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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根兴操纵“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5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80
【前言】: 2006年5月17日早上,在浙江嘉善县陶庄镇利生村发病了一同惨案,55岁的残废群众沈根兴用铁制耙子将65岁的隔壁邻居沈云寿压死,以后又用钉子耙将闻讯赶来的沈云寿闺女沈永芳砸成受伤。浙江诸暨市检察院以杀人罪对被告沈根兴提到了公诉,遵循浙江诸暨市初级人人民法院的特定,本律师“荣幸”出任被告沈根兴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起诉并向法院明确提出了严谨的辩护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定刑

      2006年5月17日早上,在浙江嘉善县陶庄镇利生村发病了一同惨案,55岁的残废群众沈根兴用铁制耙子将65岁的隔壁邻居沈云寿压死,以后又用钉子耙将闻讯赶来的沈云寿闺女沈永芳砸成受伤。浙江诸暨市检察院以杀人罪对被告沈根兴提到了公诉,遵循浙江诸暨市初级人人民法院的特定,本律师“荣幸”出任被告沈根兴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起诉并向法院明确提出了严谨的辩护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定刑。浙江诸暨市初级人人民法院历经开庭审判后,一部分运用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沈根兴从轻处理给予处罚。2006年10月24日,诸暨市初级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  
    “该院认为,被告沈根兴因左邻右舍恩怨与别人发病争执后,以持铁耙打头顶部的方式,有意不法夺走别人性命,至一人身亡,一人受伤,其手段已组成杀人罪。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的罪行创立。被告沈根兴方式残酷,結果比较严重,依规应予以惩处。由于此案系因左邻右舍恩怨而引起,受害人对激化矛盾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对被告酌情考虑从轻处理处罚。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标准,裁定如下所示:被告沈根兴犯杀人罪,裁定死罪,缓期执行二年实行,夺走政冶利益终生。”  

    一审判决后,被告沈根兴表明服判,到此,这起行凶惨案的司法部门审讯程序流程公布结束。

 故意杀人案辩护

 有关在该案中的《辩护词》  

 沈根兴操纵“故意杀人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崇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条例》,本律师受诸暨市初级法院和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心的特定,为在该案中操纵犯有杀人罪的被告沈根兴出任辩护律师,推行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规定职位。  

    本辩护律师在接纳特定后,查看并拷贝了此案所有原材料,而且到嘉善县拘留所会面了此案被告沈根兴。历经之上主题活动,本辩护律师对案例的基本事实拥有比较推进的掌握,进而有关该案的特性也拥有自己的了解。今日,趁此案开庭审判之时,本辩护律师向法院明确提出此案在判定层面及其对被告沈根兴依规理应给与从轻处理处罚的辩护意见。期待我的答辩讲话能遭受仲裁庭的极度关心。  

故意杀人案辩护   

 一、有关该案的判定  

    从公诉部门的《起诉书》及其公诉人复庭发布的公诉建议看来,公诉行政机关认为此案被告沈根兴犯的是杀人罪。可是,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材料原材料中所体现的客观事实及其被告沈根兴的复庭阐述认为,此案被告沈根兴的行为表现不组成《刑法》第232条所标准的杀人罪,只是组成《刑法》第234条所标准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  
    从此案其动作迅速实是:被告沈根兴在2006年5月17日那一天的方式的确组成了受害人沈云寿受伤和受害人沈永芳受伤,在其中受害人沈云寿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于当天身亡。可是,本辩护律师从公诉行政机关向绍兴中级法院移交的案件材料原材料的具体内容中没法看得出被告沈根兴在个人行为那时候其客观性上具备不法夺走受害人性命的有意,而只有看得出被告沈根兴那时候具备不法损害受害人身体安康的客观性有意。细腻剖析以下:  
    事发当天早上,被告沈根兴和受害人沈云寿在大桥上刚为粪缸一事发病了强烈的争论不休,而受害人沈云寿放话要砸沈根旺家的粪缸而且马上拿着一把铁锒头前往沈根旺家的猪棚付诸行动。当跟在沈云寿后边的沈根兴见到沈云寿在拆自己猪棚铁栏杆时,他从猪棚内拿上这把铁耙,他这时候对沈云寿明确提出了口头上敬告说“你再敲,我便对你失礼!”,这时的沈根兴心里依然是想嚇退沈云寿。可是,沈云寿对沈根兴的敬告无动于衷,因此,沈根兴把手上铁耙有齿的一面相反,而用铁耙的“脑头”打在沈云寿的左上臂。因为这一下或是没有对沈云寿造成“威慑力”,因此,沈根兴换了一种方式:即你需要拆除我们家猪棚,我要砸烂家里的中央空调。因此,沈根兴拿着铁耙跑到沈云寿家墙角冲着空调室外机砸了一下,空调室外机壳上出现了一个瘪坑。这时候,沈云寿见到自己的空调室外机要被沈根兴砸烂,因此他又拿着锒头追来了,就在混凝土场所上沈云寿与沈根兴打过起來,沈云寿把握住铁耙的铁齿尝试牟取沈根兴手上的铁耙。就在彼此搏斗的环节中,沈根兴用铁耙的“脑头”打在了沈云寿的左额部,沈云寿因为头顶部遭受钝器严厉打击,使他脸朝下裁倒,前前额重重的磕在地面上。而怒火未消的沈根兴顺手拾起二块并不算太大的混泥土片朝趴在地上的沈云寿头顶丢以往,随后,他拿着铁耙刚提前准备分离,却被闻讯赶来的沈永芳遮挡了去向,在与沈永芳的相互之间扭打全过程中又把沈永芳弄成了受伤。    
       本辩护律师从之上案件关键点中看得出,沈根兴客观性上并不具备杀掉 云寿的有意,因为:1、此案被告沈根兴所应用的作案工具是一把四齿铁制耙子,它归属于一种农机具,而且这把铁制耙子也并并不是被告沈根兴事先特意准备好用于害人不浅生命的违法犯罪作案工具,只是中国乡村家中每一户必不可少的农牧业消費用品。2、 因为沈云寿动手能力拆沈根旺家的猪棚,沈根兴在极其气恼的情形下能顺手拿出了这把铁耙,关键目标是想威慑住沈云寿。假设沈根兴这时候要想夺走沈云寿性命得话,也真正太非常容易了,他只需将耙子的四根尖齿指向沈云寿的脑壳而且向下稍用一点气力就能在沈云寿的头顶戳四个环形的小孔,沈云寿便会马上丧命。可是,沈根兴沒有那样做,他无需耙子的四根齿,只是刻意用“脑头”打在沈云寿的左胳膊上。随后,沈根兴转过身去用耙子砸沈云寿家的空调室外机。从之上剧情还可以看得出,沈根兴压根沒有砍人的客观性有意,仅仅应对沈云寿拆他们家猪棚的个人行为,在极其气恼的心理状态下想要持枪打架斗殴方式或是毁坏沈云寿家中更加有价值的钱财使沈云寿退怯,为此来到达对沈云寿的“威慑”功效。之后,因为沈云寿见被告沈根兴要砸他们家的空调室外机,他追了以前与沈根兴僵持。而被告沈根兴是个从腰到手腿下都是有残废的人,行動不灵便,他因为阻拦沈云寿贴近自己的身子就用耙子朝着沈云寿的正脸去戳,但被沈云寿把握住了钉齿耙,因此,两个人中间进行了对耙子的角逐。在这次保卫战中沈云寿最后没能牢牢地把握住钉齿耙,沈根兴抢回铁耙后顺手便把铁耙相反,又用耙子的“脑头”打在沈云寿的左颞位置,沈云寿因为头顶部遭受钝器严厉打击,他脸朝下搂住地。从在这里一段客观事实剧情看,沈根兴仍不具备杀掉沈云寿的客观性有意。虽然他最后用耙子打在沈云寿的左颞位置,使沈云寿搂住地面上,但他依然是刻意无需耙子的尖齿指向沈云寿的脑壳抡下来,只是用耙子的“脑头”去打沈云寿。  
    之上客观事实剧情足够证实,被告沈根兴在事发全过程中,对个人的方式在“掌握限度”难题上或是给与了一定注意的。被告沈根兴往往会对个人的个人行为注意“掌握限度”,那便是因为他出自于并不愿致受害人身亡的客观性心理状态。  

    依据中国刑诉法基础理论,在被告致受害人身亡的情形下,是以故意杀人罪判罪;或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罪的难题,差别仅取决于客观性要素层面,即重要需看刑事犯罪人执行个人行为时心里所感到达的客观性目地。而从此案中被告沈根兴在与受害人发病搏斗时对个人的“个人行为限度”在一定区域内给与了注意,由此可见他客观性上并不是想致受害人于自死,而仅仅因为一时的气恼而用铁制农机具与另一方扭打全过程损害害另一方的身体安康。  

故意杀人案辩护

        本辩护律师下边还能够从此案中此外一个客观事实剧情来表明此案被告沈根兴客观性上沒有行凶有意。大家从此案公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案件材料原材料中还可以见到:被告沈根兴在犯案之后并并不是逃逸的,只是满不在乎地返回自己家中来到。我们可以想像:假设一个客观性上真真正正有行凶有意的人,当他执行了行凶个人行为以后内心毫无疑问十分惊慌,一般都是会采用逃出的作法,肯定不太可能保证满不在乎地留到本地不动。被告沈根兴往往在案发前看起来“镇静”,表明他心里的确沒有砍人的有意,并且他都不认为受害人沈云寿会身亡,他仅仅认为沈云寿被他受伤了,自己内心感觉解恨。恰好是因为那样,被告沈根兴才能够神情稳定地呆在家里。在公安部门依规口头传唤沈根兴的环节中,一开始沈根兴也并不了解沈云寿以前去世了。他是在公布公布拘捕的会议上才知道沈云寿身亡的最新消息的。本辩护律师认为,从被告在执行个人行为以后的心境和主要表现析,他不容易具备行凶有意。因而,此案理应根据《刑法》234条第2款的确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为妥。  
    二、依据此案发病的原因,理应对被告从轻处理处罚  
    本辩护律师用心看过此案的卷宗原材料,认为此案受害人沈云寿是这起案子的引起者,他以毁坏被告家的钱财的违反规定侵权责任引起了这起本不应该发病的案子,受害人沈云寿客观性上也是有比较大过失责任的。本被告沈根兴与受害人沈云寿俩家的问题和恩怨自身并不是无法历经商议来妥善处理的事儿,可是沈云寿却动手能力拆沈根旺家的猪棚,这类侵权责任就使彼此原本并不是不能调解的分歧忽然越来越尖锐起來而且猛然爆发了,勃然大怒的沈根兴拿着农机具要与他打架斗殴也在大道理当中了。由于此案受害人沈云寿有关案子的发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告沈根兴是在一种极其气恼的情绪下能执行个人行为的,本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对被告沈根兴在定刑上可以思考给予从轻处理处罚。  
    本辩护律师通过此案看到了大家的乡政府及其农村基层党建缺乏对群众相互间的分歧、恩怨中断解决的才能和功效。在我国的开阔农村以往依然是以家中为消費企业自然经济社会发展,各农民中间因为小顾客的个人利益免不了存有收益上的角逐,分歧和恩怨等不调合因素时常存有并常常发病。中共中央有关搭建社会主义社会调合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每日任务要在宽阔的农村获得贯彻落实,就必不可少要求乡政府和农村基层党建对群众相互间的问题和恩怨中断立即的解决。此案被告和受害人俩家为粪缸、深水井这类的事积冤很多年,假设本地的基层党建可以早一点积极主动干预被告沈根兴和受害人沈云寿俩家正中间,对她们的分歧中断解决,那此案这次不幸是不易发生的。农村民事诉讼恩怨协商工作中的才能不可以切合当今农村自然经济的时代理想化也是此案不幸发病的一个关键因素。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此案被告和受害人全是农村底层协商工作中缺少的受害人。本辩护律师认为,此案被告犯事是理应遭受法律法规的封禁,但也应该给予从轻处理处罚。大家理应历经对此案的的审讯工作中,从这当中遭受某类启发,那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我国开阔的农村怎样提升民事诉讼恩怨的协商才能,使今日如此的不幸不会再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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