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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规章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理应特定答辩能够解释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7:51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42
【前言】: 特定答辩是刑事辩护律师规章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理应特定答辩能够解释成人民检察院务必特定辩护律师,法律规定情况有被告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被告是盲、聋、哑人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等。但是,被告还可以回绝特定答辩,实际要求一起来看一下。

  特定答辩是刑事辩护律师规章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理应特定答辩能够解释成人民检察院务必特定辩护律师,法律规定情况有被告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被告是盲、聋、哑人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等。但是,被告还可以回绝特定答辩,实际要求一起来看一下。

  理应特定答辩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被告沒有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为其特定辩护律师:

  1.被告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是未成年的。这里未成年,就是指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违法犯罪时是未成年,而在开庭审判时早已满18周岁的不包括以内;

  4.被告是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特定答辩能够回绝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要求:被告复庭回绝辩护律师为其答辩,规定再行授权委托辩护律师的,理应允许,并公布延期审理。

  被告规定人民检察院再行特定刑事辩护律师,仲裁庭允许的,理应公布延期审理。

  再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再度复庭回绝再次授权委托的辩护律师或是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答辩的,仲裁庭理应各自情况做出解决:

  (一)被告是大人的,能够准予。但被告不可再次授权委托或是人民检察院也不会再再行特定辩护律师,被告能够自主答辩。

  (二)被告具备本表述第三十六条要求情况之一的(即强制性特定答辩),不予以准予。

  之上要求针对一般特定答辩的目标要求了2次回绝特定法律法规援助律师的支配权,随后由自身开展自主答辩。而强制性特定答辩的目标只有具有一次回绝特定法律法规援助律师的支配权,而无法再回绝第二次特定法律法规援助律师的答辩。

  之上,便是笔者归整的理应特定答辩的情况及其特定答辩是不是能够回绝,假如您也有疑惑,热烈欢迎到本网站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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