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李a犯非法经营 上海闵行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

发布时间:2021-09-03 05:40:4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2

  李a犯非法经营

  上海闵行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闵行检察院。

  被告李a,女;因此案于2009年11月27日被取保侯审。

  上海闵行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4六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李a犯非法经营,于2010年4月9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适合简易程序,推行独任审理,公布开庭了此案。被告李a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公诉行政机关控告: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李a在未得到我国盐务管理方法机构发放的许可证的情形下, 合谋老公梁a(已被判处)于当地x区x镇x路的三间简单棚房工程分包做成仿冒中盐上海A企业的“中盐”、“海螺’’牌加碘特制盐,后由梁a批發市场销售给个人商人总共13.2吨。

  2008年2月29日,以上黑窝点被公安部门破获,并现场扣留原盐41.6吨,制成品假海晶盐4.2吨,半全自动包装机3台、电子称1台、缝包机l台及中盐上海A企业海晶盐小包装袋子12000只、外包装袋子l500只、塑编外包装袋子l20只。经上海盐务管理处品质检验站检测,以上“海晶盐”均不含碘,属工业用盐。

  2009年11月27日,被告李a积极至公安部门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李a在开庭审判全过程中亦情况属实,且有见证人张a、袁a、蔡a、陈a、朱a的证词,共犯人梁a、袁a的口供,有关刑事判决书,上海盐务管理处品质检验站检测报告,土地资源租赁合同,上海市富仓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公安部门的接处警详细信息、扣留及转交物件明细、现场勘察询问笔录及相片、工作情况等直接证据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a明知道别人非法经营罪食用盐,仍协助将原盐份包裝做成仿冒的加碘特制盐供别人市场销售,搅乱市场监管,情节恶劣,其手段已组成非法经营,且属共犯。李起主次功效,系从犯,依规能够从宽惩罚;李具备投案自首剧情,依规能够从宽惩罚。公诉部门的控告创立,该院给予确定。由于被告能投案自首,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李a犯非法经营,被判刑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罚款RMB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始行裁定确认生效日测算。罚款于本宣判奏效生效日三十日内尽数交纳。)

  李a返回小区后,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听从监管,接纳文化教育,进行公益劳动,做一名有利社会发展的中国公民。

  二、追讨被告李a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根据该院书面形式起诉的,应将上诉书正、团本送(寄)往该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XX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XX

TAG标签: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