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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有什么对策?能够一起做没罪和罪轻答辩?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0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1
【前言】: 无罪辩护就是指被告和其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中为被告作没罪的辩驳。做无罪辩护十分不易,仅有直接证据充足了,答辩才有确保,才可以从源头上否认了检控方提起诉讼的真相和原因,使刑事辩护律师的没罪建议被大法官采取,那麼做无罪辩护有什么对策?能够一起做没罪和罪轻答辩?下边这篇内容就为各位解释,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无罪辩护就是指被告和其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中为被告作没罪的辩驳。做无罪辩护十分不易,仅有直接证据充足了,答辩才有确保,才可以从源头上否认了检控方提起诉讼的真相和原因,使刑事辩护律师的没罪建议被大法官采取,那麼做无罪辩护有什么对策?能够一起做没罪和罪轻答辩?下边这篇内容就为各位解释,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做无罪辩护有什么对策?

  (1)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就是指辩护律师应用刑诉法所确定的规章制度、核心理念和标准,关键应用犯罪构成基础理论,为被告所做的无罪辩护主题活动。

  一切违法犯罪务必另外具备适格的犯罪主体、违法犯罪的有意和过错、侵害了法律法规维护的犯罪客体,并且具备违法犯罪的理性个人行为,才能够评定违法犯罪创立,不然可作无罪辩护,文中第三一部分没罪的法律规定理由能够做为实体线答辩的关键根据。

  (2)证据不充分的无罪辩护

  证据不充分的无罪辩护就是指辩护律师应用邢事证据规定,为被告所做的无罪辩护主题活动。

  在我国刑诉法选用无罪推定标准,在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犯法前,确定被告没罪,这给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造就了机遇。直接证据务必产生直接证据传动链条和管理体系,证明标准务必是清除一切合理怀疑,直接证据传动链条脱轨,控告将不可以创立。《刑事诉讼法》第一62条第三款要求:“证据不充分,不可以确认被告构成犯罪的,理应做出证据不充分、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建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充分理应“疑罪从无”,不理应“疑罪从轻处理”。很多案子,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从证据不充分下手开展充分的无罪辩护。

  (3)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的无罪辩护

  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的无罪辩护就是指辩护律师根据对司法机关起诉个人行为程序流程缺陷和违反规定对被告做无罪辩护的主题活动。

  根据分析控方程序流程违反规定,进而否认违反规定获得的直接证据,使控方的控告丧失强有力直接证据的支撑点,进而得到被告没罪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理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司法人员务必按照法定条件,搜集可以确认嫌疑人、被告犯法或是没罪、违法犯罪剧情深浅的各类直接证据。禁止逼供和以威协、诱惑、蒙骗及其其它不法的办法搜集直接证据。”司法部门工作员违背逃避要求、违背所管要求调查取证,尤其是逼供、诱供骗供全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不法获得的证明理应依照直接证据清除标准给予清除。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1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不法的办法搜集直接证据。凡经核实的确归属于选用逼供或是威协、诱惑、蒙骗等不法的办法获得的证据、受害人阐述、被告口供,不可以做为确定的依据。”从法律条文的方面看,对不法直接证据是一律清除的。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可取,这就是西方国家的“毒树之果”基础理论。在我国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参考了欧美国家优秀的法治理念。虽然在中国司法部门实际中实行得并不理想化,可是至少从法律法规上给刑事辩护律师否认不法获得的直接证据、摇摆不定控告的依据、作没罪罪答辩确立了法律基础知识。

  能够一起做没罪和罪轻答辩?

  与此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答辩能够,刑事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能够在申明保存其无罪辩护建议的与此同时;

  在假设被告构成犯罪的条件下,复庭明确提出或庭后递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对应的定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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