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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污吏免死、酒后驾车、拖欠工资入罪等重点难题

发布时间:2021-08-27 01:29:3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0

  据《重庆日报》报导,此前在成都召开的2011年全国各地刑诉法学术研讨会上,有一个关键话题便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了解与可用。22日对于贪官污吏免死、酒后驾车、拖欠工资入罪等重点难题,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促进会名誉主席高铭暄接纳了新闻记者采访。

  聚焦点1

  是不是会废止贪污贿赂死罪?

  撤销官员违法犯罪死罪时候未到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闪光点,是对13个合理性非暴力违法犯罪将不易再判处死刑,在我国死刑罪名由6八个降至5五个,这也适应了国际性限定降低死罪的发展趋势。而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的前后左右,有关是不是废止贪污贿赂死罪的话题讨论,一直为时代所强烈反响。

  尽管此次修改案仍未涉及到贪污受贿罪的死罪难题,可是针对群众都非常关心的“贪官污吏免死”,高铭暄说明了自个的见解。“对受贿、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的死罪临时还不 能撤销。”在高铭暄来看,尽管对合理性非暴力违法犯罪慢慢撤销死罪,是必然趋势。但就目前来讲,受贿、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因具备很大的社會不良影响,普通百姓是深恶痛疾 的,假如如今撤销,社会发展难以忍受。

  此外,受贿、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归属于官员违法犯罪,假如把这种违法犯罪的死罪取消了,剩余的有死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普通百姓,这也难以让群众接纳。“撤销受贿、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死罪,最少如今,我觉得时候未到。即便 要撤销,也需要历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高铭暄说。

  聚焦点2

  恶意欠薪最大七年过重吗?

  故意且比较严重的拖欠工资应当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恶意欠薪个人行为,要求了最大七年的有期徒刑,这也引起异议。有许多人觉得拖欠工资归属于民商法调节范围,立即入罪,恐造成民法典刑诉法矛盾。

  “并不是广泛的拖欠个人行为都需要入罪。”高铭暄表明,入罪的拖欠个人行为必需是故意的,并且剧情较为严重。“有一些员工累死累活工作中一年,到头来一分钱都拿不上,老总本来富有却四处‘捉迷藏’,有关部门勒令其付款仍不予付款的,这就归属于恶意欠薪个人行为。”

  高铭暄说,应对这类恶意欠薪个人行为,假如你根据民事诉讼方式来讨薪,自然也是还可以的,但耗时又费力。而将恶意欠薪定义为刑事犯罪,其震慑功效是毫无疑问的。

  聚焦点3

  未造成不良影响酒驾能不能放一马?

  醉驾入刑不因造成不良影响为前提条件

  在早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吸引人目光的显然是醉驾入刑条文。该条文自2021年5月1日实施至今,国内各地有许多驾驶人员由于酒后驾车而坐牢。 这一法律规定宛如一把利刃,列宿于驾驶人员的头顶,具有了不错的震慑功效。但还有很多人提出质疑,觉得醉驾入刑条文过于苛刻,针对这些未导致严重影响的酒驾者, 宜放她们一马。

  对于此事,高铭暄觉得,从法律的构成要件上看,醉驾入刑的实际上并不需要一定要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你喝醉做到一定规范,随后驾车上道了,这实际上就含有危险因素, 归属于危险犯的范围。”高铭暄表明,危险犯并不相当于结果犯,一定要有伤害結果造成,只是只需有给不特殊人导致损害的概率,你也就组成危险犯。

  高铭暄强调,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很经常,并且有的不良影响特别比较严重,而从根源上而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两种关键缘故:一个是飚车,一个是酒驾,“因而,将这二种危险驾驶个人行为入刑,法律的原意,是以根源上去劝阻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医生介绍

  高铭暄,浙江人,1928年生。近代中国知名法学家和法律学教育学家,新中国成立刑法学的关键奠基人和勇士,中国全球刑诉法科学研究创始人。是在我国刑法学技术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硕导。在职人民大学文学院专家教授等职。

  近年来,死刑的存废争执变成在我国刑法学上一个重特大的基础理论和操作难题。高铭暄觉得,在中国目前甚至之后非常长的時间内,不太可能从总体上把死罪做为一种规章制度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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