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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客观事实或藏匿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07

  本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编造客观事实或藏匿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虚假的公司或是盗用别人为名签合同的;

  (二)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保证的;

  (三)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合同履行 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署和履行的;

  (四)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

  (五)以其它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企业犯这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要求之罪的,对公司被判罚款,并对其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直法接责任人,按照这节各此条的要求惩罚。



合同诈骗罪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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