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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2000)静刑初字第六花了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2

季某某某单据行骗、合同书骗案 (一审 二审)
上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静刑初字第六花了7天时间


  公诉行政机关 上海虹口区检察院。
  被告 季某某某,1973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海门市,汉族人,初中文化水平,系上海市惠春物资贸易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住xxx。涉嫌单据行骗、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于1999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大队刑拘,同一年10月29日经上海虹口区检察院准许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虹口区拘留所。
  辩护律师 张茂群,南通市东洲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上海虹口区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字(2000)第17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季某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3月24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于2000年4月10日公布开庭了此案。上海虹口区检察院分派检察员张文成到庭适用公诉,被告季某某某以及辩护律师张茂群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海虹口区检察院控告被告季某某某以下犯罪行为:
  一、被告季某某某为占据他财物,于1999年5月至8月在运营上海市惠春物资贸易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春企业)期内运用出具空白支票后肇事逃逸的方式 ,骗领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各种电脑上五台,使用价值RMB2070零元;骗领上海市上复文具用品企业各种日用品,使用价值RMB5850元。
  二、被告季某某某以惠春企业的理由与上海瑞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供货合同,骗领了该企业各种葡萄酒4215箱,使用价值RMB289505元。被告以惠春企业的为名出具了二张额度分別为RMB十万元、十二万元的空白支票给予推辞并肇事逃逸。
  1999年6月至8月间,被告季某某某伙同他人运用上海市侨盛休闲度假村的室内装修业务流程,以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为名,依次与上海市乐城设计装饰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定联谊会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金厦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金苑子公司、江苏工程建筑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公司协作企业、上海市银龙建筑装饰设计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瑞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签署装修合同书,以安全性担保金的理由骗领以上企业RMB18600零元后卷款逃走。脏款已所有花用消失殆尽。
  为证实之上控告客观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诵读了受害人陈金龙、沈振球、麦耀棠、徐黄伟、唐金龙、黄蔡云、徐祥明、李金娣、史国金的阐述,诵读了见证人夏培琴、张惠琴、徐天亮、郁建、王锦荣、徐富春、付才贤、袁瑛、秦龙的证词,提供了惠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表、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电脑上出入库单、惠春企业收条、上海市上复文具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季某某某签字的便笺、供货合同、市场销售登记表、出货单、税票底单、运东西单、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入场通知单、收条、保证书、租房合同、银行回单、中行上海市分行银行汇票、退票费通告,并诵读了被告季某某某的口供等直接证据。检察系统觉得被告季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已各自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要求,按数罪追责被告季某某某的刑事处罚。
  对检察系统的以上控告,被告季某某某编造谎言:被告沒有向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上海市上复文具用品企业、上海瑞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签空白支票;上海瑞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葡萄酒被告沒有接到;被告以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理由与各施工企业签署的合同书,是受徐富春的授权委托,与被告不相干;被告离去当地余姚路22号301室时留出有关联系方式的通告,并不是肇事逃逸。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检察系统控告被告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情况属实,但觉得上海市上复文具用品企业文具用品上当受骗,系袁瑛所做,被告对于此事并不知道,此节不可评定被告违法犯罪;有关上海瑞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当受骗葡萄酒及其骗领各施工企业的安全性担保金,应以被告具体占据的葡萄酒和分到的脏款做为违法犯罪金额;辩护律师与此同时明确提出,被告认罪态度不错,提议从轻处理惩罚。
  经审判查清,被告季某某某系惠春企业法人代表,该企业为私营企业企业,租用当地余姚路22号301室做为办公房,并在中行上海市分行股市中分行设立帐户,银行开户资产为RMB5000元。
  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季某某某以惠春企业的为名向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选用先配送后支付的方式选购多种类型电脑上五套,使用价值RMB2070零元。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将电脑上送至惠春企业后,被告季某某某挑唆财会人员于1999年7月29日向该企业出具了取票日期是1999年8月10日,额度为RMB2070零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因惠春企业账户无储蓄,银行汇票遭金融机构退票费。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立即派员至惠春企业办公室,发觉该企业已搬出,被告季某某某亦失踪。
  上述事实,直接证据有:1.证据惠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海市嘉华大诚会计公司验资报告表、银行回单、余姚路22号301室临时性房子出租协议书及被告季某某某在检察系统的口供,确认了被告在企业登记后抽资注册资本,其设立企业的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骗财的客观事实。2.遇害企业员工陈永龙阐述,被告季某某某规定用先配送后支付的形式向遇害企业购买电脑,因为先前季曾选用同样的方法购买电脑一套,并支付货款,故遇害企业给予允许且按约将电脑上送至惠春企业办公室。当被告季某某某出具的空白支票遭金融机构退票费后,发觉被告季某某某以及企业已肇事逃逸。3.见证人原惠春企业财会人员夏培琴证言,确认了被告季某某某明知道银行帐户储蓄不够,仍规定夏出具银行汇票交货遇害企业的客观事实。4.遇害企业电脑上出入库单、惠春企业的收条,确认了遇害企业向惠春企业送到了电脑上五套,系为MMX200、32m、4.3G电脑上四套 (在其中一套无显示屏)、PⅡ400、64m、8.4G电脑上一套,累计使用价值RMB2070零元。5.中行上海市分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号:AT302108)、中行退票费通告,确认了被告出具的银行汇票为空白支票。6.被告季某某某在公安部门的口供,亦证实了其具备骗领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五台电脑上的有意。
  以上直接证据经复庭质证,直接证据间能互相证实,直接证据来源于合理合法,应予以确定。被告季某某某明确提出沒有向遇害企业出具空白支票的辩驳,没法采纳。
  1999年7月,被告季某某某以上海市侨盛休闲度假村一部分独栋别墅分包给黄蔡云开展装修,必须购入特定木地板之名骗领黄蔡云RMB4万元。因工程项目不可以工程施工,经黄蔡云催讨,被告在做出书面形式服务承诺允许还贷后脱离当地余姚路22号301室。
  之上客观事实,有受害人黄蔡云的阐述及被告的书面形式服务承诺、借条等直接证据确认,被告季某某某在公安部门亦作了口供,直接证据经该院复庭质证确凿,给予确定。
  1999年6月,被告季某某某以惠春企业的理由与上海瑞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有关嘉士伯罐装啤酒的供货合同,由上海瑞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惠春企业供货葡萄酒,惠春企业特定徐碰样为收件人,支付期是40天。1999年6月21日至8月10日,上海瑞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供货瓶装啤酒3045箱(在其中100箱为赠予)、罐装啤酒1170箱,总共使用价值RMB289505元,由徐碰祥查收。1999年7月底,上海瑞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协议书承诺规定惠春企业支付货款,被告季某某某挑唆财会人员出具了一张取票日期是1999年8月10日,额度为RMB十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由该企业。1999年8月11日,被告又出具了一张额度为RMB十二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由该企业。同月19日,二张银行汇票因储蓄不够而与此同时遭金融机构退票费。上海瑞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欲与惠春企业联络时,发觉惠春企业已搬出当地余姚路22号301室,被告季某某某亦失踪。
  之上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有:1.遇害企业销售总监麦耀棠阐述,被告季某某某在接到葡萄酒后,用二张空白支票推辞遇害企业并肇事逃逸的客观事实。见证人嘉士伯嘉酿(上海市)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李琼证词,证实了麦耀棠的阐述。2.见证人原惠春企业财会人员夏培琴证词,确认了被告季某某某在明知道惠春企业储蓄不够的情形下,仍命令夏出具一张十万元银行汇票的客观事实。证据银行回单证实了见证人的证词。与此同时,麦耀棠的阐述及其被告季某某某在公安部门的口供,可以证实被告出具十二万元银行汇票的客观事实。3.见证人被告老乡郁建证词,确认了被告季某某某曾用100箱瓶装啤酒、100箱罐装啤酒抵账的客观事实;见证人徐天亮证词,确认了徐曾协助被告运送葡萄酒的客观事实,被告季某某某在公安部门的口供与徐的证词相符合。4.证据供货合同、报价表、运东西单、遇害企业税票,确认了遇害企业依协议书向惠春企业供货啤酒的种类、总数,使用价值及其葡萄酒由徐碰祥查收的客观事实。5.中行上海市分行银行汇票二张(银行汇票号各自为A1302124、A1304581)、退票费通告,确认了被告季某某某出具的银行汇票为空白支票。
  以上直接证据经复庭质证,直接证据间能互相证实这节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来源于合理合法,应予以确定。被告季某某某辩驳沒有得到过葡萄酒,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予以采纳。
  1999年5月5日,被告以惠春企业的理由与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经营承包协议书,由惠春企业经营承包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1999年6月至7月,被告季某某某合谋袁瑛等以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为名,运用侨盛休闲度假村21幢别墅装潢业务流程,依次与上海市乐城设计装饰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定联谊会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金厦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金苑子公司、江苏工程建筑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公司协作企业、上海市银龙建筑装饰设计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瑞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企业签署了总共29幢独栋别墅的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及安全性承包协议,并以扣除安全性保证金之名骗领以上企业RMB146000元后,逃出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
  之上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有:1.证据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惠春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任命通知,见证人上海市恒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徐富春证词,确认了彼此的经营承包关联。2.遇害企业上海市乐城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徐黄伟阐述,1999年6月29日,上海市乐城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公司与被告季某某某签署了4幢独栋别墅的装修协议书和安全性承包协议,徐黄伟于7月7日付款了RMB21000元安全性担保金。同月末,袁瑛在出具了于1999年8月8日的入场通知单后,被告季某某某等却均逃出了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安全性承包协议、惠春企业收条、入场通知单证实了徐黄伟的阐述。3.遇害企业上海嘉定联谊会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金龙阐述,1999年7月2日,上海嘉定联谊会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署了4幢独栋别墅的装修合同书,同一天,唐金龙付款了RMB2万余元安全性担保金,由袁瑛出示收条。同年同月20日,被告季某某某书面形式服务承诺8月6日入场,合称如毁约,则退还担保金并损失赔偿RMB3万余元。服务承诺限期到后,因不可以入场,被告却出具了一张额度为RMB5万余元的银行汇票交由唐。因银行汇票遭金融机构退票费,唐欲与被告商谈时,被告已逃出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收条、被告书面形式服务承诺、中行上海分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号:A1304580)及中行退票费通告证实了唐金龙的阐述。4.遇害企业上海市金厦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荣盛子公司黄蔡云阐述,1999年6月27日,上海市金厦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荣盛子公司与被告季某某某签署了4幢独栋别墅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黄蔡云付款了安全性担保金RMB5万余元。1999年7月26日,因一直未通告工程施工,被告书面形式服务承诺于8月7日偿还货款,殊不知期满却发觉被告等已逃出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合同书填补、被告书面形式服务承诺证实了黄蔡云的阐述。5.遇害企业江苏基本建设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公司协作企业徐祥民阐述,1999年6月24日,江苏基本建设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公司协作企业与被告季某某某签署了5幢独栋别墅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和安全性承包协议。当天,徐祥民付款了安全性担保金RMB2万余元,后发觉被告等逃出了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安全性承包协议、收条证实了徐祥民的阐述。6.遇害企业上海市银龙建筑装饰设计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娣阐述,1999年7月3日,上海市银龙建筑装饰设计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季某某某签署了4幢独栋别墅的工程项目装修合同书和安全性承包协议,李金娣付款了安全性担保金RMB15000元,由袁瑛出示了收条。7月28日,被告出具了于8月10日的入场通知单后,逃出了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工程项目装修合同书、安全性承包协议、收条、入场通知单证实了李金娣的阐述。7.遇害企业上海市瑞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史国金阐述,1999年6月底,上海市瑞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季某某某签署了8幢独栋别墅的工程项目装修合同书和安全性承包协议。史国金付款了安全性担保金RMB2万余元,由袁瑛出示收条。1999年7月1日,被告出具了入场通知单,却一直不可以入场工程施工,史国金数次与被告联络,后发觉被告等已逃出当地余姚路19号301室。证据工程项目装修合同书、安全性承包协议、收条、入场通知单证实了史国金的阐述。8.见证人袁瑛证词,确认了被告为骗领安全性担保金而与各遇害企业签合同的客观事实。9.见证人上海市康苑物业管理公司长沙金基站主管秦龙证词,确认被告季某某某搬出余姚路19号301室之时未留出通告,而且一直没法与其说建立联系。
  以上直接证据经复庭质证,直接证据间能互相证实这节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来源于合理合法,应予以确定。被告季某某某辩驳其与施工企业签合同是受徐富春授权委托及在搬出余姚路19号301室时留出通告,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予以采纳。
  案发前,公安部门追讨了一部分脏款、脏物,计RMB57410元,已归还相关受害人RMB4741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季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选用虚拟客观事实和审签空白支票推辞等技巧,骗领了上海市易高电脑上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及黄蔡云金钱,总共使用价值RMB60700元,金额极大,其手段已组成诈骗罪。检察系统控告被告季某某某的违法犯罪创立,但依据案件审理查清的真相和评定的直接证据,被告季某某某并不是以空白支票诈骗钱财;其扣除黄蔡云木地板款也不是根据合同书,被告季某某某的这一部分犯罪行为,应以诈骗罪惩治。
  被告季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运用签署和合同履行骗领上海瑞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千多箱、骗领上海市乐城设计装饰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支出的“安全性担保金”,骗得钱财总共使用价值RMB445505元,金额非常极大,其手段已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系统控告被告季某某某犯罪行为清晰,事实清楚充足,判定恰当。被告的辩护律师明确提出的要以被告具体占据的葡萄酒和分到的脏款评定违法犯罪金额的建议,于法无据,不予以适用。
  针对被告季某某某的以上违法犯罪,应按照数罪的标准给予惩治。
  检察系统控告被告季某某某运用开空头支票的办法骗领了上海市上复文具用品企业各种文具用品,使用价值RMB5850元,已组成票据诈骗罪。尽管公诉人在法庭上诵读的沈振球阐述和被告口供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但这类直接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主观性上面有非法侵占罪日用品的有意和客观性层面实行了骗领日用品的个人行为,故对这种客观事实不予认定。被告的辩护律师从此节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适用。辩护律师觉得被告认罪态度不错,提议从轻处理处分的建议,因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予以采取。
  总的来说,为维护保养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秩序,维护公与私资产不会受到侵害,严肃认真我国法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季某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刑期四年,并罚款RMB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十四年,并罚款RMB一万五千元,夺走民事权利三年。决策实施刑期十七年,并罚款RMB二万余元,夺走民事权利三年。
  (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1999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款应于宣判奏效生效日五日内向型该院交纳。)
  二、追讨被告季某某某脏款RMB438795元连着已追讨的RMB一万元,一高并发还各遇害企业、受害人。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第二初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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