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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方做答辩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1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49
【前言】: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由企业、公司工作员组成的违法犯罪,实践活动中为表达形式是极为繁杂的,一般人不可以确切分辨是不是真真正正组成职务侵占罪,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怎样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方做答辩?”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由企业、公司工作员组成的违法犯罪,实践活动中为表达形式是极为繁杂的,一般人不可以确切分辨是不是真真正正组成职务侵占罪,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怎样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方做答辩?”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怎样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方做答辩?

  法官、审判员:

  XX公司接纳此案被告张XX的授权委托,分派我出任其辩护律师。庭前,我细致查看了该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原材料,与被告开展了交谈,并对与此案相关的客观事实完成了调研掌握与调查取证,根据下面的开庭审理,对此案案件拥有更为清晰的掌握。辩护律师觉得,此案控告被告张XX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被告张XX没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犯法口供"不可以做为此案的判罪根据。

  1、依据法院查清的此案客观事实及被告张XX的复庭阐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犯法口供"原材料之前及日后的口供中,被告张XX均否定其有私收李*英宅基款的个人行为,被告张XX的口供具备很大的多变性。

  2、该份原材料的来源于,系在一名司法人员(讯问笔录沒有别的司法人员的签名可证实)对被告张XX开展了较长时间的口头传唤了解(持续口头传唤14-17个钟头上下,于早上5点上下口头传唤至夜里十点上下取保侯审),并承诺签名、交费后放人,开展诱供,被告张XX在人体极为疲倦、身体状况极为极端(张XX于第二天一早已患病住进了医院门诊,住医生达20天)的情形下,于无可奈何当中在沒有阅读文章询问笔录的状况下签了名称。

  因而,该份询问笔录的获得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直接证据来源于不合理合法,且也并不是被告张XX的真正含意,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犯法口供"的询问笔录原材料不可做为确定根据,而应依被告张XX最后的复庭口供做为确定根据。

  二、见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张XX均有重特大分歧,证词没有真实有效。

  被告张XX与见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发生争执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亲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孩子张洪X的同学们,这种见证人又十分"偶然"组成在一起,均证实被告张XX犯法,证词能不能具备真实有效也就显而易见。

  三、见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刚等的证词互相分歧,且不同的证词也不合逻辑,证词没有真实有效,不可做为确定根据。

  1、有关作案时间。"交费人"贾XX、张X、张X华均确认是在2000年的夏季(6月份),而经本辩护律师向李XX的隔壁邻居及李X荣调研掌握,均确认李XX的房屋在1999年冬天建的,其宅院是在其登瀛住宅小区的房屋动迁前即4、5月份买的,这般关键的剧情,好多个证平均不可以"记清",别的微小的地方的剧情,见证人却又怎能还记得这般清晰呢?

  2、有关宅基款的金额。见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之前说成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口供中又说成12000元,且确立毫无疑问上一次说错了,并表述说原本定的宅基南北方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米该是11400元(经辩护律师测算,按15米测算宅基款该是10580元,也不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词又说宅院花了11400元,可见证者贾XX对宅院的合同款沒有属实阐述。在2003年9月9日,司法人员对见证人张X、张X华了解时,确立说:"李桂X、李X英根据贾XX在你村选购农村宅基地一处,使用价值11400元,这已经是大家查明的客观事实",显著的诱导性提问,不妨问司法人员是怎样查明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给予的协议书上的合同款却也是12000元,关系紧张,孰真孰假?没法评定。

  3、有关交费及写协议书的全过程。见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确认,他大舅李桂X不去交费,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到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道路上,张X华又喊了张X英,压根不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到桌子上,张X英先启的钱,点完钱就回家,那时候没签协议书,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书。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词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们要他跟随去交费,先到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与李桂X来到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书,又去张XX家盖公章,他把钱放进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忙了,张XX点的钱,点完款张XX在协议书顶盖上公司章,2次阐述迥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词,张X华和贾XX去他们家后,他算好啦钱数(没有人往张-英家的桌子上放钱),写了二份协议书,又去张XX家盖公章,他也不见交费,家里有事前离开了,而张X英在先前曾确认协议书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自在张XX家点过钱。

  张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词,说成李桂X和他媳妇儿、贾XX一块去的他们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书,李桂X取出1140零元钱放到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來,又去张XX家盖公章,交费后,张XX在协议书顶盖的章。在先前张X华曾说成张XX写的协议书。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词称,他到张XX家的情况下,张X华、张-英、贾*刚已到张XX家,贾*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來,协议书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不见张XX盖公章,在盖公章这一剧情上张X的证词与贾XX、张X华的证词分歧。

  4、有关交费时每个人的部位。被告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口供中初次说:"我坐着桌椅的上首,张X英坐着下首的凳子上,交费的人立在餐桌前边"。见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一样说:"张XX在桌椅的上首,财务会计张X英坐着桌椅的下首,张X华坐着边上,我逐渐进门处后站离餐桌2米远的地区",与张XX说的极为一致。见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词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桌椅上坐下来,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词中又说他弄错了。

  5、有关张X是不是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否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大家到张XX家时没多久,张X也来到张XX家",原先记禁止,怎么玩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根据之上剧情的剖析与比照,各见证人的证词不合逻辑,见证人中间的阐述也相悖,这也只能表明各见证人证实的状况有可能并不是其真实经历的客观事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见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词,证平均将原先不一致的证词打倒,內容慢慢趋向一致,而之上原材料确系同一司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对见证人开展的了解,见证人是不是勾结了呢?从上述状况可看得出此案显著存有人为因素实际操作与设计的印痕。

  四、此案审查起诉程序流程上存有违反规定状况。

  1、对被告张XX超出12小时审讯,选用疲惫战略,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门诊,基本上性命不保。

  2、一名司法人员对被告开展审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要求。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由同样的司法人员对见证人了解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要求。

  4、移送起诉环节二次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均超限期重报。

  5、依据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理应由公安部门开展所管,此案不属检察系统侦察的案子,这也是此案较大的违反规定之处。对该案沒有审理案件权的检察系统开展的了解原材料、搜集的证明原材料均不可做为此案的直接证据应用。

  程序流程不公平,难保实体线公平!

  综上所述,公诉人控告被告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直接证据互相分歧,证据存有很大的多变性,且见证人与被告存有分歧,直接证据来源于没有合理合法,证据不据真实有效。辩护律师觉得,此案控告被告犯职务侵占罪,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民事起诉书的控告不可以创立,理应依规对被告张XX宣告无罪。

  之上辩护意见请仲裁庭合议时给予考虑到并采取。

  辩护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之上便是这篇论文的任何內容,假如您也有问题还可以到本网站开展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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