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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方法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1:4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64

  具体内容: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方法有什么?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方法能够 归纳为编造行为主体、编造贷款担保、圈套式行骗、携款逃走式行骗以其他方式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这五个层面。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详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方法,期待对您有协助。

  1、编造行为主体。

  就是以编造企业或是盗用别人为名签合同。编造的企业,就是指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压根不会有;冒充别人为名,就是指瞒报自身的具体情况,或是没经授权委托或是批准,而应用其他人的地位或是公司的名字。操作实务中常用的有:运用偷盗、仿冒或是骗领的空缺合同书、证明信与她们签合同;运用早已撤消的部门的公司章、协议书等与别人签合同;运用无效、废止的协议书、证明信冒充别的公司或是本人与别人签合同等。

  2、编造贷款担保。

  就是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编造的房屋产权证明贷款担保,哄骗被告方与其说签合同、合同履行,进而骗领另一方钱财的个人行为。这儿的单据操作实务中一般就是指银行汇票、汇票和银行本票等金融业单据,别的房屋产权证明,就是指除单据以外的其他可以证实某种所有权的有效性证明材料。

  3、圈套式行骗。

  即侵权人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先以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 ,骗领另一方被告方信赖,让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署和合同履行,进而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个人行为。

  对侵权人是不是具备合同履行的工作能力,要联系实际状况综合分析。操作实务中,有几种状况应该是有所差异的。一种是侵权人在签订合同书时虽无执行工作能力,但在签订前早已与第三方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因在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中,第三方毁约,导致前一合同书不能执行的,能够 视作有一部分执行工作能力。第二种是在签合同时,侵权人沒有充分的执行工作能力,在签订协议后,虽沒有在要求的时间进行合同书标底,可是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立即挽救,降低另一方损害的,也理应觉得有一部分执行工作能力。第三种是在签合同时沒有执行工作能力,签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实际上沒有合同履行的,理应觉得沒有执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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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携款逃走式行骗。

  即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个人行为。

  5、以其他方式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就是指侵权人应用了以上四种合同诈骗方法以外的形式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操作实务中,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类:编造合同书标底;设定合同书圈套条文;放纵另一方被告方交货的货品、借款、订金,导致述款物没法退还;应用另一方被告方交货的货品、借款、订金开展违法违纪主题活动,导致以上款物没法退还;藏匿合同书货品、借款、订金,拒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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