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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废除死刑健身运动真正进行的时间起源于二十世纪40年代

发布时间:2021-08-27 01:29:5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54

  一、序言

  大家常说:“国际公法仍未严禁可用死罪。”①可是这一观点却不是很精确。由于,一些国际条约中早已依法取缔了死罪。能够确实的是,想让这种不平等条约变成世界认可的规范,如今还不留后路。可是,有8一个我国因为对国际公法的怀疑和对之上不平等条约②的秉持,表明绝对不会在中国强制性执行死罪。③联合国组织公民权利事务管理联合会④在近期一项判例法中要求,已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⑤成员国不可修复应用死罪。这样一来,受国际公法⑥危害而废除死刑的我国总数进一步提升了。西方人权人民法院近期的一项决定要求,欧洲议会会员国的实践活动个人行为表明,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第2(1)条⑦对死罪开展了清晰的认同,但整体上《公约》是严禁应用死罪的。尽管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愈来愈显著,与此同时许多国际性规则都确立表达抵制应用死罪,这一切好像意味着废除死刑在一段时间的未来将要完成,可是相对于那种觉得国际惯例法严禁应用死罪的叫法,那样的观点很有可能言之过早。如今也有约六十个我国依然沿用死罪,可是总数以每一年三个上下的速率下降。他们中的有一些國家早已表明有心废除死刑。例如,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7年3月的大会上,我国意味着讲话说:“大家将迅速思考死罪运用的范畴,这一范畴将被变小,大家的根本宗旨是完全废除死刑。”⑧

  废除死刑的健身运动追朔到切萨雷·贝卡里亚和启蒙思想阶段,乃至比这一时期还需要久远。当代废除死刑健身运动真真正正进行的時间起源于二十世纪40年代。欧洲地区好多个以往独裁专制制度的我国,如法国、德国和西班牙都取消了死罪,这也是他们填补以往几十年权利乱用历史时间的一种“过渡型公平”的对策。与此同时,《人权法》的颁布变成那时候新起国际经济组织 (如联合国组织和欧洲议会)的规范性标准。根据探讨《世界人权宣言》中相关“生育权”的条文,1948年联大会议就废除死刑的号召开展了细心科学研究,可是沒有达成一致建议,关键是由于那时候大部分我国还未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看得出,他们的念头要技术领先行動。客观事实正因如此。那时候没有一个我国公布声称死罪的合理合法、合理化或正当行为。⑨死罪不但是对生育权的否定,并且其合理合法已愈来愈遭受公布的提出质疑。这也正好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们的初心和期待所属。

  对生育权充足的尊敬是废除死刑的必备条件,它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中常提及的“完成的一同规范”。半世纪过去,大家常说的“完成”早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虽然当今世界的一些地域依然处在快速发展中的情况。可是全部欧洲地区早已是一个彻底废除死刑的地方了。2000年12月,欧盟国家根据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其中第2条那样写到:(1)每一个人都是有生育权;(2)不可以死罪或别的夺走性命的形式做为处罚一切中国公民的方式。

  1948年12月10日根据的《世界人权宣言》事实上为现行标准国际人权法的完善而繁杂的体制的生成带来了起初的架构。有些人觉得死罪乃至谈不上是一个公民权利难题。⑩而抵制有关死罪的国际公法慢慢进步的我国持那样的观点,即《联合国宪章》中的一项要求把该类事务管理都看作是“归属于我国政令范畴内的难题”。(11)在联大会议探讨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的环节中,大家可以显著地觉得到这类观点是毫无根据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死罪的主要观点是:自1948年至今,死罪经历了很大的发展趋势。好似国家宪法伴随着社会的更替逐步完善一样,死罪还将伴随着法规的持续完善而再次发展趋势。

  二、不平等条约规则以及表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份关键的关于国际性公民权利的文档。它是1966年由联大会议决议经过的条例。它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中本来简易而不确立的“生育权条文”多方面诠释,强调死罪是对生育权的否定或限定。(1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中确定了“原有生育权”的定义,并填补了原有生育权不可被“肆无忌惮夺走”。但在之后的一段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强调:尚沒有废除死刑的我国,能够依据违法犯罪那时候可用的法律法规并在没有违反现行标准《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条件下,将死刑判决用以极其明显的违法犯罪。仅有在管辖法院下发了死刑判决后,方能执行死罪。(13)

  此外,该协议还要求所有人都是有寻找饶恕、宽容或减刑的支配权,它也严禁对违法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14)及怀孕期间女性惩处死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终一段是基本纲领并非规范化汇总。它申明,“《公约》成员国不可以《公约》中的一切內容为原因,推迟或阻拦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现阶段已经有约一百五十五个我国签订了《公约》,意味着《公约》精神实质正逐渐趋向经济全球化。

  1989年决议经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及:“不可对未满18岁的违法犯罪工作人员推行死罪或终身监禁。”基本上全世界全部的我国都广泛认可《儿童权利公约》,而英国亦于1995年在《公约》上无保留签名。国际条约的签署国应“阻拦一切很有可能毁坏不平等条约总体目标和服务宗旨的个人行为”。(15)20世际90时代初,大赦国际以前报导了有一些我国依然对没满18岁的违法犯罪工作人员执行死罪。此后,塔吉克斯坦和也门陆续对没满18岁的未成年废止了死罪,并公布这也是他们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逐渐。2005年,英国联邦最高法院评定对18岁以内的违法犯罪工作人员执行死罪是违反宪法学的。(16)现阶段仅有沙特一国依然对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执行死罪。

  在联合国组织施行政策法规的与此同时,地区性公民权利管理体系在欧洲地区、南北美洲、非州和阿拉伯世界创建和盛行。每一个地区公民权利管理体系中,都是有一个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类似的国际条约。这四个地区性公民权利管理体系的一起优点取决于都认可生育权。在其中的三个管理体系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观点类似,觉得死罪是对生育权的否定和限定,而另一个管理体系则逃避了这一难题。所需采取的第一项地区性不平等条约是《欧洲人权公约》,它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早很多年。它是1950年由好多个欧洲各国(即当初的欧洲议会会员国)拟定的。伴随着20世际90时代欧洲议会的大量扩大,目前,《欧洲人权公约》涉及到的我国早已提升到41个。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观点一致,《欧洲人权公约》也一样觉得死罪是对生育权的否定。(17)在1969年根据的《美洲人权公约》中,有关“生育权”的协议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含意基本一致,不一样的是,《美洲人权公约》有两个较为大的改动,其意义都取决于进一步限定死罪运用的范畴。除开免去怀孕期间女性和青少年的死罪外,对70岁左右的老人一样不适用死刑裁定。此外,《美洲人权公约》还明确提出,“早已取消了死缓的我国不可再再次开启死罪”,这也是该《公约》中仅有的含有肯定颜色的要求。(18)《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中认同了生育权,可是却沒有谈及死罪难题。许多点评家觉得,死罪在非洲的常见应用事实上是对生育权的一种隐秘性限定。(19)可是,从非州法纪的发展趋势状况看来,尤其是巴西宪法法院做出的废除死刑的裁定,(20)大家觉得,《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的原意具体致力于废除死刑。(21)《阿拉伯人权宪章》由阿拉伯国家联盟于1994年根据,可是迄今还未起效。换句话说,在“违犯一般法的重特大违法犯罪”的情形下,能够实施死罪。可是针对政冶犯罪分子、没满18岁的违法犯罪工作人员、孕期和哺乳期间(生产制造后最多2年),都应免去死罪。(22)

  根据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欧洲地区和南美洲条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得出,限定死罪的新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对死罪抱有较大的宽容性,而最终经过的三个条例之一的《美洲人权公约》针对完全废除死刑好像还存有不以为意的心态。可是,在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根据之初,就己经充分考虑将来应依据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对《公约》开展改动。1969年圣何塞大会经过了《美洲人权公约》,英国访问团讲话说,“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早已十分明显了。”(23)在19个参会我国中,有14个我国根据了一项号召定编废除死刑议定书的申明。(24)

  尽管1950年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后,欧洲大陆的规则迅速逐渐产生变化,但那时候欧洲地区的生育权规则却或是最传统的。1983年欧洲议会首先根据了《欧洲公约关于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的议定书》。(25)20个世纪80时代末,此外2个管理体系的相近协约《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与《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被宣布根据,并迅速得到执行(26)。2002年,宣布借助了《欧洲公约关于死刑处理的第二号议定书》及其《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一切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十三号议定书》。(27)四项协约都归属于任择议定书,一样都没有对原协约內容开展调整;反过来,他们给全文成员国给予了强化责任的概率。但他们的完成给大家留下来了深入的印像,并获取了75个我国的准许。

  除开功效非常突出的议定书外,国际公法也有可能根据暗示着,根据沒有确立倡导废止的规则,根据严禁残酷、不是人道、污辱看待或处罚那样一条全部关键公民权利协约和大部分中国宪法学都是有的规则,更为清晰地严禁了死罪。残酷、不是人道或污辱的定义理应开拓创新,体现当今的观念和价值观念。这儿沒有有关初始想法的标准,英国许多宪法解释中繁杂的困难与国际性公民权利条例是彻底反过来的。如今,大家广泛认为,国际性公民权利规则必须 有更进一步的发展趋势。

  一些公民权利条例,和很多国家宪法一样,把死罪做为对生育权的除外给予接纳,但另外又严禁残酷、不是人道和侮辱的面对与处罚。比如,英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准许使“被指证犯死刑或丑行罪的人”进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支配权,殊不知第八修改案却严禁了“残酷和异常的处罚”。宪法学和条例中对死罪的精准定位合理地防止了大家将死罪做为一种实质残酷、惨无人道或羞辱性的处罚来考虑到吗?或是能够想像现如今或将来的表述者会觉得生育权的除外——死罪会被残酷、不是人道或羞辱性的新理念所中合或超过吗?在不能允许将死罪做为一种生育权的除外存有的宪法学里,一些法院早已根据有关残酷、不是人道或羞辱性的条文严禁了死罪。可是一些对死罪委婉废除的论点论据,虽然很多是对死罪更清晰的认可,却被西方人权人民法院否定了(改革派非常少)(28),如同它大概二十年前在第八修改案案子中被美国最高法院以大部分票否定一样。(29)

  有关死罪与严禁残酷、不是人道和羞辱性(或“残酷和异常”)的处罚相违反的争执,仍然是个司法部门炸弹,从国际性废除死刑健身运动得到驱动力,按时時间无声无息消逝着。2001年,澳大利亚最高人民法院受国际人权法进度和英国作法的明显危害,再次点评了其在死罪难题上的观点,觉得死罪违反宪法学而回绝向英国引渡回国很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工作人员。而在十年前,澳大利亚是赞同死罪的。(30)欧洲法院也因为一个判刑犯法的库尔德恐怖份子Abdullah calan所递交的申请办理而遭遇那样一个异议。calan在1999年今年初被土尔其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一年11月,西方人权人民法院允许了calan的要求,对其执行临时性对策。(31)欧洲法院在其2003年3月12日的裁定中,在融合13号议定书的根基上,参照了欧洲议会的议院交流会所许可的法律法规见解。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2句仍然对死罪作了要求。一直以来,欧洲议会都将他们从《欧洲人权公约》中删除,以使基础理论切合实际。如今大量的国家宪法文档和国际公约都不会再包括那样的要求(第五段),也促使删掉越来越更为关键。(32)

  欧洲法院调整了其在“索尔英v.美国”案子中的观点,觉得欧洲议会各会员国的作法默认设置 废除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2(1)条,事实上容许了死罪。死罪必定是一种不是人道或羞辱性的工资待遇或处罚,有悖条例的第三条。

  一样,人民法院看到了有关死罪的法律法规观点在“索尔英v.美国”案子以后早已经历了一场极大的转型。在该案子后,从1989年2两个成员国实际上的废止,发展趋势到44个成员国中43个我国在法规上对死罪的废止,大部分是近期才作出答复的我国,剩余的沒有废除死刑的一个国家乌克兰得到了推迟执行权。从下列客观事实能够体现出欧洲地区大部分废止了和平年代的死罪:全部成员国都签定了第六号议定书;4一个我国都准许了该议定书,即除开土尔其、斯洛伐克和乌克兰以外的所有国家。假如要添加欧洲议会,新的会员国则被规定废除死刑。欧洲议会的这一现行政策进一步证实了死缓的基本上废止。这样一来,欧洲议会会员国所遮盖的国土范畴所有废止了死罪。

  这一明显的发展能够做为一种数据信号:成员国就废止或是起码是调整《公约》第2(1)条第二句达到了一致意见,尤其是充分考虑成员国已签定了第六号议定书,而且该协议书已被4一个我国准许那样的客观事实。是不是必须 等其他的3个成员国对第六号议定书准许之后才对第2条中的清除死罪做重特大调整,这一点还有疑惑。在这里一致的情况下,能够觉得和平年代的死罪,即便 并不是不是人道的,也应当说成不能进行的酷刑,《公约》第2条是不允许这类方式的处罚存有的。

  为论述这一见解,人民法院观念到对第13号议定书的公布签定说明,成员国依据废除死刑现行政策早已挑选了对条例內容调整的传统的方式。可是,该议定书务求扩张该项限令,期待在其他情况下都废除死刑,换句话说,无论在和平年代或是战争时期全是这般。进行废除死刑的最后一步能够被看成是对根据成员国的实践活动建立的废除死刑发展趋势的确定。这并不一定违反《公约》第2条中有关容许在和平年代应用死罪早已获得调整的见解。

  依据这一地区现有的发展,人民法院觉得如今不可以清除各会员国根据她们的实践活动,就可以在和平年代应用死罪的第2(1)条第二句开展调整上已达成一致。在这里一情况下,一样能够觉得死罪的推行能够被视作不是人道的和侮辱的工资待遇,与《公约》第三条相违反。可是,人民法院不必从此得到明确的结果,由于依据不公平的审理实行的死罪将与条例相违反,即便 《公约》第2条的表述仍然保存死罪。

  在最后的解析中,人民法院判决和平年代的死刑判决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而且不会受到第2(1)条的维护,由于该规范已由世界各国的实践活动默认设置 调整了。这一点已在土尔其大法官一部分抵制建议的阐述中获得确认。(33)

  人权委员会是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建立的机构,专业科学研究各成员国的定时汇报,并审理支配权遭到损害的我国和本人的起诉状。人权委员会已按照该条例在很多成员国对死罪难题做好了科学研究。因而,在还未废除死刑的我国可以应用死罪的假设状况代表着早已取消了死罪的我国不能再度修复死罪。(34)对“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死刑判决的局限致使了很多我国对在经济犯罪和其它未造成 性命的刑事犯罪中推行死罪的抨击。(35)近期,人权委员会说明观点,称不涉及到行凶的毒贩者不足“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的资质。在2005年7月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布的对于泰国的的定时汇报作出的总结性的观查汇报中,联合会提及:依据第6条第2段的要求,联合会觉得死罪不但仅限于“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还能够适用毒贩。虽然有2003年刑法典的调整 ,严禁对18岁下列的人死刑执行,成员国依然沒有撤消其对《公约》第6条第5段(第6条)的申明,联合会对于此事深表遗憾。成员国应调整对毒贩者死刑执行的要求,为此降低能够死刑执行的犯案种类。(36)“总结性的观查汇报”被18个组员委员会一致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中都要求严禁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儿童死刑执行。(37)这也是一项十分基本上的要求,即便 在准许阶段内有保存也是没用的。(38)依据南美洲人权委员会的要求,对18岁下列违法犯罪青少年儿童死刑执行违背了常用的国际公法。(39)人权委员会因而得到启迪,并参照了《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不平等条约要求,(40)觉得裁定实行方式给违法犯罪工作人员造成了长久的过多的痛楚,如毒气室,包括残酷的、惨无人道的和侮辱的处罚,违背了该《公约》第7条的要求。(41)

  人权委员会所审批的许多案子,都涉及到在牙买加和别的讲英语的亚得里亚海我国的死刑判决。这种案例中的非常大一部分,在审理全过程或起诉全过程上都存有程序流程上的缺点。联合会觉得要是要裁定死罪,务必确保有严格的程序流程。(42)一般 ,应开设死刑犯监狱,由于死刑犯监狱的自然环境标准不符国家标准。(43)实际上,这也就代表着联合会所听证会的死罪案子中,贴近85%的案子都是有一部分违背条例。联合会中一些委员会从没驳回申诉过死罪的投诉,委员会中有一部分人是适用所有废除死刑的。

  规定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按时递交汇报,证实她们遵循了不平等条约的规定。这就给人权委员会给予了机遇,使人权委员会得到向会员国就死罪难题在公布的大会上提出异议,并在其总结性观查汇报中就法律改革创新或确保无违背死罪法律的实践活动提意见。英国在1992年准许了该条例,并于1995年3月向人权委员会递交了基本汇报。联合会作出了下列建议:联合会对英国多个州实行死刑判决的案情总数表明忧虑,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容许死刑执行的案情总数,在死刑犯监狱的长期性囚禁,在特殊实例中,很有可能早已超出了条例第7条的要求总数;针对最近依据联邦政府法律法规死罪惩罚幅度的增加及其一些州死罪的修复,联合会表明悲痛;有多个州容许对18岁下列违法犯罪工作人员判决死罪,而且实际上早已判决并实施了死罪,针对这种州的法律中的一些要求,联合会一样表明悲痛;在一些案子里,对维护精神病人免遭死刑判决的保障工作力度不足,对于此事联合会也深表遗憾。(44)

  对于此事,联合会有以下提议:联合会督促各成员国调整其联邦政府及我国法律,限定违法犯罪总数,仅对更为明显的违法犯罪死刑执行,遵循《公约》第6条的要求,并以最后废除死刑为目地;劝诫政府采用合理对策确保违法犯罪员工在18岁之前违法犯罪免遭死刑判决。(45)

  2002年6月,美洲国家公民权利人民法院要求,刑诉法要求一些特殊罪刑申请强制执行死罪违背了《美洲人权公约》。人民法院发觉,1925年特立尼达岛和多巴哥岛的《侵害人身法》机械设备地、含糊地对蓄意谋杀申请强制执行死罪,忽略了对凶杀比较严重的程度的差别。因而,该法令使审判者没法考虑到案子的基本情况,明确罪刑的明显水平以及独特性,由于法令驱使审判者对同样的罪刑,但刑事犯罪区别非常大的案子不问青红皂白地被判同样的惩罚。依据《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的要求,这一点相当严重,因为它伤害了更为宝贵的物品,那便是人的生命。依照该《公约》第4(1)条所表述,这也是独断专行蛮横的。(46)人权委员会采用了相近的对策。(47)

  在一些国外中国公民遭受死罪威协的案例中,死罪的运行在一定水平上间接的遭受了挑戰。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1)(b)条(48)的要求,假如要对其他国家中国公民执行逮捕,国外中国公民有权利被告之其有得到领事馆帮助的支配权。很显著,在国外地区,即便 说不来绝大部分,但也是非常多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中国公民都未在这里信息内容中获益。因为宪法学规定嫌犯被告之她们有申请办理答辩的支配权,这实际上是确保警员作出相近“米兰达警告”的法定条件。针对英国不好的案例在国际法院由巴拉圭、法国和西班牙三国开展案件审理。该法院公布了规定终断、最少临时终断死刑执行的临时性对策,但英国政府又一次抗命了这种对策。(49)巴拉圭放弃了。但法国仍在再次。2001年6月,英国被证实对违背国际公法刑事追究,由于英国对LaGrand弟兄实行了处死,并且沒有遵循国际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规定在其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直到做出裁定)。(50)在国际法院中,西班牙和英国的一场相近案例中,西班牙申诉成功。(51)

  相近的案例在美洲国家间公民权利人民法院中也有异议,都需要有西班牙层面的咨询顾问建议。美洲国家间人民法院的理论依据是,在涉及到死罪的案例中,不向犯罪分子告之有得到领事馆帮助的支配权,不但违背了《维也纳公约》,也违背了关键公民权利不平等条约的法定条件要求,违反了不被蛮横独断专行地夺走性命的支配权。而那些全是遭受《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维护的。(52)

  三、联合国组织及其别的国际经济组织内的规范制订与监管

  联合国组织的政冶团队及其别的国际经济组织参与了各种各样致力于限定及其最终废除死刑的主题活动。除做为联大会议权威性决定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一般生育权维护之外,关键文档是《保障那些面临死刑的人权利的保护措施》(53),这也是1984年由联合国组织违法犯罪难题与操纵委员会(即现在的联合会)拟定(54)的。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4条与第一5条的鼓励,它给予了大量相关“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这一语句的详尽范畴,而且强调,死罪只应当用以造成 身亡“或别的极为明显的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除此之外,《保护措施》也要求,除青少年儿童与孕期女性之外,都不应当对这些为人父母或身患精神疾病的人施加死罪。1988年,根据犯罪预防和操纵联合会的一项新决定,《保护措施》获得了提升。它指出了新的事宜,如严禁对有心理缺陷的人施加死罪。(55)

  过去十年中,联合国组织的大部分争辩全是在人权委员会中完成的。1997年,人权委员会采取了一项决定,毫无疑问了该联合会有关“废除死刑有益于人们自尊的提高及其公民权利的向前发展趋势”的信心。它规定世界各国考虑到中止和缓期执行死罪。该决定以唱名决议的方法根据,27人赞同,11人抵制,14人放弃。(56)人权委员会在之后的两年内采取了几类相近的、言语更加锐利的决定。在人权委员会2000年交流会上采取的决定号召联合国组织依然保存死罪,并慢慢限定死罪违法犯罪的总数,以创建死刑缓期规章制度,进而彻底清除死罪并将相关死罪的信息内容公布于众。它规定所有国家在不能保障不应用死罪的情形下保存回绝引渡回国的支配权。(57)

  2005年,也是人权委员会进行实际性工作中的最终一年,其有关死罪的决定比过去采取的一切决定都需要强势。它倡导缓期执行死罪并向世界各国明确提出此规定。除此之外,自1997年逐渐执行至今,此项以26票赞同、18票抵制和7票放弃根据的决定得到了数最多数目的一同倡议者。2006年4月,人权委员会为公民权利联合会所替代。(58)在2007年3月举办的公民权利联合会第4次大会上,对死罪开展了讨论。但该组织依然迫不得已采取相关该主题风格的一项决定。(59)

  联合会以及前男友的许多监督与客观事实调研工作中都由其专题调研员执行。有关1992年至1999年期内超过人民法院权利以外的马上处死或随意处死的专题调研员Bacre Waly Ndiaye持那样的见解,即国际人权法追求完美废除死刑。依照Ndiaye的叫法,“只需有基本上的生育权,也不需要有死罪”。(60)在职专题调研员Philip Alston刻苦钻研限定死罪的专题讲座行业,尤其是只对“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施加死罪的规定。Alston专家教授的结果是在详尽科学研究联合国组织别的单位带来的材质的根基上得到的。依照第六条第2段,只应当对呈现出行凶用意且导致人身安全身亡的人施加死罪。(61)

  提高和维护公民权利工作组联合会是归属于人权委员会的一个权威专家组织。(62)1999年8月,该工作组联合会采取了一项抵制“对18岁以下的人施加死罪”的决定。决定引言谈及过去十年中对18岁以下的人施加死罪的6个我国,他们包含沙特、尼日利亚、塔吉克斯坦、沙特、英国及其也门。此项决定也号召世界各国不必对回绝服现役或逃出部队的人施加死罪,它一起也于1999年12月31日号召世界各国最少将死罪减少为有期徒刑以标示新千年的来临。(63)

  全球范畴内包含英国对死罪的应用也已由公民权利高级专员按时给予斥责。1998年2月4日,高级专员Mary Robinson表示,她针对“Karla Faye Tucker因十五年前犯蓄意谋杀而在昨天晚上被惩处毒针注入而身亡觉得伤心”。Robinson妻子也讲到,“英国及其其他国家死罪总数的提升已变成比较严重难题,这与国际社会针对废除死刑的心愿本末倒置”。(64)

  联大会议已就死罪开展了争辩。在德国与德国建议的人权委员会的鼓励下,根据了一项有关“该行业的医生与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关键趋向是废除死刑”的决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68年初次逐渐关心死罪难题。(65)该决定阐述了一系列有关起诉、饶恕、判缓及其在进行这种程序流程后缓期执行死罪的保障措施,规定政府部门就死刑执行之前的六个月判缓期做出要求。(66)许多赞同死罪的会员国都适用此项决定,这说明该决定将自身限于该现象的“人道主义精神”层面。(67)而一些持废除论的我国则抨击它的怯弱,觉得它不容易“促进政府部门废除死刑”。(68)此项决定公布,“关键目标取决于慢慢限定死罪违法犯罪的总数,以完成所有国家废除死刑的心愿”。(69)

  二十多年之后的1994年,根据邀约已废除死刑的世界各国来讨论慢慢限定会被施加死罪的违法犯罪的数目及其将精神病人清除在死罪以外,死罪难题又再次返回联大会议的议程安排中。(70)最终一段“激励并未废除死刑的世界各国考虑到制订判缓规章制度,以确保在2000年,无一个国家夺走一切一个人的生命的标准在全球的每一个角落里得到明确”。明确提出该决定的西班牙最后得到了有关该决定的49位一同倡议者。但由马来西亚精心策划的一项恰当的流程化对策取得成功地防止了该决定的根据。(71)

  在1999年的联大会议上,当欧盟国家再度试着此项决定时,它被一些维持现实主义我国打倒,虽然这种我国只占极个别。这一件事儿以大败结束,而此项决定也在决议之前被撤消。遭受侮辱的欧盟国家决策撤销该决定,而不是任由其被调整得遍体鳞伤。在与欧共体议院的会话中,Chris Patten运营专员讲到:终止大家有关死罪的决定,不然会探险根据一项包括彻底没法进行的基础理论(宣称公民权利并不是广泛可用与合理)的决定。(72)他讲到,“历经猛烈的交涉后,在上年11月的联大会议上,大家明确,沒有决定比一篇含有比较严重缺点的文章内容好些,并且欧盟国家都不应当再次追求完美其在联大会议中的法律提案权。”Patten讲到:“‘强势线路维持现实主义者们’如今好像正妥协于人权委员会的决定。但她们会再次尽一切勤奋抵御大会决议。”(73)

  2006年12月,联大会议中的废止现实主义我国试着了一种不一样的方法。8五个会员国向交流会明确提出了一份阐述并非决定。这一份阐述未包含在第三次联合会的汇报阐述范畴之内。(74)阐述中写到:每一个人的生育权都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及其别的国际性文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及其《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的37(a)]中得到一致毫无疑问。过去十年中,人权委员会在其接连不断的大会上采取了一项有关死罪难题的决定。此项决定主要表现了其针对全球范畴内再次应用死罪的高宽比关心,并号召并未废除死刑的世界各国完全废除死刑并制订判缓规章制度。大家相信,死罪的废止会对我们自尊的维护保养及其公民权利的向前发展趋势作出卓越贡献。死罪做为震慑方式并不会产生增长值。当以残酷的不是人道的形式夺走一个人的生育权时,一切审理不公平或错判都始终无法撤销了。这一份阐述的签名者们喜悦地发觉,全球废除死刑的趋向仍在再次。她们也对以往一年中三个我国废除死刑恭贺。殊不知,虽然拥有一些发展,但仍旧不可以心存侥幸。这一份阐述的签定者们依然对全球范畴内针对死罪的选用深表焦虑。她们专注于废除死刑的工作中。只需死罪存有,她们针对慢慢限定应用死罪的心声就不容易终止。她们坚持不懈,应当依照最低水平(如社会经济联合会1984/50决定中所阐述的规范)来执行死罪。与此同时,她们也倡导制订死刑缓刑规章制度。她们呼吁交流会在未来关心此事情。(75)

  近期,欧盟国家积极地投身公民权利难题。它初次在《阿姆斯特丹条约最后决议》中明确提出死罪难题。该决定于1997年10月2日被采取。《最后决议》包含多个宣言口号,在其中第一份申明便是“废除死刑宣言口号”:有关《欧盟条约》第F(2)条,大会回望了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帝国签定的《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六号议定书。该条例由绝大部分会员国签定并认同,它就废除死刑做出了要求。

  在这里情况下,大会上也提及,自打以上协议书在1983年4月28日签定,联合国组织的大部分会员国已废除死刑。并且在这种我国中,没有一个我国再应用死罪了。(76)

  《阿姆斯特丹条约》有关死罪的宣言口号针对欧盟国家总务处联合会在1998年6月29日采取《关于第三国之死刑之欧盟政策方针》具有了推动作用。(77)其目标取决于“将在全球范畴内废除死刑做为全部欧盟国家中间所商谈的强大的制度总体目标”、“只需死罪存有,大家针对慢慢限定应用死罪的心声就不容易终止,大家便会坚持不懈认为依照最低水平来执行死罪”。

  《欧盟方针》申明,“死罪不应该将非暴力金融犯罪或非暴力宗教信仰主题活动或观念表述包含以内”。她们也申明,一切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利依照国际性程序流程递交一份本人投诉原材料;当投诉原材料尚在科学研究里时,不可死刑执行。针对违背国际性承诺的违法犯罪应当免去死罪。《方针》中强调,“判处死刑之后的時间长度也会是确认是不是执行死罪的一个决策要素”。针对实行方法,《方针》中申明,死刑执行时应当“将有可能的痛楚减少到最少程度”,并且应当绕开群众或防止别的其他有辱人格特质的方法。最终,“死罪”不应该违反最低水平而变成政冶复仇行动的专用工具(如对于叛乱策划人)。

  2000年12月在莫尔特采取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申明:(1)每一个人都具有生育权;(2)所有人也不应当被判处死刑或死刑执行。除此之外,第一9(2)条公布,“所有人也不应当被驱赶或引渡回国至那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他(她)会遭遇明显的危险性或被判处死刑、遭到摧残或别的不是人的或辱没人格特质的工资待遇或惩罚”。(78)《宪章》包含在《欧盟宪法》议案中,对它的采取早已落后了。欧洲地区安全性与协作机构积极地促进地区范畴内的死罪废止。(79)

  1999年,做为非州的关键公民权利组织,非州公民权利和中华民族权联合会采取了《敦促各国正视死刑缓刑的决议》。(80)决定序言提及,《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4条“毫无疑问了任何人的生育权”。(81)序言中也提及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近期的决定及其提高和维护公民权利工作组联合会有关死刑缓刑的号召。序言中明确提出,三个非洲已根据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个非洲已在本质上或在法规上废止了死罪。针对《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的一些成员国家在违反该宪章中有关确保公平监督权的情形下执行死罪,决定对于此事表示了忧虑。

  决定中的实行文章段落以下:

  1.督促《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成员国中仍在应用死罪的我国充足执行协议书要求的责任,以确保被控告违法犯罪并且判了死罪的人具有《非洲宪章》中要求的全部确保。

  2.号召仍保存死罪的全部成员国:(1)将死罪仅限这些犯有最比较严重罪刑的人;(2)考虑到创建死刑缓刑规章制度;(3)考虑到废除死刑的概率。

  决定是对社会组织针对近期在非洲的死刑执行的关心作出的回复。

  导致(虽然有点儿间接性)死罪废除国际性主题活动的主要地区恰好是国际性邢事司法部门获得新近發展的行业。过去十五年中,联合国组织已创建了四个国际性刑事法庭,以解决前南斯拉夫、卢旺达、塞拉利昂及其多米尼加所面对的形势。在一切一个实例中,都清除了死罪,明确有期徒刑为最严格的处罚。(82)针对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起效之后创建的国际性刑事法庭,状况也这般。(83)国际性组织清除死罪进一步证实了国际公法中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

  四、总结

  自打国际人权法变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当今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的因素,限定以致最后废除死刑已成为了其聚焦点难题之一。最先,其见解适当,它所寻求的只是是期待死罪的废止可以变成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上述“一同取得成功规范”的一部分。虽然大家从初期的资料中还可以发觉限定死罪的趋向,但最开始的公民权利不平等条约觉得死罪是可接收的、针对生育权的限定。例如,死罪只有对于“最比较严重违法犯罪”,而某一类的犯罪分子(如青少年儿童与孕妈妈)应当清除在死罪范畴之外。

  最后,国际公法明确提出了废止现实主义的见解,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就逐渐采取相关彻底废除死刑的不平等条约。

  到今日,这种不平等条约已被广泛接纳。而成员国的数目每一年都有所增加,这与一般的意义上的持废止见解的我国总数的提高基本上差不多。与此同时,国际人权法庭已逐渐准备调整在这里问題上犹豫不定的初期申明,适用持续提高的需要与自主创新的表述。在国际人权法的行业领域中难得少有这般活跃性的转变。虽然规定废除死刑的习惯性的国际公法规范并未创建,但这个发展趋势早已很显然了,废除死刑变成实际也为期不远。

  注解:

  ①请参照“专题调研人Asma Jahangir女性依据人权委员会决定1999/35提交的汇报”,UN Doc. E/CN.4/2000/3第六0段。

  ②有关废除死刑的《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之六号协议书ETS 11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针对废除死刑部分》,GA Res. 44/128,配件;《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附加议定书》,OAST3 73;有关在所有状况下废除死刑的《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之13号协议书,ETS 183。《美洲人权公约》,(1979)1144 UNTS 123,OASTS 36,第4(4)条,严禁废止了死缓的國家再次应用死罪。

  ③黑山共和国、安道尔、克罗地亚、斯洛伐克、澳洲、德国、阿塞拜疆、丹麦、厄瓜多尔、波黑共和国、墨西哥、立陶宛、澳大利亚、佛得角、多米尼加、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葡萄牙、爱沙尼亚、捷克共和国、荷兰、多米尼加共和国、吉布提、巴拉圭、萨尔瓦多、土耳其、德国、荷兰、斯洛文尼亚、法国、古希腊、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洪都拉斯、奥地利、冰岛、西班牙、西班牙、爱沙尼亚、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亚美尼亚、卢森堡、北爱尔兰、塞浦路斯、西班牙、摩尔多瓦、斯图加特、门的内哥罗(梅河口)、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缅甸、西班牙、澳大利亚、尼加拉瓜、丹麦、巴拉马、巴拉圭、阿根廷、泰国、芬兰、西班牙、罗马尼亚、乌克兰、斯洛文尼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葡萄牙、塞舌尔、斯洛伐克、乌兹别克斯坦、巴西、意大利、德国、法国、东帝汶、土尔其、土库曼斯坦、俄罗斯、美国、比利时、委内瑞拉。格林纳达和苏里南是《美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他们实际上认为废除死刑。卢旺达有希望在2007年7月完全废除死刑,并在以后没多久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④Judge v. Canada(Case No. 829/1998), UN Doc. CCPR/C/78/D/829/1998.与此同时请参照:Ng v. Canada(No. 469/1991), UN Doc. A/49/40,第Ⅱ卷第一89页,(1994) 15《人权法期刊》149(per Francisco José Aguilar Urbina and Fausto Pocar)。

  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999 UNTS 171。

  ⑥越南、科特迪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洲、毛里求斯和塞内加尔都认为废除死刑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是他们沒有签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除此之外,有一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员国,尽管沒有签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可是他们也是实际上认为废除死刑的我国,包含:尼日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冈比亚、几内亚、澳大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岛、马拉维、马尔代夫旅游、马里、毛里塔尼亚、西班牙、尼日尔、毛里求斯、斯威士兰、多哥、哥斯达黎加、赞比亚。

  ⑦calan v. Turkey (App. No. 46221/99), Judgment, 12 March 2003,第一88~199段。

  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次大会,HRC/07/3,2007年3月12日,第9页。

  ⑨拟定《世界人权宣言》全过程中,有关死罪难题的探讨在《国际法中废除死刑》(William A. Schabas,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里有详载。

  ⑩近期的事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司法部长Lawrence Maharaj在1998年7月16日国际性刑事法庭罗马帝国大会的死罪调研组上的发言:“我觉得回应的一点是,大家觉得死罪不属于公民权利难题。”

  (11)《联合国宪章》第2(7)款。

  (1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999 UNTS 171,第六条。

  (13)Ibid., art. 6(2).

  (14)《儿童权利公约》GA Res. 44/25,配件第三7(a)条中一样严禁对18周岁下列的未成年执行死罪,19两个我国签定该《公约》,英国尽管在《公约》上签名,却沒有认同其实效性。有关的条文见William A. Schabas和Helmut Sax共同编撰的的(抵制严刑,抵制死罪、有期徒刑和夺走随意)(André Alen, Johan Vande Lanotte, Eugeen Verhellen, Fiona Ang, Eva Berghmans & Mieke Verheyde, eds.)第三7条,Leiden/Boston:《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Martinus Nijhoff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

  (1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155 UNTS 331,第一8(a)条。

  (16)Roper v. Simmonds, 543 US 551(2005).

  (17)《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欧洲人权公约》),(1955)213 UNTS 221,第2(1)条。

  (18)《美洲人权公约》(1978)1144 UNTS 123,第4条。

  (19)《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OAU Doc. CAB/LEG/67/3 Rev.5。请不要从此夸大其词非州应用死罪的范畴。姑且不谈刚果盆地北边的中东地区。大概一半的非洲都早已停用死罪,许多我国早已法律废止了死罪。有关非州应用死罪的状况,请见收录与William A. Schabas, ed.《死刑废除原始资料》中的William A. Schabas著作《非洲废除死刑》,墨尔本东北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版,第三0~65页。

  (20)S. v. Makwanyane, [1995] (3) SA 391, 16《人权法期刊》154。

  (21)Manfred Nowak:《死刑是非人道惩处吗?》,收录与Theodore S. Orlin, Allan Rosas & Martin Scheinin,《人权法法制:比较解释法》,土尔库的德国埃博学术研究高校2000年版,pp.27-45,42-43。

  (22)《阿拉伯人权宪章》(1997)4 IHRR 850。

  (23)OAS Doc. OEA/Ser. K/XVI/1.1 Doc. 10(Eng.), p.9.

  (24)OAS Doc. OEA/Ser. K/XVI/1.2, p.467:“下列签字访问团出席了美洲国家间工作人员工作会议,对废除死刑的探讨中的具体见解作出回复。签署国重视老百姓的最圣洁的人道主义精神传统式,声明公告大家拥有的坚定理想信念,即在南美洲完全废除死刑,大家将因此进行不懈的努力。没多久,大家将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的额外协议书,即圣何塞/哥斯达黎加协约,为最后完成死罪的废止而拼搏,而南美洲将再度变成保卫基本人权的先行者。”

  (25)《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六号议定书》对死罪的废止干了要求,见上注解2。

  (26)《旨在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政治权公约第二任择协定书》,见上页注解3;《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附加协定书》,见上页注解2。

  (27)见上页注解3。

  (28)Soering v.美国等,1989,7,7,A系列产品,第一61卷,第8段Soering v. United Kingdom et al., 7 July 1989, Series A, Vol. 161, para. 8.

  (29)Furman v.佐治亚州408英国238, 360-369, 92 SCt 2726, 2788-2792, 33 LEd. 2d 346 (1972). Furman v. Georgia, 408 US 238, 360-369, 92 SCt 2726, 2788-2792, 33 Led. 2d 346 (1972).

  (30)英国v.美国副总统,[2001]1 SCR 183,反过来Kindler v. Canada,[1991] 2 SCR 779,67 CCC(3d) 1,84 DLR (4[th])438,6 CRR(2d) 193.

  (31)calan v.土尔其,临时性对策,1999,11,30,683号新闻稿件calan v. Turkey, Provisional Measures, 30 November 1999, Press release 683.

  (32)calan v.土尔其,注册号:46221/99,2003,3,12,第57段。见:Andrew Clapham,《国际人权法中的共生:calan案件与死刑的进化法》,载《国际刑事司法刊物》2003年第1期,第475页。

  (33)calan v. Turkey (App. No. 46221/99), Judgment, 2003年3月12日,Partially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ürmen。

  (34)Piandong et al. v. Philippines (No. 869/1999), UN Doc. CCPR/C/70/D/869/1999, para. 7.4.

  (35)比如,UN Doc. CCPR/C/SR. 1065-1067,UN Doc. A/46/40, para. 509; UN Doc. CCPR/C/SR. 365, paras. 7,8; UN Doc. CCPR/C/SR. 870,871,874,875, UN Doc. A/44/40, para. 259; UN Doc. CCPR/C/SR. 928-932, UN Doc. A/45/40, para. 93; UN Doc. CCPR/C/SR. 119, §14; UN Doc. CCPR/C/79/Add. 50 (1995), para. 16。

  (36)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ailand, UN Doc. CCPR/CO/84/THA, para. 14.

  (37)African Charter of Rights on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OAU Doc. CAB/LEG/24.9/49, art. 5(3).

  (38)1992年英国准许该条例时,对于第六条设置了一条有争论的保存:“出自于美国宪法的限定,英国保存其对依据目前法律法规或将来的法律法规宣告有罪的所有人(孕妈妈以外)死刑执行的支配权,包含18岁以下施暴者。”该保存决定遭受11个欧洲各国的斥责与抵制,包含德国,而且被人权委员会公布下列文档失效:成员国依据条例第40条递交的汇报常见问题,人权委员会建议,英国,基本汇报,UN Doc. CCPR/C/79/Add.50(1995),para.14。

  (39)Domingues v. United States, No. 62/02 *,汇报,Merits, 2002年10月22日。

  (40)Ibid., para. 68.

  (41)Ng v. Canada (No. 469/1991), UN Doc. CCPR/C/49/D/469/1991, UN Doc. A/49/40, Vol. Ⅱ, p. 189, 15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 149.

  (42)比如,Yasseen & Thomas v. Guyana (No. 676/1996), UN Doc. CCPR/C/62/D/676/1996; LaVende v. Trinidad and Tobago (No. 554/1993), UN Doc. CCPR/C/61/D/554/1993。

  (43)比如,Henry v. Trinidad and Tobago (No. 752/1997), UN Doc. CCPR/C/64/D/752/1997; Pinto v. Trinidad and Tobago (No. 512/1992), UN Doc. CCPR/C/57/D/512/1992; Lewis v. Jamaica (No. 527/1993), UN Doc. CCPR/C/57/D/527/1993。

  (44)UN Doc. CCPR/C/79/Add. 47,第一6段。

  (45)Ibid,第三1段。

  (46)Hilaire, Constantine and Benjamin et al. v. Trinidad and Tobago, Judgment, 2002年6月21日,第一03段。

  (47)Brown v. Jamaica(No. 775/1997), UN Doc. CCPR/C/65/D/775/1997, 6.14段。

  (48)(1963) 596 UNTS 261.

  (49)LaGrand(法国v.英国),临时性对策,1999年3月3日令,[1999] ICJ汇报1。

  (50)LaGrand(法国v.英国),2001年6月27日。

  (51)Case Concerning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西班牙v.英国),2004年3月31日。

  (52)1999年10月2日OC-16/99咨询顾问建议,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on consular assist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guarantees of due process of law。

  (53)E.S.C. Res. 1984/50,接着由G.A. Res. 39/118签定。

  (54)Roger S. CLARK, The United Nations Crime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 Formulation of Standards and Efforts at Their Implementation,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4, pp. 58-62.

  (55)UN Doc. E/RES/1989/64. Also: UN Doc. E/RES/1996/15.

  (56)CHR Res. 1997/12.

  (57)The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UN Doc. E/CN.4/RES/2000/65.

  (58)“公民权利联合会”,UN Doc. A/RES/60/251。

  (59)“公民权利联合会第四次交流会揭幕”,HRC/07/3,2007年3月12日。

  (60)“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y Executions,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联合国组织文档E/CN. 4/1997/60第544~546段。“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联合国组织文档第507~517段及其第 540~557段。

  (61)UN Doc. A/HRC/4/20第53段。

  (62)在撤消人权委员会之后,工作组联合会再次作业了一年。它于2006年6月被公民权利联合会散伙并由从归属于该联合会的一个中小型权威专家组织所替代。

  (63)请参照UN Doc. E/CN. 4/Sub. 2/1999/L. 16,与此同时请参照“The death penalty in relation to juvenile offenders”, UN Doc. E/CN. 4/Sub. 2/RES/2000/17。

  (64)UN Doc. HR/98/6.

  (65)GA Res. 2393(XXIII),以94票赞同、0票抵制、3票放弃根据[UN Doc. A/PV. 1727 (1968)]。

  (66)UN Doc. E/4475 (1968)、UN Doc. E/CN. 4/972 (1968),第一34~136页及第一62~164页。

  (67)UN Doc. A/C. 3/SR. 1557 (1968), para. 17 (China); UN Doc. A/C. 3/SR. 1558 (1968), para. 10(France).

  (68)UN Doc. A/C. 3/SR. 1558(1968), para. 2 (Austria).

  (69)G. A. Res. 2857(XXVI).

  (70)UN Doc. A/49/234、Add. 1及其Add. 2(1994),接着由UN Doc. A/C. 3/49/L. 32/Rev. 1(1994)修定。请参照Ilias Bantekas & Peter Hodgkinson, Capital Punishment at the United Nations: Recent Developments, (2000) 11 Criminal Law Forum 23。

  (71)UN Doc. A/C. 3/49/SR. 61.

  (72)欧盟国家对外开放关联运营专员Rt. Hon. Christopher Patten于2000年2月向欧洲议会给予的阐述摘抄。

  (73)在2000年10月25日的欧洲议会上的讲话。

  (74)黑山共和国、安道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哥拉、克罗地亚、斯洛伐克、澳洲、德国、丹麦、厄瓜多尔、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那、墨西哥、立陶宛、越南、澳大利亚、佛得角、多米尼加、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葡萄牙、爱沙尼亚、捷克共和国、荷兰、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拉圭、萨尔瓦多、土耳其、德国、荷兰、斯洛文尼亚、法国、古希腊、玻利维亚、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洪都拉斯、奥地利、冰岛、西班牙、非洲、西班牙、爱沙尼亚、列支敦士登、亚美尼亚、卢森堡、北爱尔兰、塞浦路斯、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西班牙、密克罗尼西亚、摩尔多瓦、斯图加特、梅河口、缅甸、西班牙、澳大利亚、尼加拉瓜、丹麦、帕劳群岛、巴拉马、巴拉圭、泰国、芬兰、西班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塞内加尔、葡萄牙、塞舌尔、斯洛伐克、乌兹别克斯坦、所罗门群岛、意大利、德国、法国、帝汶、土尔其、图瓦卢、美国、俄罗斯、比利时、瓦努阿图及其委内瑞拉。

  (75)UN Doc. A/RES/61/PV. 81, p. 33.

  (76)《阿姆斯特丹条约》改动了《欧盟条约》。依据这种不平等条约创建了欧共体及其Certain Related Acts, OJ C 340, 10 November 1997, Final Act。

  (77)Guidelines for EU Policy Towards Third Countries on the Death Penalty,欧盟国家有关公民权利的年报11317/00第87页。

  (78)2000年12月18日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J C 364/1。

  (79)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OSCE Area,2006年情况文档(2006年10月)。

  (80)Resolution Urging States to Envisage a Moratorium on the Death Penalty, 13[th] Activity Report of the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AU Doc. AHG/Dec. 153(XXXVI),附则Ⅵ。

  (81)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AU Doc. CAB/LEG/67/3 rev. 5.有关近期在非州举办的有关死罪的探讨,请参照Lilian Chenwi, Towards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frica,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Pretoria: Pretoria University Law Press, 2007。

  (82)对于前南斯拉夫难题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UN Doc. S/RES/827(1993)附则中第24(1)条、《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UN Doc. S/RES/955(1994)附则中第23(1)条、《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附则中第19(1)条,及其《黎巴嫩问题特别法院规约》,UN Doc. S/RES/1757(2007)配件中第11页第24(1)条。

  (83)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UN Doc. A/CONF. 183/9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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