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怎样为因涉嫌金融业凭据诈骗罪被告方做答辩?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9
【前言】: 现如今许多 嫌疑人要想得到轻判或者没罪,都是会找律师来为自己答辩。而在法律法规答辩中,辩护词是十分重要,它对判处也是有立即的危害,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怎样为因涉嫌金融业凭据诈骗罪被告方做答辩?”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现如今许多 嫌疑人要想得到轻判或者没罪,都是会找律师来为自己答辩。而在法律法规答辩中,辩护词是十分重要,它对判处也是有立即的危害,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怎样为因涉嫌金融业凭据诈骗罪被告方做答辩?”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怎样为因涉嫌金融业凭据诈骗罪被告方做答辩?

  金融业凭据诈骗罪辩护词

  法官、审判员:

  受此案被告梁xx的授权委托我依规出任其辩护律师,现依据真相和法律法规发布以下辩护意见:

  一、梁xx不组成仿冒金融业票据罪

  (一)该票据自身并不是假冒的,是真實的金融机构文件格式票据

  这儿最先必须表明的一个现象是:

  有关金融机构票据的基础方式,根据日常生活小常识,一般人觉得钱到金融机构便会有一个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存款单。但这只是是大家日常生活上的信贷业务基本常识。在商品经济前提下,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早就不纯粹是储蓄和提款业务流程,信贷业务所涉及到的金融业票据也就远远不止储蓄本和银行存款单那麼简单。有与之相对性应的各种各样金融机构专用型文件格式票据或单项工程业务流程非文件格式票据。

  此案涉及到的现钱缴费单便是一种金融机构专用型的文件格式票据。是一个合理合法合理的,方式标准、內容确定的金融机构票据,沒有一切仿冒印痕。

  最先,该票据源于金融机构,他并不是被告擅自拷贝、重印,效仿伪造的,是金融机构专用型的文件格式票据。

  次之,该票据上面有金融机构的签名,而且该金融机构的签名是真實的、已经具体采用的图章,该章也不是被告擅自刻制公章和伪造的,也不是被告骗领金融机构工作员擅自盖上或是偷盖的。

  其三,该票据上面有该行长的法定代表人印章。该印章也是该行长的专用型业务流程印章,既并不是被告仿冒的,也不是被告擅自盖上的。

  其四,该票据记述的具体内容与该票据文件格式所注明的服务內容一致,不会有套入行为。

  故该票据是金融机构宣布的、标准的一种文件格式票据,而且该证证章完备,內容合理合法,彻底合理,谈何仿冒之说。

  另一方面而言,该凭据源于该凭据标识的行长之手,该银行行长长期性与被告企业和个人维持有信贷业务关系,被告彻底有借口坚信源于金融机构并盖上了金融机构公司章的票据归属于金融机构的合理合法票据。被告沒有任何借口坚信行长亲自出示的金融机构文件格式票据会是仿冒的。

  从该票据的取票方式看,无论该证是不是仿冒,都不太可能是被告梁xx仿冒的。

  尤其必须指出的是该票据不但方式合理合法,其记述的事情也是真實的。梁xx有真实注资的真理的客观性,这一点,早已有案子的各类直接证据给予确认,不但有梁xx的口供,也是有刘xx的口供,不用过多阐释。此案并不是梁xx沒有注资而得到该缴费单,只是梁xx具体交到金融机构资产后得到一种证实,所以说该票据记述的信息也是真實的。

  (二)金融机构的金融业票据带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內容

  此案现钱缴费单是一种证实金融机构接到资产的票据,其法规实际意义取决于只需缴费单上面有金融机构的签名和法人代表的签名,该票据就彻底证实金融机构解决票据记述的內容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此案中银行行长刘xx在接到梁xx的资产后出示盖了金融机构公司章的的金融机构文件格式票据给投资人梁xx,一个主要的法律知识便是金融机构对梁xx必须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不能争论的真相是梁xx的确把钱给了刘xx,这也是开庭审理早已确认的客观事实。因此该票据的信息并不编造。综合性上述看来该票据的真实有效能够得到确认。

  (三)从表见代理的法律事实看此案

  此案中的表见代理难题。不要说银行行长刘xx是因为消化吸收储蓄,就算这银行行长便是专业为了更好地骗领梁xx的金钱,那麼做为行长由于应用了盖有金融机构公章的票据,也必需由金融机构担负对质权人的刑事附带民事义务,这也是不用表述和说明的一种法律规定义务,这类义务是根据民法典有关表见代理的概念而发生的。

  (四)从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实看此案

  为了更好地进一步表明此案的情况,我们可以做那样的剖析:就算梁xx明知道刘xx是个人借贷,那麼她规定刘xx以金融机构的为名盖公章出示单据,以确保期满刘xx不可以还贷时由金融机构负责还贷义务,这类个人行为再法律法规上实际上也是一种保证担保。而刘xx也确实以行长的理由和银行业的为名盖了相对的图章。因此 金融机构依然躲避不上对应的法律责任。

  (五)从债务转让的法律事实来剖析此案

  即便我们不考虑到表见代理,不考虑到贷款担保关联。那麼人们将此案的环境设定为梁xx明知道自身是将钱出借了刘xx本人,而刘xx由于自己缘故不可以期满偿还,而规定刘xx将此笔债务转让到刘xx就职银行行长的金融机构,那麼这个方式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那便是担保法上所讲的债务转让。依据担保法的要求,债务转让需经债务人允许。此案债务人梁xx显而易见是允许刘xx将其本人债务转让给金融机构的。与此同时刘xx做为行长,法人代表,也彻底有支配权意味着金融机构接纳出让。在这儿刘xx的真实身份事实上是出任了多重身份,一是普通合伙人的刘xx,二是银行行长的刘xx。因此 这类债务转让彻底合理合法。就算给银行业产生了损害,梁xx也不会组成一切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见解,所以说,此案被告梁xx不但沒有仿冒金融业票据违法犯罪,反倒根据本案确立了金融机构应担负因出示缴费单而对被告梁xx担负对应的付款义务。

  二、梁xx不组成高利转贷罪

  (一)梁xx沒有高利转贷的客观有意

  依照最传统的的犯罪构成基础理论,一个违法犯罪要有主观性要素,即犯意。此案被告梁xx沒有根据过桥贷款个人行为得到暴利的客观有意。做为金融机构的顾客他是被动技能的依照行长刘xx的需要协助其借款。她不但自身沒有根据过桥贷款得到暴利的念头,也不知道行长有想得到暴利的念头。

  此案直接证据中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说明事先银行行长刘xx跟梁xx开展过有关高利转贷的商议,过后都没有有关获得暴利后的分为分配。

  (二)梁xx沒有得到一切暴利

  1.此案沒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梁xx得到暴利。此案直接证据管理体系中并没有其他能够证实梁xx具体得到了暴利的直接证据,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梁xx得到的暴利金额多少钱,更沒有直接证据说明梁xx得到暴利的金额超过了高利转贷违法犯罪的起诉规范。所以说此案追责梁xx高利转贷罪显而易见是沒有直接证据支撑的。

  2.目前直接证据仅能确认有过桥贷款的理性个人行为。在该案中,从目前证据看来,客观性上的方式能够凑合评定梁xx的公司确实在银行贷款过款180万元,而且在此笔借款未还期内双方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确实转入了同发化工企业200万元。可是这一客观事实只是是一个客观现实的客观事实,并不是高利转贷的客观事实,不可以客观性归罪。

  3.梁xx沒有得到同发化工企业的暴利。沒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梁xx或是梁xx的公司事实上得到了暴利。因为此笔借款系刘xx立即大操大办,做为双方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儿只是存有一个处于被动的贷款给同发化工企业的个人行为,可是肯定沒有高利转贷的个人行为。梁xx以及公司不但沒有从同发化工企业得到暴利,乃至连低利也没有得到,此笔借款180万的贷款利息彻底是由梁xx的公司双方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自主付款的。同发化工企业沒有付款此笔200万元贷款而支出给双方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梁xx的一切直接证据。

  4.梁xx都没有从刘xx处的获得此笔200万元贷款的暴利。

  高利转贷罪的常备要素是根据过桥贷款得到暴利,并做到一定的金额,还需要是事先有犯罪故意存有。而这一切在此案中都不会有,因此 被告梁xx的行为表现不组成高利转贷罪。

  此案有关高利转贷的暴利一部分,仅有这两种类型的直接证据,那便是被告口供和证据,下边咱们分別看来:

  被告口供:被告从来没有口供得到了暴利,更沒有口供得到了是多少暴利,就算是在司法人员威胁利诱,连打带骂的违反规定程序流程中,有关暴利的观点也是有多种多样版本号,而且多种多样版本号中间无法互相映证。

  证据之一,此案同案被告刘xx的询问笔录,做为同案被告的口供,针对梁xx而言归属于证据,一共有2个版本号,其一说给了梁xx一共六七千元,并且或是很多年之后的总计。其二说给了梁xx大约五六十万。可是这2种观点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给予适用,也与质权人梁xx的口供彻底不可以符合。

  证据二,此案用资人同发化工企业责任人的证词说给了刘xx可能有五十万。该证词一与刘xx证词不符合,二与梁xx证词不符合。也有便是该证词是证实用资人同发化工企业与刘xx中间的暴利是不是存有,而不是证实用资人同发化工企业与梁xx中间的暴利关联是不是存有。

  综合性之上直接证据彻底不可以得到梁xx有得到暴利的客观事实。那麼辩护律师觉得,此案假如要评定梁xx组成高利转贷的犯罪行为,最少要具有获得用资人同发化工企业和梁xx一致口供,或是用资人同发化工企业与刘xx及其梁xx三人一致的口供才合乎基本上的论述逻辑性。

  总而言之,此案控告梁xx犯仿冒金融业票据罪是极为荒诞的,这类荒诞的。而控告梁xx犯高利转贷罪沒有其他合理的直接证据进行证实。尤其是有关暴利的金额一部分,直接证据并不是不够,只是压根沒有,因此 此案控告被告梁xx的二项罪行均不可以创立。

  之上答辩见解,请法院给予参照并采取。 

  此致

  刑事辩护律师:

  時间:

  之上便是这篇论文的任何內容,假如您也有问题还可以到本网站开展资询。

TAG标签: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