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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1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85

赵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

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徐汇区检察院。

  被告赵某某某,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人,高校文化艺术,某某某商业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当地滨浦一村,现居当地上海浦东新区新环南街。2009年7月16日因此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大队取保侯审。

  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114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赵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适合简易程序,推行独任审理,公布宣判实现了案件审理。被告赵某某某出庭参与起诉。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海徐汇区检察院控告:2008年11月,被告赵某某某在受害人杜某、姚某不知道的情形下,应用杜某、姚某的身份证件影印件等原材料,并制做虚报个人收入证明,以受害人为名向深圳平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透支卡二张(信用卡卡号:6221560002064478、6221560002064486),后刷卡套现,透现本钱总共RMB5951元。200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六里法院抓捕被告赵某某某,赵某某某于隔日撤出所有脏款。公诉行政机关评定被告赵某人的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追究刑事处罚,提议对其被判拘留并罚款的刑事处分,可宣布判缓。报请依规审理。

  经审判查清,上述事实,除被告赵某某某在开庭中屈打成招外,也有受害人杜某、姚某的阐述,见证人张某某、马某、施某某某的证词,深圳平安金融机构报案书、申请信用卡原材料、消費历史时间信用卡账单、深圳平安金融机构说明、偿还证实、转账业务流程储蓄凭条、深圳市平安信用卡应急告知函,扣留物件、文档明细,脏物相片,接纳刑事案申请表,工作中说明,录音通话光碟等直接证据给予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应用以伪造的身份证件骗领的透支卡,总共RMB5900汪义,金额较大,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应予以惩罚。被告自行投案自首,也是有悔过主要表现,酌情考虑从宽惩罚。公诉部门的控告创立,其定刑提议合乎刑诉法罪行相一致标准,该院给予采取。依据被告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要求,裁定以下:

  被告赵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被判拘留三个月,判缓三个月,并罚款RMB二万余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定确认生效日测算;罚款从裁定起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赵某某某:在小区中,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听从安置帮教组织的监管,接纳文化教育,进行公益劳动,做一名有利社会发展的中国公民。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同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某某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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