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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3:5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3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发展趋势,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現了很多新式的金融业支付手段,比如金融企业推出的各种各样诈骗罪列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罪从传统的的盗窃罪中提取,被直接列入一个新的罪行,这一更改足够反映在我国司法部门对于此事刑事犯罪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我国刑诉法在严厉打击透支卡犯罪行为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完善的反映。

关键字: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罪 透支信用卡一、信用卡诈骗罪罪简述

信用卡诈骗罪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运用透支卡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公与私钱财数额的个人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罪是在我国刑法典要求的金融诈骗违法犯罪之一,刑诉法第一96条明文规定了它的关键违法犯罪方式:(1)应用假冒的透支卡的;(2)应用过期的透支卡的;(3)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的;(4)透支信用卡的办法开展欺诈主题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罪规定侵权人立即或间接的运用透支卡去执行的骗领钱财的个人行为,而透支卡的内涵和范畴则是根据有关金融法来确认的。

1996年1月26日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此方法所称透支卡就是指我国地区各银行业向本人和企业出版的线上支付专用工具,透支卡具备转账清算,存储现钱,消費个人信用等作用。

1999年3月1日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本法子所称储蓄卡,就是指由银行业向社会发展推出的具备消費个人信用、转账清算,存储现钱等所有或部位作用的线上支付专用工具。

第五条要求:储蓄卡分位为透支卡和储蓄卡。

第六条要求:透支卡按是不是向发卡银行交备付金分成信用卡准贷记卡两大类;信用卡就是指发卡银行给与用户一定的授信额度,用户可在额度内先购物后还贷的透支卡;准贷记卡就是指用户务必先按发卡银行的规定交存一定额度的备付金,当备付金不够付款时,可在发卡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内透现的透支卡。

从上述描述得知,最先发生的是透支卡,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趋势,之后才有的储蓄卡。在法律上,伴随着储蓄卡的发生,才拥有二者的和称,即储蓄卡这一新理念。从而而确立了储蓄卡业务流程管理方法。从界定得知,透支卡具备该法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所有作用,储蓄卡仅仅具备一部分作用的线上支付专用工具,即储蓄卡沒有透现作用而透支卡具备透资作用。信用卡诈骗罪便是使用透支卡所反映的信誉及透现作用而建立的,透支卡所具备的透资作用被乱用后,造成的社會不良影响超过一般的诈骗罪,因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把信用卡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提取。

从之上要求中,我们可以了解刑诉法的信用卡诈骗罪罪指的是储蓄卡中的具备透资功用的透支卡,不包括储蓄卡。二、信用卡诈骗罪罪的本质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罪在犯罪构成上具备以下特点:

(一)行为主体要素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即一切做到法律规定刑事处罚年纪,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二)主观性要素

本罪在客观层面是有意,以非法侵占罪他财物为行動目地,即侵权人明知道运用透支卡去侵吞他财物是不法的方式而有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并没有确立写下本罪的有意针对性,可是对比行骗违法犯罪的本质和该罪侵害的行为主体看来,应该是规定侵权人客观上具备有意以外,还需要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因此 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该是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并且依据邢事法律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在刑诉法中但凡明文规定以不当得利为意义的,一般都需要有其相应的合理合法个人行为,因此 本罪在客观层面不但是有意并且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商务管理纪律和公与私财产的使用权。信用卡诈骗罪违法犯罪的意义主要是非法侵占罪合理合法透支卡任何人的钱财,因此这类刑事犯罪最先是损害钱财的使用权,包含公共财物和个人资产,次之是以透支卡为违法犯罪媒体,运用透支卡所具备的服务作用执行刑事犯罪,去搅乱透支卡服务的正常的纪律,进而比较严重防碍透支卡的信誉度,与此同时也比较严重防碍了大家金融企业的管理方法纪律。

(四)客观性要素

因为透支卡服务的多元性,信用卡诈骗罪违法犯罪在事实上也呈现出繁杂多元性。依据刑诉法第一96条要求,运用银行信用卡开展欺诈主题活动,主要表现为下列多种情况:

1应用假冒的透支卡

仿冒的透支卡一就是指从表达形式到主要内容,彻底效仿现实的透支卡,依照真正透支卡的图案设计、版面、方式及磁条卡登陆密码彻底的去不法生产制造一个新的透支卡;二就是指在实际的透支卡基本上开展仿冒,例如随便修改真正信息内容、仿冒信息内容,或在空缺的银行信用卡上键入别的用户的实际信息内容、或键入虚假信息。应用假冒的银行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个关键方式,在这儿侵权人一定有应用仿冒透支卡的情形才组成本罪。这儿的运用就是指运用银行信用卡的法律规定作用实现的付款、消費、清算等个人行为。

假如侵权人仅仅仿冒透支卡,自身并没有采用的或把透支卡开展售卖的,按在我国刑诉法第一77条要求,以仿冒、伪造金融业凭据罪解决。假如侵权人在仿冒后又自身应用的,它与此同时违犯了仿冒金融业票据和信用卡诈骗罪罪。在其中仿冒个人行为是违法犯罪方式,应用个人行为是违法犯罪目地,按刑诉法要求以侵权人的犯案全过程、金额尺寸实际明确违法犯罪力度,随后择重惩罚。

2应用过期的透支卡

废止的透支卡就是指因法律规定缘故丧失效应的真正透支卡,依据透支卡规章要求,造成透支卡废止的缘故有下列几类状况:透支卡超出有效期而全自动无效:透支卡被报失而无效;用户在期限内规定停用并交还原发卡银行而无效。不论是哪一种无效缘故,但凡运用废止的透支卡开展侵吞别人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均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罪。

3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

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就是指未历经用户允许或是受权,不法持用透支卡并私自以用户的为名应用该透支卡,开展透支卡法律规定作用的付款、消費、取现等行骗个人行为。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侵权人务必是具备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合理合法用户出借盆友、或交到亲人采用的状况,在实质上有别于冒充的特点,应有所差异。

冒充别人透支卡不但包含“刷卡”冒充,还包含“无卡”冒充。即金融企业在互联网技术上安装的个人网上银行,透支卡客户能够网上实现网络技术,金融机构给每一位透支卡客户在网络上设定有一个人登陆密码,可是在网络上这类登陆密码自身很有可能被冒充或破解,这类冒充登陆密码或破解后运用登陆密码实现的在网上信用卡消费个人行为,做到非法侵占罪别人财物的目地,这类个人行为不由于沒有详细的透支卡而更改违法犯罪特性,也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罪。

4透支信用卡

透现就是指用户在开卡银行帐号上早已沒有资产或是资金短缺的情形下,依据发卡银行的审批或彼此协议书,容许其超出目前资产信用额度而转出现钱或消费者的个人行为。透支卡具备的这类透现作用是别的金融业凭据所不拥有的。透支信用卡是相比于真诚透现的一种违纪行为,透支信用卡就是指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有意在超出期内、信用额度内透现的个人行为,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予偿还的个人行为。从界定得知,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罪除归属于有一般诈骗罪具有的情况以外,还需具有以下标准:

(一) 行为主体标准,

(二) 主观性标准

(三) 客观原因

三、信用卡诈骗罪罪在法律上的一些提议

(一)企业能不能变成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刑诉法中并没有确立写下企业是犯罪主体,因此 一般的了解也就觉得企业并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在过去的国家司法考试中,题中的结果就根据刑诉法觉得企业并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2]。

小编觉得企业能够 变成 该罪的犯罪主体,原因以下:

第一:依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得知,透支卡的发售目标分成企业卡和本人卡,企业即然能够 合理合法有着此透支卡并应用,造成好似本人刷卡的运用实际效果,就会有很有可能产生透支信用卡一类的行骗主题活动,假如企业产生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开展透支信用卡的个人行为,自然要负责从而产生的法规不良影响和刑事处罚,因此 企业应变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邢事法律具备整体化的统一性、灵活性,在刑诉法中要求与信用卡诈骗罪罪相相近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能够 由企业组成,仿冒金融业票据罪的犯罪主体还可以由企业组成。如企业仿冒透支卡并用以骗领钱财的,按现行标准刑诉法只有就方式个人行为仅能以仿冒金融业票据罪解决,对其骗领钱财的目地个人行为却没法依法追究刑事处罚,变成 罪刑系统漏洞,因此 企业应变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从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上看,运用企业透支卡犯罪行为的近些年已司空见惯,运用企业透支卡大张旗鼓透支信用卡金融机构资产,又没有能力还款的。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能够 变成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最后没有下文,给我国导致巨大损失。为更强充分发挥刑诉法针对违法犯罪的伤害和防范功效,提议将企业了解因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储蓄卡行骗方式的判定难题

近些年,因为储蓄卡的申请办理简单、方便使用等优势,储蓄卡被顾客广泛亲睐,在平常生活中广泛应用,运用储蓄卡的犯罪行为也是日渐增加,且行骗方式也是翻修,对社会秩序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损害是特别大的。比如今日说法中以前开播的运用储蓄卡行骗的影片。刑事犯罪人根据用户在自动存取款机上存留的提款凭条或偷窥用户的提款登陆密码去执行行骗主题活动。可是针对应用储蓄卡开展欺诈主题活动的确认和解决,现阶段异议非常大,一种看法觉得它归属于金融业凭据诈骗罪,以上实例及金陵晚报有一实例便是将运用储蓄卡进行行骗的情形评定为金融诈骗罪的[3],另一种见解觉得它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罪。

(三)针对透支信用卡个人行为的确定

四、信用卡诈骗罪罪结合实际的好多个难题

(一)偷盗透支卡并运用的个人行为

(二)骗领透支卡并透现采用的“ 骗领透支卡并透现应用”就是指侵害人在办信用卡领取办理手续时,采用仿冒的虚报身份证证件、给予伪造的银行资信证明原材料或盗用别人为名,在透支卡申请表格等契约性文档上不属实填好等方式 从发卡银行骗领透支卡,随后开展透现、消費的个人行为。

针对骗领透支卡并透现采用的手段怎样判罪?有的见解觉得它也是透支信用卡的一种方法,能够 确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罪。它采用给予假证实、假身份证的蒙骗方式 办信用卡,随后有意开展透现个人行为,其手段自身很显然的是透支信用卡,因此 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罪。另一种见解觉得应归属于诈骗罪。由于这些个人行为不符信用卡诈骗罪罪中要求的几类个人行为特点,也不符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主体规定。侵权人以不当得利为目地,选用虚拟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办法骗领钱财,符合实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归属于诈骗罪。

对于第一种见解,依现行标准刑诉法的要求,骗领信用卡消费应用不可以确认为“透支信用卡”,因而也不可以以此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罪。依刑诉法要求透支信用卡指的是侵权人为合理合法用户而实现的透现、消费者行为,骗领透支卡的用户尽管在方式上是正规的用户,但本质上并不是实际的、合理合法的用户。次之,刑诉法要求透支信用卡以金融机构对其透现后的“催还不还”为故意的要素,针对骗领透支卡的用户而言,因为申请办理办信用卡时的虚报材料,导致金融机构没办法对其开展催款,自然也不能满足透支信用卡中这一关键的构成要件,不可以确认为归属于透支信用卡,因而也无法确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罪。

对于第二种见解,从罪刑法定标准看,现阶段评定诈骗罪的剖析是适宜的,可是从罪行相一致的角度观察,罪行又过轻。由于合理合法用户透支信用卡的,刑诉法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解决;骗领透支卡后透现采用的与前面一种相较为,特性更加极端,假如仅以诈骗罪解决,显而易见二者有畏均衡。简易的把骗领透支卡并透现应用评定为诈骗罪,并不适合。骗领透支卡并透现采用的情况,实际上从个人行为特性、本质特征、应用方式等层面看来,与应用假冒的信用卡诈骗罪个人行为很类似,在主观性有意、损害行为主体层面也一致,因此 小编根据此提议将此个人行为归于信用卡诈骗罪罪中,并独立例举为这其中的一种个人行为。

(三)用别人忘却的透支卡提款

在我国刑诉法第270条要求的侵占罪的经典特性是“变不法拥有为合理合法有”,侵权人已合理合法拥有他财物是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因此 用别人忘却的透支卡提款的行为表现不符该特点,不可归属于侵占罪。诈骗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具体实施的密秘偷盗公与私钱财,且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密秘偷盗就是指侵权人选用不使钱财任何人发现的方式 占据他财物。而用别人丢失卡提款是根据拾捡的个人行为占据此卡,不具备秘密性,因此此个人行为也不属于诈骗罪。

透支卡是金融机构或金融业专营店组织发送给用户,在承诺的金融机构或大型商场转出现钱、选购货品或付款成本的一种个人信用凭据。依据透支卡的特性,在发卡银行、受权用户、特邀第三人中间普遍存在一种事前承诺,仅有该受权用户才可以合理合法应用。如由于不法修改密码、不法冒充别人为名提款,根据蒙骗个人行为使金融机构根据错误观点而现金支付,且金额较大的,应归属于刑诉法第一96条的冒充别人透支卡的个人行为,合乎执行行骗、金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因此 应用别人忘却的透支卡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罪。

假如与此同时捡到透支卡及登陆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这类方式尽管归属于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但并不会有自动取款机或付款方上当受骗的难题,由于透支卡和登陆密码全是真實的,付款方的行为表现是恰当的执行业务流程岗位职责。这类损害由透支卡真正持有者担负,而其往往遭到损害及担负损害,主要是因为自身损失了透支卡和登陆密码,使捡到者彻底获得了银行信用卡的真正所有权。假如拣到者不予拿出非法侵占罪的卡里额度的,在法律法规内以侵吞别人的忘却物的特性论列入侵占罪。在这儿,还需要严苛区别忘却物和遗失物的不一样,忘却物本质上是忘却人到特殊的地区遗失的,了解物件可能是忘却于哪里,根据一定的寻找对策可以快速寻找的。如办公点、住房内、的士等特殊场地。假如侵权人是在之上特殊场地以外的公共场合捡到其他人的透支卡,归属于捡到别人的遗失物,针对侵吞别人忘却物的,能够 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处罚;针对侵吞别人遗失物的,不可以确认为违法犯罪,依照民法总则的要求,以不当得利解决。

注解:

[1]最高级法院、最高级别检察院表述,对以仿冒、冒充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在金融机构办信用卡或是以仿冒、修改、冒充透支卡等方式获取钱财,金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处罚。

[2]1997年司法考试题 单项工程挑选第一7题

[3]《扬子晚报----透析一起特大信用卡伪造案》, 南京初级法院对被告王其道等应用仿冒储蓄卡的情形评定为金融业凭据诈骗罪

[4] 电子支付方法 中央人民银行授予 1997年12月1日实施 第一30条要求:储蓄卡业务流程管理方法 中央人民银行授予 1999年3月1日实施 第5条要求

电子支付方法 中央人民银行授予 1997年12月1日实施 配件要求

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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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磊 金融诈骗罪司法部门评定中的许多难题讨论刊邢事司法部门手册 (2000)第4辑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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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磊 偷盗透支卡并应用方式的定性研究与司法部门可用 载于 刑诉法难题与争鸣 2001 第4辑 第27 页

李伟 论信用卡诈骗罪罪的确认和健全 载于 刑诉法难题与争鸣 2001 第2辑 第21页

马克昌 经济犯罪新论 武大出版社出版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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