定能够 提出行政诉讼法,但原告依规已缺失此案的诉权。并且即便上诉人在法律规定期間内提起再次评定申请办理,但在漳州市消防大队贷款逾期不作出决策将近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也超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的行政部门诉讼时效期间期内。 客观事实: 福建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审判查清:1998年3月1日22时上下,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李某租赁储放化肥的库房发生火灾事故,卢某挂掉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救火。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对火灾事故现场开展勘察。火灾事故现场坐落于溪流镇后巷,为高宽比7米的一座库房。东面为李某的化肥库房,西边为叶五的药业、饲料库房,化肥库房与药业库房设一道4.两米高的墙分隔,窗大多数都封上铁丝网。着火位置在旧粮食仓库东面第一间(即李某租赁)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间偏东范畴。此外,气象局给予的气候材料证实,清除了当然点燃的概率。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依据实地勘测、调研后,评定是用火不小心造成火灾事故。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事故缘故认定书送到李某,张规定再次评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向李某送到平公消监字(1998)02号安全事故保证书,该保证书评定,李某沒有依照国家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实行,对该火灾事故负首要义务。李某不服气。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2号保持火灾事故缘故认定书的决策送到上诉人。上诉人于1999年7月向我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审理: 福建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做出的安全事故义务评定是一种行政确认个人行为,会直接影响到相别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民检察院能够 审理。被告明确提出义务评定并不是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可以审理,原因不充足。上诉人收到安全事故义务评定后,在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内申请办理再次评定,但被告一直沒有回应,与此同时未告之本人的诉权和提起诉讼限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要求,被告编造谎言上诉人提起诉讼超出起诉限期,欠缺法律规定,不予以采取。被告对安全事故义务的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是依权力作出的,应予以适用。保持原保证书。 讲解: 此案属福建第一件不服气消防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评定案,异议比较大,异议聚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事故义务评定是不是属可诉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李某提起诉讼是不是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三是消防队对李某火灾事故客观事实义务评定是不是合理合法。 经案件审理: 1、安全事故义务评定归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畴。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觉得,对安全事故义务评定是公安边防组织做好本职工作作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坚定不移结果,不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畴后,漳州市中级法院请示报告福建高级法院是不是立案侦查,福建高级法院以闽高法行(1999)8号文回应:火灾事故义务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法的清除范畴,依规核查李某的提起诉讼。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经诉讼后觉得,消防队安全事故评定涉及到被告方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危害被告方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归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畴。李某提起诉讼合乎行政诉讼法受案标准。[page] 2、上诉人收到安全事故义务评定后,在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内申请办理再次评定,但被告一直沒有回应,与此同时未告之本人的诉权和提起诉讼限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要求,最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李某在一年里提起诉讼。 3、1998年3月1日22时上下,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李某租赁储放化肥的库房发生火灾事故,卢某挂掉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救火。平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队对火灾事故现场开展勘察,依据现场勘察,调研和相关证据的阐述,清除别的火灾事故缘故后,评定是用火不小心造成火灾事故。依据国家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程序流程,《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火灾事故消灭后,公安边防组织有权利依据必须 封闭式火灾事故现场,承担调研、评定火灾事故缘故,核准火灾事故损害,查清安全事故义务;国家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要求,库房防火安全责任人有以下岗位职责:机构制订开关电源、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商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值勤巡查规章制度,贯彻落实逐步消防安全负责制和职位防火安全负责制;1996年5月31日,福建人大常委根据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条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推行安全消防负责制,其法人代表或承担工作人员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推行经济发展承揽(租用)的公司应将消防安全做为承揽(租用)合同书的必需条文,项目承包人、租用人是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着火点是在李某租赁的库房逐渐,随后涌向隔壁邻居库房,李某租赁该库房储放化肥,属易燃物,其沒有依照安全消防的工作纪律要求开展管理方法,因而评定李某对库房起火需承担首要义务,证据确凿,直接证据充足,法律适用清晰,评定适度,全部评定全过程合乎法律法规。 |
福建第一件不服气消防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评定案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0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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