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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法院死刑执行的指令后,理应在七日之内交

发布时间:2021-08-27 01:30:1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0

  下属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法院死刑执行的指令后,理应在七日之内交货实行。可是看到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终止实行,而且立刻汇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做出判决:

  (一)在实施前发觉裁定很有可能有不正确的;

  (二)在实施前犯罪分子告发重特大犯罪行为或是有其它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很有可能必须 重判的;

  (三)犯罪分子已经孕期。

  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终止实行的因素消退后,务必请示最高法院校长再审签死刑执行的指令才可以实行;因为前述第三项缘故终止实行的,理应请示最高法院依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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