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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焚烧处理公与私钱财,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0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1

  一、 定义以及组成

  放火罪,就是指有意纵火焚烧处理公与私钱财,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

  1、行为主体要素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信息安全。即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或重特大公与私财物的安全性。换句话说,纵火个人行为一经执行,就有可能导致不特殊大多数人的死伤或是使不特殊的公与私财物遭到难以预测的巨大损失。这类违法犯罪结果的严重和丰富性通常是始料未及的,乃至是侵权人自身也无法操控的。这也是放火罪以纵火方式执行的故意杀人罪、有意损毁公与私财物罪的不同之处。因而,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的的用纵火方式执行的违法行为都组成放火罪,关键是需看纵火个人行为是不是足够伤害信息安全。假如侵权人执行纵火个人行为,而将火情合理地把控在较小的范畴内,沒有伤害也不能伤害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重特大公与私财物的安全性,也不组成放火罪,而应依据案子具体的剧情,定有意损毁公与私财物罪或杀人罪、故意伤害等。

  本罪侵害的目标,主要是公与私房屋建筑或是是别的公与私钱财。执行的目标包含加工厂、矿山开采、油气田、海港、库房、住房、山林、大农场、农场、关键管路、公共性房屋建筑或是别的公与私钱财。这儿所指的别的公与私钱财就是指以上公与私钱财之外的,但特性与其说类似的,较为重点的公与私钱财,而不是指以上公与私钱财之外的一切公与私钱财。由于唯有点燃这种公与私钱财,方很有可能严重危害信息安全。假如纵火个人行为损害的仅仅某一较小的钱财,比如烧几个衣服、一件迷你家具、小农机具等使用价值较小的公与私钱财,不组成放火罪。假如侵权人纵火损坏自身或家中全部的住宅或别的钱财,足够造成火灾事故,伤害交通安全的,也要以放火罪论罪。可是,假如侵权人纵火烧毁自身的住宅或别的钱财,的确不能伤害交通安全的,则不组成放火罪。

  2、客观性要素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执行纵火焚烧处理公与私钱财,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说白了纵火,便是有意造成公与私钱财点燃的个人行为。纵火的手段方法,能够是做为,即用各种各样生火物,立即把公与私钱财引燃;还可以是不当作,即有意不执行自身避免火灾事故产生的责任,纵容火灾事故的产生。比如,某电气设备检修职工,发觉其承担保护的电器设备早已毁坏,很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而他不加检修,纵容火灾事故的产生。达便是以不当作的形式执行的纵火个人行为。

  以做为方法执行的纵火个人行为,务必具有三个标准:一是要有火源;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损坏的钱财;三是要让火源与目的物触碰。在这里三个标准早已拥有的情形下,侵权人使火源逐渐着火,便是纵火个人行为的推行;目的物一旦起火,即便将火源撤出或是消灭,目的物仍可单独再次点燃,纵火个人行为就被视作推行终结。

  以不当作的形式执行的放火罪,侵权人务必承担避免火灾事故产生的特殊责任,并且可以执行这类特殊责任而不执行,以至发生火灾事故。其特性,一一是侵权人务必是承担特殊做为责任的人;二是依据主观标准,侵权人有实力执行这类特殊的做为责任;三是侵权人客观性上一定有不执行这类特殊做为责任的薄实。从责任的由来看,一是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责任,二是职位或业务流程上所规定的责任,如油区防火安全员就承担清除火灾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产生的责任;三是侵权人的此前个人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如侵权人顺手把烟蒂丢在窗帘布上,造成窗帘布起火,侵权人就承担消灭窗帘布起火点燃的责任。从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看来,侵权人的特殊责任,主要是后二种状况。

  有一些纵火案子,从外表上看,是点燃衣服、家俱、农机具等使用价值较小的钱财,事实上是以衣服裤子、家俱、农机具等做为生火物,用意根据点燃衣服、家俱、农机具等造成以上重特大公与私财产的点燃。这类状况应以放火罪论罪。因而,在评定放火罪时,要留意动怒物、生火物和目的物即纵火个人行为的侵犯目标的区别。

  纵火个人行为务必足够伤害信息安全。假如尽管实行了纵火个人行为,但从纵火焚烧处理的目标、時间、地址、自然环境等层面调查,的确不能伤害信息安全、不会有伤害交通安全的危险因素,不组成放火罪。假如情节恶劣,必须 刑罚处罚的,组成哪些罪就定哪些罪。

  3、行为主体要素本罪的核心为一般行为主体。因为放火罪社会发展不良影响非常大,因此此方法第17条第2款要求,已满14岁不满意16周岁以上的人犯放火罪的,理应负刑事处罚。

  4、主观性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即明知道自身的纵火个人行为会引发火灾事故,伤害信息安全,而且期待或是纵容这类結果出现的心里心态。要不是出自于有意,不组成放火罪。纵火的动因是丰富多彩的,如因本人的一种权益无法得到达到而纵火,因对指责、处罚不满意而纵火,因泄愤的对付而纵火,为湮没罪行、嫁祸于人而纵火,因恋爱关系裂开而纵火,因家中激化矛盾而纵火,这些。无论出自什么动因,也不危害放火罪的创立。可是,查清纵火的动因,针对恰当分辨侵权人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是判罪量刑标准的重要。

  二、评定1、区别放火罪与一般纵火个人行为的界线。一般纵火个人行为,就是指剧情明显轻度危害不大、不伤害交通安全的纵火个人行为。放火罪与一般纵火个人行为,在客观性上面很有可能引起略微的损害結果。因而,他们的关键差别,不取决于是不是导致略微的损害結果,而取决于前面一种伤害信息安全,后面一种不伤害信息安全。从理论上说,界线不会太难区别。但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在解决实际纵火案子时,针对某类纵火个人行为是一般纵火个人行为,或是组成放火罪,有时候产生产生分歧。

  2、区别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的界线。纵火犯一般以损坏目的物为违法犯罪目地。可是,分辨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犯,不可以违法犯罪目地是不是做到为规范,而要以个人行为是不是合乎公司法要求的放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为规范。此方法针对放火罪的要求有两个条款,即此条和第一15条。这两种的相互关系是,此条是要求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要条文,第一15条是与此条相关联的結果加剧条文。依据刑诉法基础理论,結果加剧的条文不是产生犯罪未遂难题的,仅有该条款要求的比较严重結果发生了,才可以可用该条款。因此 ,评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犯,应以此条要求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规范。依据此条,只需执行了纵火个人行为,点燃了目的物,造成目的物点燃,使目的物有被烧毁的风险,即便因为信念之外的缘故,目的物被烧毁,沒有导致严重危害,也组成放火罪的既遂。比如就要打火,就被别人抓捕,或是刚点燃生火物,就被暴雨吹灭等,应被觉得是放火罪的未遂犯。

  3、区别放火罪与出现意外火灾事故的界线。出现意外火灾事故,就是指因为不预料或是不可以抵抗的因素造成火灾事故、伤害交通安全的状况,如然森林大火、雷击、地震灾害及其其它不可以预料和抵触的因素引发的火这类火灾事故的产生,尽管在事实上引起了危害結果,伤害了信息安全,有的还与个人行为人的行为相关,但侵权人客观上既无有意,又无过错,因而,不涉嫌犯罪。在解决这类案例时,因为有时候只见到火灾事故的产生与个人行为人的行为相关,而忽略了对侵权人主观性心理状态心态的调查、剖析,因此在罪与非罪难题上产生矛盾。[page]

  4、区别放火罪与纵火烧自身钱财而又不伤害信息安全的为的界线。从法律法规上讲,所有人对归属于自个的资产都是有支配权。包含将其损坏,使其丧失实用价值或是使用价值。可是,这类支配权的特性是以不危害我国、团体和其他人的收益为条件的。只需不危害我国、团体和其他人的权益,纵火烧自身的钱财,就归属于处罚个人财产资产的范围,不组成放火罪。相反,组成放火罪。

  5、差别一罪和数罪,侵权人在具体实施行凶、奸污等违法犯罪后用纵火的方式烧毁罪迹的,应区别不一样状况解决。假如侵权人解决罪迹的纵火个人行为不能严重危害信息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推行数罪;假如侵权人解决罪迹的纵火个人行为是足够严重危害信息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个人行为组成的违法犯罪实罪并罚。

  6、区别放火罪与杀人罪、故意伤害的界线。假如人以纵火为方式残害或损害特殊的人,不能伤害交通安全的,只有组成杀人罪或故意伤害;假如侵权人虽以纵火为方式破坏力特殊的人,但与此同时很有可能导致火灾危害信息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罪。

  7、区别放火罪与毁坏代步工具等罪的界线。假如侵权人以纵火为方式,毁坏代步工具、交通安全设施、电气设备、液化气机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和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尽管具备此条要求的以危险方法伤害交通安全的特点,但因法律法规对这几类罪已作了专业要求,因而,应各自可用此方法第一16条、第一17条、第一18条和第124条,以毁坏代步工具、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毁坏电气设备罪、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和毁坏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罪论罪。

  8、区别放火罪与有意损坏财物罪的界线。假如侵权人以纵火为方式损坏公与私钱财,沒有导致巨大损失,也不太可能严重危害信息安全的,应以有意损坏财物罪论罪;假如侵权人纵火损坏公与私钱财,导致巨大损失或是伤害交通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罪。

  三、惩罚:

  依据此条和第一15条的要求,犯放火罪的,并未引起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致人受伤、身亡或使公与私财物遭到巨大损失的,处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或死罪。“并未引起严重危害”包含二种状况:一是纵火个人行为沒有导致一切具体危害不良影响;二是纵火个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现实危害不良影响,但并不比较严重。在这里2种情形下,只有依据此条的法定刑惩罚。仅有当纵火个人行为导致别人受伤、身亡或是使公与私财物遭到巨大损失时,才可以依据此方法第一15条的法定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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