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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侵占罪目地的寓意及怎样评定?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5
摘 要: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设置骗术免费牟取他财物。非法侵占罪目地与行骗方式相较为,由于沒有确立、实际的法律判断规范,因此 对“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的精确判断变成评定合同诈骗罪的难题。在司法部门实际中,恰当应用邢事确定标准,综合分析侵权人特殊的行骗方式、方式等各种因素,确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主观性针对性,对合同诈骗罪的创立十分必需。?
  关键字:合同诈骗;主观性目地;非法侵占罪;邢事确定?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典增加的一个罪行。在1979年刑法典中,运用合同开展行骗违法犯罪仅仅诈骗罪的一种表达形式。1979年刑法典制定于方案经济制度的时代,那时候,行骗违法犯罪仅仅骗领小额贷款钱财,并不突显,关键侵害的是财产权利。而1997年刑法典制定时,在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转变 ,伴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方面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加,在其中运用合同书骗领钱财,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行业十分普遍。据调查,在司法部门实际中解决的运用合同书执行的行骗犯罪案约占行骗案例的百分之五十之上。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的环节中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依据中国刑诉法第224条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只有由有意组成,而且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
  非法侵占罪他财物为目地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性领域的关键特点,也是合同诈骗差别于别的合同书违法违纪情形的最首要的特点。可是刑诉法界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有非常大异议。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是不是还包含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侵占罪目地的含意是啥?怎样评定?科学研究这种情况对司法部门实际中恰当评定和解决合同诈骗罪具备十分关键的实际意义。?
  
  1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是不是还包含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就是指侵权人明知道自身的情形会产生伤害社會的結果,而且期待或是纵容伤害結果出现的一种主观性心理状态心态。在其中,明知道个人行为会产生伤害結果而且想要其产生的心里心态,是立即犯罪故意;明知道个人行为会产生伤害結果而且纵容伤害結果出现的,是间接性犯罪故意。违法犯罪目地是侵权人积极主动追求完美、争取完成的总体目标。因而只有出现于拥有期待的信念要素的立即犯罪故意当中。而在间接性犯罪故意状况下,侵权人在信念要素上对违法犯罪結果所持的是不抵触、都不追求完美的纵容心态.他不具备积极主动追求完美、争取完成某一个特殊违法犯罪結果的客观心理状态.因此 沒有违法犯罪目地。?
  在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非法侵占罪别人则物的违法犯罪目地是合同诈骗罪的判罪必不可少要素,因此 合同诈骗罪只有由立即犯罪故意组成。现阶段在邢事司法部门实际中,遵循“罪刑法定标准”的规定,针对在间接性犯罪故意心理状态操纵下的涉及到合同书的刑事犯罪,不管怎样都无法以合同诈骗罪判罪处决。但在中国经济问题有一些专家明确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还包含间接故意。她们觉得,侵权人压根无合同履行工作能力时根据蒙骗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书,随后再想办法,有方法就执行,没法也不执行。这类侵权人在客观上的心理特点,刚好是明知道无企业创新能力和签订标准,很有可能会从而给他人导致严重危害,而对之持纵容心态。也有人觉得,侵权人在签订合同书时,对自身能否有合同履行的工作能力未有掌握,而把合同履行的工作能力寄予在今后的运数上。合同生效后,先将他人的订金、订金据为现有,殊不知对合同履行怀着不闻不问,敷衍了事的心态,有方法就执行,没有办法也不执行。假如事实上最终沒有合同履行,只是把已获得手的钱财非法侵占罪,这类侵权人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应属间接故意。?
  小编觉得,合同诈骗侵权人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目地,侵权人对危害他财物这一結果必定持积极主动向往的心态。就合同诈骗罪来讲,其犯罪故意是侵权人对自身执行的使另一方被告方陷入错误观点的行骗个人行为,进而占据另一方钱财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侵权人将订金、订金据为己有,是侵权人根据执行签订、规定另一方执行、接纳执行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追求完美个人行为产生的結果。从侵权人的主观性看,他只可能是期待占据他财物,不太可能是纵容。侵权人纵容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对于的并不是占据钱财,只是合同的效力是否。?
  
  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侵占罪目地的寓意及怎样评定?
  
  “非法侵占罪目地”是刑诉法中的一个关键定义,也是绝大部分经济犯罪、资产违法犯罪和贪污贿赂违法犯罪的侵权人所寻求的主观性目地。依照新刑法要求,合同诈骗罪是目地犯,规定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非法侵占罪目地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性领域的常备要素。?
  在刑诉法中国经济问题对“非法侵占罪目地”有不一样了解。有一些专家觉得,非法侵占罪就是指侵权人本人对违法所得的占据。针对客观性上面有骗领钱财的个人行为,而主观性上欠缺非法侵占罪的目地,比如为化解财力难题而有心签署假合同,将骗领的钱财用以生产运营或发工资,乃至清偿债务的,都不可以确认为合同诈骗罪。小编觉得这个见解显而易见是不太好的。其一,刑诉法实际意义上的非法侵占罪,实质取决于占据的非法性,只需占据钱财是不法的,无论占据钱财后作何用途,不危害非法侵占罪目地的评定。假如“为公诈骗”并不是非法侵占罪,那麼,企业合同诈骗管理人员和立即责任人,都能够逃离邢事封禁。这针对劝阻和严厉打击当今经济发展方面的比较严重行骗犯罪行为是十分不好的;其二,这类见解搞混了作案动机和违法犯罪目地的界线。在行骗违法犯罪中,侵权人因什么原因执行行骗,归属于作案动机的难题,其手段的目地依然是期待或追求完美非法侵占罪别人的钱财。作案动机不可以决策个人行为的特性,仅仅危害个人行为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水平的要素之一。因而,小编觉得,组成诈骗罪的侵权人客观上的非法侵占罪目地,理应是既包含侵权人自己对违法所得的占据,也包含用意为法定代表人、企业或是第三人对违法所得的占据。 ?
  非法侵占罪的目地,是侵权人主观性领域的内部要素,只有根据侵权人客观性层面的外在主要表现来判断。针对“非法侵占罪目地”的评定根据,刑诉法界有不一样的观点。第一种见解觉得,理应根据侵权人签合同时有没有合同履行的工作能力来分辨;第二种见解觉得,理应以侵权人的具体执行工作能力做为主要立足点,再融合侵权人的执行心态及其对合同书担保物解决状况等要素开展综合分析;第三种见解觉得,可从侵权人有没有合同履行的积极主动个人行为、合同书无法承担的真正的缘故、导致损害的真正的缘故三个层面来分辨;第四种见解觉得,评定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需从两个阶段下手,即在合同签订环节看是不是有欺骗个人行为,在合同生效后看侵权人的执行心态、合同书无法承担的真正的缘故及其合同书担保物的处理状况。 ?
  小编觉得对个人行为是不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的判断,理应坚持不懈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目地是人的客观心理状态。主观性心理状态操纵客观性个人行为,客观性个人行为体现主观性心理状态。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人的违法犯罪目地,必然主要表现为刑事犯罪、方式方式等,并与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的其它要素相联络。仅有融合侵权人主、客观性层面的众多要素,开展全方位剖析,才可以判断其是不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实际来讲,需从下面一些层面开展结合分辨:?
  (1)侵权人有没有具体履行的功能或合理贷款担保。分辨侵权人有没有企业创新能力或合理贷款担保,要首先看侵权人有没有真正的法律主体。在一切正常的经济发展买卖主题活动中,合同书两方被告方签订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假如侵权人签合同时瞒报真正真实身份,“以虚假的公司或是仿冒别人为名签合同”,其客观上即很有可能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二是看侵权人有没有合同履行的具体工作能力或合理贷款担保。假如侵权人在事实上不具备具体企业创新能力也无对应的合理贷款担保而与别人签合同,如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贷款担保而与别人签合同;-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执行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署合同履行等,则其客观上很有可能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2)侵权人有没有合同履行的具体个人行为。执行个人行为的有没有最能体现侵权人合同履行要求责任的诚心,也是评定侵权人是不是存非法侵占罪目地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但凡有合同履行诚心的,在签订协议后,总是会积极主动发挥特长去合同履行,即便 不可以执行,也会担负履行合同义务。而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运用合同书执行行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压根没去执行或是仅仅虚报执行。“具体出现的执行个人行为,务必是真實的合同履行责任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伪造的个人行为。”?
  (3)侵权人是不是采用欺骗方式。侵权人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采用欺诈方式的,侵权人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则应视蒙骗方式以及在所有案子中的功效来深入分析、判断。一般而言,侵权人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编造或瞒报一些客观事实,可是并不是遮盖其没办法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并且事实上也无法危害其对合同的效力的,表明侵权人并无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而侵权人编造或瞒报一些客观事实,如伪造证件,应用假有效证件,编造谎言等,遮盖其没办法合同履行的实情,给另一方被告方导致严重损失的,则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理应强调,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人采用的忽悠方式较为典型性,能够做为确定侵权人非法侵占罪目地的重要环节。可是,具备这种蒙骗方式之一,并不是一定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仅有将这种蒙骗方式与案子别的客观事实、侵权人客观性层面的其它要素融合起來,剖析所有真理的客观性中掩藏的实行行为的主观性心理状态,才可以作出有没有非法侵占罪目地的判断。?
  (4)侵权人未合同履行的缘故。侵权人不合同履行有主观因素二种状况。假如合同书未执行是因为侵权人客观上产生的,应判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假如侵权人尽了最大的尽力去先诉抗辩权,仅仅因为客观性上发生了使侵权人没法意料的状况,造成 合同书不能执行的,不可评定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
  (5)侵权人对其获得的另一方本人的钱财怎样处理。“若侵权人沒有行使权力或是只执行一部分合同书,则被告方对其占据的他财物的处理状况,非常大水平上体现了其当初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不一样的心里心态,对合同书标底的处理也肯定不一样。”针对运用合同书开展行骗违法犯罪的侵权人而言,她们把签订合同书当作是骗领钱财的一种方式。她们签订合同书目地也是为了能骗领他人的货品、借款或订金和订金。一旦她们得到 另一方钱财,通常便会转借,放纵等,而没去执行自身的合同义务。这类状况可评定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
  (6)侵权人毁约后有没有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表现。侵权人毁约后的看法及主要表现,也是判断其有没有非法侵占罪目地的重要环节。侵权人若有合同履行的诚心,在察觉自己毁约或是经另一方明确提出其毁约时,虽然从其本身权益考虑很有可能明确提出各种原因开展辩驳,以缓解义务,但却会在一定区域内认可毁约,并有一定具体主要表现。而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的,因为其沒有履行合同诚心和工作能力,因此在毁约或不可以履行的客观事实曝露前或曝露后,通常想尽办法躲避担负合同违约责任,使他人没法讨回自个的经济损失。结合实际,侵权人认可自身毁约,表明想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并退还另一方被告方钱财,或是执行或积极主动想方设法提前准备执行退还、赔偿方式的,并不评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侵权人毁约后携另一方本人的钱财潜逃、万般赖账或认帐但欠钱不还,导致另一方被告方没法讨回亏损的,可评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也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之上觉得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层面包含间接故意的看法出现显著缺点:一是它忽视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客观上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是合同诈骗罪差别于别的方式的最重要特点之一。?
  
  论文参考文献?
  [1]熊选国.论合同诈骗罪全国各地刑诉法研究生论文汇萃[C]:北京市:中华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89
  [2]夏朝晖.浅析合同诈骗罪[J].法商研究,1997,(4).
  [3]周友苏,许前川.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目地之科学研究[J].人文科学科学研究,2001,(4).
  [4]赵秉志.疑难问题邢事难题司法部门防范措施[M].吉林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5]刘斌.民刑诉法上诈欺之较为[J].法律科学,1989,(8).
  [6]熊选国.浅析运用合同书违法犯罪与民事诉讼诈骗手段的界线[J].法学评论,1990,(1).
  [7]蔡俊斌.合同诈骗与诈骗合同书[J].法商研究,1997,(1).
  [8]梁华仁.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好多个难题[J].政法论坛,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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