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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的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1-09-02 02:33:4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4

  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营销的经营主体只有由依规成立的车险公司和依规成立的商业保险机构运营,别的行为主体不可运营保险营销,在我国银监会对于此事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下边就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为您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的法律条文

  一、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的法律条文

  中国保监会有关当心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主题活动的公示

  (保监公示第5六号)

  据体现,最近有些人以海外服务提供商的为名,在我国部份地域市场销售所说的“XX保险基金”或“XX商业保险合同”,乃至选用我国明文禁止的诈骗方式机构学习培训并发展趋势业务员,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或开展商业保险诈骗主题活动。这类个人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毁坏了商业保险市场监管。为保障顾客权益,中国保监会公示以下:

  1、一切海外组织没经中国保监会准许,未在我国地区(没有港、澳、台地域)开设合理合法运营组织,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个人行为,均属违反规定。中国保监会提示顾客不必受骗上当。

  2、如需选购商业保险,顾客应该选购经准许在我国地区配有合理合法运营组织的保险行业的商品,理应选购历经中国保监会准许或报备的商品,而且理应核查推销产品工作人员具备正规的开展业务的资质。

  3、顾客如发觉有些人不法从业商业保险主题活动,应尽早向中国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监管单位及其公安部门检举。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司法解释

  二、非法经营罪商业保险责任的法规不良影响有什么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违背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罪个人行为之一,搅乱市场监管,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剧情非常明显的,处五年之上刑期,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没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准许,非法经营罪证劵、期货交易或是保险营销的;(四)别的明显干扰市场监管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2002年10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违背公司法要求,……或是不法从业商业险业务流程活动内容的,由商业保险监管组织给予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违背公司法要求,超过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业保险营销或是混合销售此方法以及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之外的业务流程,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要求,“违背公司法要求,未获得运营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或是经纪人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不法从业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流程或是经纪人业务流程活动内容的,由商业保险监管组织给予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三、因涉嫌非法经营有什么惩罚

  1、当然人犯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剧情非常明显的,处五年之上刑期,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2、企业犯的,对公司被判罚款、对其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依此条要求追究其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在我国银监会的法律条文如上所显示,假如别的行为主体违背保险法的要求运营保险营销的可能被惩处非法经营,依据实际剧情开展判罪定刑。之上便是华荣律师事务所我为您梳理的非法经营罪保险营销的法律条文內容。期待对您有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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