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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判两年?《刑法》第一96条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3:5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47

  信用卡诈骗罪罪判两年?《刑法》第一96条要求,开展信用卡诈骗罪主题活动,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较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左右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下面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为您详解。

  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罪、诈骗罪】有下面情况之一,开展信用卡诈骗罪主题活动,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较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左右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一)应用假冒的透支卡,或是应用以伪造的身份证件骗领的透支卡的;

  (二)应用过期的透支卡的;

  (三)冒充别人透支卡的;

  (四)透支信用卡的。

  前述所称透支信用卡,就是指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規定额度或是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偿还的个人行为。

  偷盗透支卡并运用的,按照此方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規定判罪惩罚。”

  有关实例详细介绍:

  近日,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移诉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子,依规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被判被告潘某刑期六年,并罚款RMB10000零元;追讨被告潘某非法所得RMB230008.4元,各自退还工商银行某分行22414元、工商银行上海某分行194247.4元、兴业银行信用卡某分行13347元。

  经审判查清:被告潘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申办二张透支卡,授信额度各自为25000元、1000零元。至2012年6月1日止,该二张透支卡各自透现本钱1397零元、8444元,后经发卡银行信件、电話催讨等方式催款,超出三个月仍不予偿还透现账款。

  被告潘某于2011年5月向工商银行上海某分行申办四张透支卡,授信额度均为5000零元。至2012年7月14日止,该四张透支卡各自透现本钱48350元、4980零元、48667.4元、47430元,后经发卡银行信件、电話催讨等方式催款,超出三个月仍不予偿还透现账款。

  被告潘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兴业银行信用卡某分行申办一张透支卡,授信额度为15000元。至2011年6月止,该张信用卡消费本钱13347元,后经发卡银行信件、电話催讨等方式催款,超出三个月仍不予偿还透现账款。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潘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违背信用卡使用政策法规,透支信用卡透支卡,金额达230008.4元,经发卡银行数次催款后超出三个月仍不偿还,金额极大,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罪行创立。但其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挑明,可从轻处理惩罚。故依规做出之上裁定。

  (责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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