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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21
【前言】: 非法集资是归属于诈骗罪的范围,非法集资的辩护词要梳理好有关答辩直接证据,此罪的辩护词一般是以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去论述,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集资诈骗罪如何做无罪辩护?”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非法集资是归属于诈骗罪的范围,非法集资的辩护词要梳理好有关答辩直接证据,此罪的辩护词一般是以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去论述,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集资诈骗罪如何做无罪辩护?”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集资诈骗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尊重的法官、审判员:

  福建省**法律事务所依规接收授权委托,分派xx刑事辩护律师出任林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移送起诉环节的辩护律师。根据细心判卷、见面并采纳了嫌疑人林某的阐述,现依据此案客观事实融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该院核查参照:

  一、嫌疑人林某的涉案人员个人行为依规不组成集资诈骗罪,《报送案件意见书》对此案判定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告第(三)项第三条要求,“集资诈骗罪和不法吸取社会公众储蓄罪在客观性上均主要表现为向广大群众不法募资,差别的重点在于侵权人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在解决实际案子时要特别注意不可以光凭比较大金额的不法集资款不可以退还的結果,确定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由此,仅有合乎“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的非法融资个人行为才有可能组成集资诈骗罪。

  此案尽管导致诸多受害人经济损失极大,但无法仅以此评定个人行为人的行为组成集资诈骗罪,不然免不了有客观性归罪之嫌。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求的八种能够确认为“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的情况,嫌疑人林某的方式显而易见不符消耗殆尽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以违法违纪主题活动的等状况,那麼是不是能够确认为“集资款后不用以企业经营运动或是用以企业经营运动与筹资经营规模显著相差太大,导致集资款不可以退还的”呢?辩护律师觉得结果是全盘否定的。

  据嫌疑人林某在案件材料第一卷第25页的口供:“他(指何某)从2006年8月份逐渐,向我高利贷贷款。先是都是有按约好贷款利息及限期付款我本钱和贷款利息。到2006年底,何某告诉我他要项目投资炼钢厂、出口外贸、园林景观、煤业这类,要我募款出借他,并服务承诺高利贷还贷”,及案件材料第一卷第一19页的阐述:“我是根据自小对他(指何某)的信赖,我的退出每个月都是有接到何某退还的贷款利息,慢慢地也累积的信赖,关键何某说他从业轧钢厂、出口外贸等买卖,大家见他开了宝马五系、新款奔驰、衣着知名品牌,衣服裤子一件都一万多元,每日包里全是一大叠现钱,大家就都坚信他有整体实力,有从业实业公司。”由此可见,林某因品性单纯性憨厚老实,因为听信和盲目从众,才遭何某蒙骗、运用,依照何某所称“项目投资经营范围”向别人募资,其自身并沒有编造客观事实,都没有应用行骗方式。虚构虚报客观事实的是何某,林某仅仅当做了何某的“传声筒”。

  林某在客观上相信其将集资款转出借何某后,何某有具体用以“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并期待这种“生产运营主题活动”不断赢利便于自身可以从这当中获利。更主要的是,正由于林某相信何某确实有从业“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其才会将自身的所有存款也通通都借出去了何某用以从业“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倘若林某了解何某并沒有将集资款用以从业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得话,他又怎么可能倾尽所有把自己和亲朋好友的货款统统砸进来,造成如今一贫如洗、资金紧张呢?在该案中,林某也是实至名归的受害人。辩护律师要求该院依规调研林某及家中的的资产状况,核查上述情况剧情(以进一步查证林某案发后相信全部的资产全都用以何某说白了的“生产运营主题活动”)。犯罪故意,是了解要素和信念要素的统

  一,依据此案客观事实,案发后嫌疑人林某仅了解到集资款用以何某所称“生产运营主题活动”,从违法犯罪信念上看,林某沒有纵容、期待、或积极主动追求完美非法集资伤害結果的产生,客观事实恰好相反。辩护律师觉得《报送案件意见书》存有机械设备套入法律条文,客观性归罪之嫌。另一方面,何某在逃,其能否具备编造新项目或未将集资款用以企业经营主题活动等状况迄今无法查证,目前直接证据也没办法证明集资款账款的具体流入。因而,立即评定此案集资款未用以企业经营运动或是用以企业经营运动与筹资经营规模显著相差太大,缺乏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从林某于2010年5月22日积极集结整体债务人商讨还贷事项,并自行将自身的车辆、房屋等资产用以抵账(详细案件材料第2卷第55页受害人夏某询问笔录),在自首前还竭尽全力地积极主动还款受害人借款(详细案件材料第2卷第76页受害人王某询问笔录)等个人行为中亦能够看得出,嫌疑人林某的涉案人员个人行为与以非法侵占罪为意义的非法集资个人行为,显著背道而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要求:“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侵占罪目地,理应区别情况开展实际评定。非法融资共犯中一部分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别的侵权人沒有非法侵占罪集资款的一同有意和方式的,对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的侵权人以集资诈骗罪判罪惩罚。”此案中,尽管林某协助何某非法融资,但妄图非法侵占罪别人资产的是何某,而不是林某,林某主观性上沒有非法侵占罪别人财物的有意,客观性上都没有应用行骗方式非法融资,更未占据到别人一切钱财,不符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报送案件意见书》对此案判定不正确,显著与相关法律解释的法律原意不符合,也违反了刑诉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刑相一致标准。

  二、嫌疑人林某具备法律规定、先行判决从轻惩罚剧情。

  此案中,嫌疑人林某有投案自首剧情,系初犯、偶犯。其早已深入认知到自个的不正确,具备非常明显的悔过主要表现,主观性恶变及人身安全危险因素较小。此外,此案中的各受害人只图巨额收益违反规定借款的手段也出现显著过失,而且与损害的进一步扩张具备一定的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检察院核查移送起诉的案子,务必查清:(二)犯罪行为、剧情是不是清晰,评定违法犯罪特性和罪行的想法是不是恰当;有没有法律规定的着重、从轻处理、缓解或是免去惩罚的剧情;(四)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之要求,恳求该院在依规查明此案客观事实的根基上,对嫌疑人林某的涉案人员个人行为做出精确判定,并考虑到上述情况定刑剧情。

  之上辩护意见,希望该院高度重视采取。感谢!

  辩护律师:

  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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