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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是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14:2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00

  合同诈骗罪是主体在客观层面有意而且具备非法侵占罪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目的性的个人行为,那麼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有什么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又是什么呢?华荣律师事务所查看了相关资料,为您提供了回答,请浏览下面掌握!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是啥

  本罪的行为主体,本人或企业均可组成。犯本罪的本人是一般行为主体,犯本罪的部门是一切企业。

  本罪的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备非法侵占罪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目地。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我国对合同的管理方法纪律和公与私财物使用权。本罪的另一半是公与私钱财。

  本罪的理性层面,主要表现为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最先,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本罪的行骗行为为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假企业或是盗用其他人的委托人签合同的。

  (2)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保证的。这儿所指的单据,关键指能做为贷款担保凭据的金融业单据,即汇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等。说白了别的房屋产权证明,包含土地使用权证证、房子不动产产权证及其能证实动产抵押、房产的多种合理证明材料。

  (3)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署和履行的。

  (4)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

  (5)以其它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这儿所指的其它方式,就是指在签署、执行合同全过程中采用的以上四种方式之外,以合同为方式、以骗领合同书承诺的由另一方被告方交货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订金还有别的贷款担保钱财为意义的一切方式。

  侵权人只需执行以上一种行骗个人行为,便可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犯这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要求之罪的,对公司被判罚款,并对其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直法接责任人,按照这节各此条的要求惩罚。

  次之,行骗另一方被告方钱财务必金额较大的。说白了金额较大,依据,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因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起诉:

  (1)本人行骗公与私钱财,金额在五千元至二多万元的;

  (2)企业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以公司为名执行行骗,行骗所得的归企业全部的,金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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