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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1:3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13

  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合同书被告方采用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等欺诈方式,骗领合同书另一方钱财数额的个人行为。那麼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也只能是本人执行吗?能不能是企业?下边顺风车我为您详细说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的主要内容。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

  司法部门实际中应留意区别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普通合伙人或是企业。比如以下几个情况便是名叫企业实为个人执行的合同诈骗罪:

  (1)本人为开展违法违纪活動而成立的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合同诈骗的,或是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后,以执行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为关键运动的,应确认为本人违法犯罪。(见最高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国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租用给本人运营的公司。承租方运用公司为名行骗的,应确认为本人行骗。

  (3)国营企业或是集体所有制为本人给予企业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为名开展合同诈骗,应以本人行骗论。

  (4)沒有资产、场所、从业者等名存实亡的空壳公司,对这些运用合同诈骗的,应以本人行骗论;

  (5)由被挂证公司出示企业营业执照,而由挂证工作人员自筹经费、自负盈亏、自承担风险的挂证公司,挂证工作人员执行合同诈骗罪应确认为本人行骗。因而是不是以公司为名签署、合同履行,不可变成区别本人合同诈骗与企业合同诈骗的标示。

  实践活动中,“理应留意从单位犯罪的违法犯罪信念的统一性和权益所属的团体性二点掌握到底是本人合同诈骗罪或是企业合同诈骗罪。并且,这两个方面当中,权益所属的团体性理应优先选择考虑”。对一些以公司为名执行的而具体违法犯罪牟取的收益所属立即责任人的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一律应以本人违法犯罪论罪。

  合同诈骗罪的组成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我国对合同的管理方法纪律和公与私财物使用权。本罪的另一半是公与私钱财。

  2、本罪的理性层面,主要表现为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3、本罪的行为主体,本人或企业均可组成。犯本罪的本人是一般行为主体,犯本罪的部门是一切企业。

  4、本罪的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备非法侵占罪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目地。

  (责编:汤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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