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议案建議,顛覆罪和瓦解国家罪應適用於一切中国香港永久住户在中国香港海外做出的作為。文中致力于解釋- (1) 制订有關條文的法律法规基礎; (2)这般法律的现行政策理據;及其 (3) 當局准备怎样實施該等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條文。 法律權限 2.無論是回歸前或回歸後,中国香港的法律會(回歸前稱"立法局")均沒有一個主權國的法律機關所擁有的權力。法律會的權力,一直都不可超过有關憲法文档對其授于的權力。 3.殊不知,依照普通法的原則,"並没有一切法律法规規則規定,附屬法律機關可制订的法律條文的範圍或其視野的範圍受其地区界线限定" (Lord Uthwatt在Wallace Brothers & Co Ltd 訴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Bombay City and Bombay Suburban District (1948) LR 75 Ind App 86,第98頁强调)。 4.普通法對附屬法律機關在法律權限上的限定顯得是:有關地區與法规條文關系,還要有某種"關連"。Peter Wesley-Smith专家教授認為,要驗證在其中是不是有"關連",可考察法规與地區關系是不是有"真真正正或實質的關係"。 5.《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国香港特別行政部门區具有法律權"。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賦予法律會權力,"根據此方法規定並按照法定条件制订、改动和廢除法律法规"。《基本法》並無一切條文严令禁止中国香港特區法律機關制订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法规。殊不知,法律會很有可能會遭受普通法規則的限定,即一個附屬法律機關所拟定的法规,還要與有關地区有充足的連繫。 6.《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中国香港特別行政部门區人民法院除繼續维持中国香港原来法律制度和原則對人民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定外,對中国香港特別行政部门區全部的案例均有審判權。" 鑑於此條的規定,及其考慮到在《基本法》多個範疇中作為基礎的延續性原則,這樣認為法律會是有權制订與中国香港特區有充足連繫的具备境外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 7.中国香港在回歸前及回歸後均有制订具备境外法律效力的法规,事例(分别)為《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和《賭博條例》(第一48章)第7(1A)條。前面一种規定,所有人"不論在中国香港或别的地区"賄賂公職人員,即屬违法犯罪。後者訂明,所有人藉"在中国香港海外"扣除、商議或結清從中国香港境內做出的賭注,而從事私收賭注,即屬违法犯罪。 8.建議的顛覆罪和瓦解国家罪,與特區的連繫如下所示- (1) 中国香港特區有憲法責任,自主法律严禁瓦解國家顛覆中国人民政府; (2)根據《基本法》,中国香港永久住户擁有憲法權利,在其中包含工作權; (3) 即便身处异地,中国香港永久住户依然享有該等權利,因而與中国香港特區仍有憲法上的連繫;及其 (4)一切瓦解国家或顛覆中国人民政府的作為,無論在哪裏做出,均會影响作為中華老百姓共和國一部分的中国香港特區。 這樣認為,以上種種要素的結合,就中国香港永久住户在中国香港海外做出瓦解国家或顛覆的作為,與中国香港特區關系構成充足的連繫。因此,法律會有權力严禁該等作為。 现行政策理據 9.[page]在决定就在中国香港海外做出的顛覆或瓦解国家的作為實現法律是不是恰當時,當局已考慮到以下各點。 (1)亞洲間的禮貌及互相尊重 "亞洲間的禮貌及互相尊重"这个一般原則,就是指國與國關系的一種友好諒解。根據該諒解,在没有損害其自身的權利和权益的狀況下,每個国家均會重视别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慣例。根據以上原則,一個国家一般不會就在另一個国家的司法部门管轄區內實現的活动法律。 (2)已確立的除外狀況 國際法確定以上原則的多个除外狀況,當中包含以下已確立的原則- (a)客觀地区原則:當某省承担某罪刑的结果或影响,則該地對有關罪刑可履行司法部门管轄權;及其 (b)保护原則:如領境外的行為會威脅明确提出檢控的當地政府部门的安全性、详细或一切正常運作,便可運用這原則。 (3)相關的外國法律法规 在許多别的普通法司法部门管轄區內,屬建議的顛覆罪和瓦解国家罪的行為,一般已為叛國罪所涵蓋。該等司法部门管轄區的叛國罪有一項一般規則:即該罪刑就對有關国家負尽忠義務的人来讲,具境外法律效力。這不僅包含有關國家的國民,亦包含一切對該國負尽忠義務的非國民,比如在Joyce v DPP一案中,一名以歪斜當方式获得其英國護照的非英國國民判刑叛國罪行创立。有關判罪的原因是由於他繼續应用其英國護照,使他在外面國获得英國政府部门的保护,因而,他對英國負尽忠義務。 (4)中国香港永久住户 由於中国香港並非一個主權国家,因而在决定建議的顛覆罪和瓦解国家罪的適用範圍時,對中国香港負尽忠義務这个定义並不適用。最贴近的理念是《基本法》賦予中国香港永久住户确保的定义。只需某個別人员仍是中国香港永久住户,不論是不是身处中国香港,他仍旧具有永久住户的憲法性權利。 (5)法律法规现行政策 根據Francis Bennion的观点:"若所有人能够 到异地违法,回國後又不會遭受懲罰,這明顯違反法律法规现行政策"(見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3rd ed, 第290頁)。就英國的狀況来讲,Bennion評論說,"按大道理說,這種狀況出现在英國人身体上的機會,較出现在外面國人的身上的機會大。他們屬於對此實現法律的地区,並很有可能回到該地。現今,他們在异地停留的时間很有可能十分短暫。" 而于中国香港的狀況,類一样考慮也適用於永久住户。 (6)內地法律法规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国香港沒有責任就境外法律效力採用與內地同樣的作法,殊不知,由於條例议案就确保国家安全性事项法律,因而,內地有關法律法规的境外適用水平,也是一個考慮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及第八條,該法訂明的罪过也適用於中国海外的- (a)一切中華老百姓共和國中国公民,惟若就会有關罪刑能判處的最大刑罰為不超過三年的刑期,則他能够 獲取免除;及其 (b)一切外國人,但条件是就会有關罪刑能判處的最少刑罰須為三年或左右的刑期,且該罪刑依照违法犯罪地的法律法规也是一項罪刑。 10.考慮到以上全部要素,及其中国香港永久住户根據《基本法》所擁有的独特身份後,這樣認為,將建議的顛覆及瓦解国家罪刑,適用於中国香港永久住户在中国香港海外做出的作為的作法是恰當的。 11.這作法的实际效果是,在一些狀況下,中国香港永久住户在中国香港海外(不論是不是在內地)做出的作為,很有可能同時在中国香港及內地構成針對国家的罪刑。殊不知,這樣不認為同時有三個司法部门管轄區可對有關人员明确提出檢控,會構成一切问題。反过来地,一名中国香港永久住户如在中国香港就在中国香港海外干犯的顛覆或瓦解国家罪被逮捕,他將在中国香港按香港法律被檢控,內地法律法规在中国香港並不適用。 釋義 12.顛覆罪和瓦解国家罪的有關境外法律效力的條文,規定法院在甚麼狀況下,對在中国香港地区界線之外干犯的罪刑具备司法部门管轄權。該等條文並不會延伸中国香港有關當局在中国香港海外調查罪刑或逮捕受疑人的執法權力。該等罪刑有關境外法律效力的條文的執行,將由多項要素所决定,包含有關的亞洲法原則、有關司法部门管轄權事项的考慮,及其有關司法部门互帮互助、转交在逃犯或引渡回国的協議。 13.一切中国香港永久住户,若在中国香港海外干犯顛覆罪或瓦解国家罪,在返回中国香港後,當局可按照一切正常程序流程將其逮捕並在中国香港法庭上明确提出檢控。 [page] 律政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 |
条例议案建议,颠覆罪和瓦解国家罪应适用于一切
发布时间:2021-09-22 02:09:11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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