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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9-03 05:40:4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5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

  被告武某某某,男,汉族人,初中学历,系自由职业者。因此案,于2009年8月21日刑拘,同一年9月25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拘留所。

  辩护律师周某某某。

  辩护律师汤某某某。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42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武某某某犯非法经营,于2010年3月18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适合简易程序,推行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8日公布开庭了此案。被告武某某某以及辩护律师周国涛、汤卫忠出庭参与了起诉。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公诉行政机关控告,2008年3月始,被告武某某某为谋取不法权益,没经烟草专卖单位批准,在无烟草批发、零售专卖店许可证书的情形下,租用当地闵行中春路70号、陈春道路413号停车位等处做为储放烟草的库房,并将从别人处购买的各种知名品牌烟草在当地徐汇区、上海市奉贤区等地抬价后市场销售。2008年11月17日,上海烟草专卖局徐汇区大队会与公安部门在稽查活动中,从以上两个库房内共破获待市场销售使用价值RMB24 743元的各种知名品牌烟草476条。经上海香烟质监检验站辨别检测,从被告武某某某处扣留的以上烟草条中,除5条软中华烟草系仿冒商标注册且假冒伪劣烟草外,其他均系正品烟草。

  2009年8月20日晚,被告武某某某等安全驾驶全顺牌客运车,运载从别人处购入的各种烟草运到所在区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区金海路广丰路路口处,将硬红喜、硬红喜(特供出入口)和硬一品黄山等知名品牌的各种烟草总共450条以RMB21 800元的价钱售卖给为韩某某某选购烟草的刘某某某(均另处),后被巡查的公安干警现场破获,并从被告武某某某安全驾驶的全顺客运车上破获待市场销售的使用价值RMB360125元的各种知名品牌烟草590条。经上海香烟质监检验站辨别检测,以上1 040条烟草均系正品。

  上述事实,被告武某某某在开庭审判全过程中亦情况属实,且有见证人杨某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某、林某某某、林某某某、刘某某某、熊某某某、陈某某某的证词,上海烟草专卖局徐汇区大队制做并提供的优先备案储存通知单、说明、扣留商品明细,上海烟草专卖局上海奉贤大队制做并提供的优先备案储存通知单、查验询问笔录、案子移交函、移交钱财明细、扣留商品明细、事发历经及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移交案子通知单,上海香烟质监检验站出示的辨别检测报告,上海烟草专卖局会计管理办出示的使用价值估计建议,上海上海市奉贤区统计局出示的物件资产估价鉴定结果书等直接证据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某在没经烟草专卖单位批准,无烟草专卖零售、批發许可证书的情形下,不法从业香烟运营,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显已触犯刑律,组成非法经营。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的罪行创立。被告武某某某能自行投案自首,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该院采取二辩护律师明确提出的对被告酌情考虑从宽处分的辩护意见。为严肃认真我国法纪,保证限定交易物件和许可证的销售市场管理方案不会受到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武某某某犯非法经营,被判刑期十个月,并罚款RMB九万余元。

  (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罚款于本宣判起效后10日内交纳。)

  二、被告武某某某的违法所得RMB二万一千八百元给予收走。

  三、扣留在案的脏物各种烟草一千五百十六条给予收走。(详细应附明细)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收走的1516条烟草明细:

  硬雄师 200条

  520 50条

  红三环 50条

  雄 师 50条

  硬红双喜(特供出入口) 61条

  软飓风(红) 30条

  硬大红鹰 30条

  软中华 5条

  软利群(蓝) 50条

  硬白沙镇(特供出入口) 100条

  硬红喜 200条

  硬红喜(8mg特供出入口) 50条

  硬红喜(特供出入口) 200条

  硬红喜(顺通) 100条

  硬真龙天子 180条

  硬一品黄山 110条

  520 50条

  审 判 员 余 某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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